作者weedyc (猴子)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判决] b1236711 申诉 ice0514 (ToS) 一案
时间Sun Jun 21 02:22:54 2015
申诉人:b1236711
申诉案:
#1LNy0LlA (Sub_GMobile)
申诉案由:对板主水桶判决不服,请求撒销处分;修正公告。
判决主文:维持板主原判决,但请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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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挑衅」的目的当然是要「惹起争端」,但若目的未达成,仅有动机就不
算「挑衅」了吗?这点组务不认同。至於其它使用者之间的争端,板主已
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说明其判决另属它案
#1LDOa4RZ (ToS),
於此无关。
2. 板主说明并非「以指名部分视为挑衅」,组务认同此点。如果是「指名且
为正面称赞,譬如:「OOO很厉害。」这算哪门子挑衅?故可知,挑衅
需符合「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
3. 板主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答辩:
「您却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与负面语句连结之
"针对单一板友"、"贬意语句"、"非必要之语句使用"、"非相关话题讨论"等多方条件」
合并申诉人於
#1LNy4EK2 (Sub_GMobile) 答辩:
「而本人与 bookticket 更没有「争」的事实
(检举区我们的争执发生於本次推文事前)」
从申诉人答辩中可得知申诉人与 Bookticket 确於本案之前已有争执,
本案违规推文之语意脉络乃源於此,
故板务判定在违规推文乃上下文语意不连串且有针对人批评,此点并无不
妥。
4. 针对
#1LNy40Ob (Sub_GMobile) 公告後之补充部分,虽然帐号部於
#1L9uYpZk (ID_Multi) 判决中说明:「应为不同人持有,但不排除有借用
的可能」,但板主强制 dklassic 发文需附影片证明非申诉人持有帐号一事
,影片是否为申诉人帐号与 dklassic 是否为申诉人代发,并非完全相关,
且板主权限仅限於看板文章是否违反现行板规,故此部分请板主重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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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b1236711: 对第一点 06/26 05:21
2F:→ b1236711: 其一,惹起争端即是挑衅,而非挑衅的目的, 06/26 05:22
4F:→ b1236711: 其二,板规未规范到动机层面,这与预防性羁押相当类似 06/26 05:23
5F:→ b1236711: 其三,即使前述不合理处暂视为合理, 06/26 05:23
6F:→ b1236711: 仅有动机而目的未达成自然也不算违规, 06/26 05:24
7F:→ b1236711: 否则何来杀人与杀人未遂之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 06/26 05:25
8F:嘘 b1236711: 对第二点 06/26 05:28
9F:→ b1236711: 挑衅需符合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 06/26 05:28
10F:→ b1236711: 但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却未必是挑衅 06/26 05:28
11F:→ b1236711: 本逻辑推论相似於 爸爸一定是男的,但男的未必是爸爸 06/26 05:29
12F:→ b1236711: 原命题只与逆否命题等价,而不可推论出逆命题与否命题 06/26 05:29
13F:推 Initial5566: 敢做就要担,硬凹很难看 06/30 03:22
14F:推 b1236711: 用硬凹来描述板主组长的做为 确也恰如其分, 07/02 18:10
15F:→ b1236711: 只是我在组务版面不倾向用这样强烈的词语 07/02 18:10
16F:→ darklan: 说的好像没有充要条件这种事一样XDDD 07/02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