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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swattw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标题: [政见] 线上游戏小组规 时间: Sat Nov 5 10:25:47 2016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使用者权益,依组长权利义务规范及战略高手群组规,制定本组规。 第 2 条 (名词定义) 本组规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板主:谓经合法程序担任为看板板主者,不含实习期之板主。 二、板规:谓板主依其权限,於其管辖范围内所订定之管理规则。 三、申诉:谓使用者或板主向本板申诉者。 四、组规:谓本小组之规定。 五、看板唯读:谓经本组审核通过,转呈群组长设定「限制看板发言」者。 第 3 条 (小组长授权及其权限) 小组长依群组规、小组规,於其管辖范围,行使小组长之权限。 前项所称之小组长权限如下: 一、组内板主之任免。 二、组内看板之管理。 三、组务板之管理。 四、其他站方或群组授权之内容。 第 4 条 (法律保留) 本组组规,为反站规或战略高手群组规则无效。 前项无效组规之认定,应经群组长或板务站长认定之。 本组组规未定者,依群组之规定。 第二章、看板 第 5 条 (设立目的) 本组之看板,应符合「线上游戏」。 符合前项所称之目的者,得於本板设立看板。 第 6 条 (看板之新设) 看板之新设,为申请、连署两种。 称申请者,为申请人迳自向本板申请,申请规定如下: 一、应具明申请书内容,於组务板发表後由小组长审核之。 二、申请人应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 三、小组审核时间为168小时。 四、经组长驳回但得补件者,得就其不足之处,於七日後重新申请,或连署之。 五、经组长驳回且不得补件者,组长得禁止该类型看板申请。 称连署者,应於群组连署板 (ComGame_New) 连署之,连署规定如下: 一、发起人为当然板主,故应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若板主名单有二名以上者,均应 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 二、连署时间最少七日,发起人应於系统关闭连署後之十日内於本组申请之。 三、连署应有同意 30 票以上,同意大於不同意为通过。不符合第九款所称之连署人 资格、相同IP、Multi-ID者,其票数不予计算。 四、连署内容应为明示同意或不同意,组长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 五、小组审核时间至多 168 小时。 六、小组得要求板主针对其申请内容补充之,发起人并应说明。 七、连署失败者,得於 72 小时後重新发起连署。小组长驳回者,得至群组申诉。 八、一年内,针对同一看板连署二次失败者,组长得暂停其连署资格三个月至一年。 九、连署人资格如下: (一) 一年内未有ViolateLaw开罚之纪录。 (二) 登入满 200 次。 第 7 条 (看板唯读) 组长得因长期无板主或长期无讨论内容之看板,向群组长建请唯读。 第 8 条 (看板隐板) 若有特殊原因,得於本板发文申请,经组长审核通过後隐板之。 若有紧急性原因,得於本板发文告知後,暂时唯读或隐板。 板主因前项之规定发文後,组长应於72小时内,核可或驳回。 第 9 条 (看板之代理) 板主因请假而无板主管理者,小组得代理,代理时之看板规定,组务另行公告之。 无板主之看板,小组长为当然代理板主。 第 10 条 (看板试阅) 依第六条所新设之看板,为试阅看板。 看板试阅期为三个月,必要时得予以延长。 试阅看板之板主为实习板主。 试阅期结束,板主得申请终止试阅。 组长视情况决定如下: 一、试阅结束,看板转为正式看板。 二、延长试阅期一次,最多一次。 三、看板废除。 第 11 条 (看板设定之申请) 板主变更看板之设定,应公告之。 板主向组务申请看板设定之变更,应具明理由,且所有板主均应附议同意。 第三章、板主 第 12 条 (板主资格) 板主之资格如下: 一、上站次数满 200 次。 二、发文数满 200 篇,且现无退文纪录。 三、申请时起算一年内未曾经本组或群组褫夺公权者。 四、申请时起算一年内未曾有ViolateLaw之开罚纪录者。 五、注册资料真实。 前项第五款所称之注册资料真实,系由组长向帐号站长查证者。经帐号站长回报须更新 资料者,经组长公告且转寄给当事人後,72小时内向帐号部补正之,逾期未申请者,丧 失该申请资格。 第 13 条 (板主之连署) 无板主之现存看板,得经板友连署之,连署规则如下: 一、板主须符合本组及群组规之板主资格。 二、应於Comgame-New发文连署,并说明政见。连署文发表完毕後,应转录之该看板。 组长得视情况将该文於该看板置底。 三、连署资格准用第六条第三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规定。 四、连署人数大於十五人以上,且同意人数多於不同意人数为通过。 第 14 条 (板主之新增) 板主之新增,应符合本组板主资格。 板主之新增,分为公开徵选投票,举荐。 板主之公开徵选规定如下: 一、板主之公开徵选,应由现任板主於该板公告一定时间。 二、由板友申请之,经该看板公开程序投票後产生。 三、板主得限制规则,但不得违反小组或群组之规定,违反者该次投票无效。 板主之举荐规定如下: 一、板主应具明举荐之理由。 二、板主申请文下有板友反对,且经组长认为有理由者,应举行公开投票。同意大於 不同意者,进入组务审核程序。 板主之新增,应於本板依格式发文,并经当事人及看板其他板主附议同意後通过之。 组长应查证新增之板主之帐号资料真实。 组长审核时间为 72 小时,得延长至 168 小时。 第 15 条 (板主之免职) 板主免职理由如下: 一、自行辞职。 二、违反本组规定或经本组判决免职者。 三、经其他板主罢免者。 四、经板众罢免者。 前项第一款所称之自行辞职,指板主具明理由,於本板申请者。组长得慰留之,若该板 主经组长慰留後仍欲请辞者,应於72小时内设定免除其职务。 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免职者,组长得禁止其於一定期间担任本组板主以上公职。 第 16 条 (板主之罢免) 板主之罢免,分为板众及其他板主罢免 板众罢免之规定如下: 一、发起人须有以下资格: (一)、注册资料真实。 (二)、曾与该板主有相关申诉纪录。 (三)、上站次数满 360 次。 (四)、发文满 100 篇,申请时无退文记录,并於申请前於该板有发文纪录。 (五)、无现正进行与该板主间之申诉案。 二、发起人需先於本板申请罢免。发起人并应具明理由,组长除因发起人个人问题、 该板主非於该看板之事务,或其他显然不适为罢免理由者,应为同意。 三、发起人应将该连署文或申请文转录至该看板。 四、连署人须有以下资格: (一)、注册资料真实。 (二)、上站次数满 200 次。 (三)、发文满 10 篇,且於该板有发言纪录。 五、罢免之通过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般时间非有常驻一百人以上在线之看板,同意罢免人数应多於二十人, 且同意票数为不同意票数之二倍以上。 (二)、一般时间有常驻一百人以上在线之看板,同意罢免人数应多於五十人,且 同意票数为不同意票数之二倍以上。 六、票数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罢免案不通过,半年内不得对该板主提出罢免。 其他板主之罢免规则如下: 一、由板主群中任一名申请之,并应於申请文中具明理由,其他板主应於发表後24小 时内附议同意。逾期未附议者,视为不通过,得於七日後重新申请之。 二、被罢免人得回覆该文,唯以一篇为限。其他板主得回覆被罢免人之答辩文,每人 各以一篇为限。 三、组务将视双方之理由裁决之。 四、组务裁决时间为 168 小时,必要时得延长乙次。 第 17 条 (板主之义务) 板主之义务如下: 一、看板秩序及之维护。 二、定期上站。 三、遵循本组组长之公告或判决。 四、其他违反板主权利义务规章者。 违反前项所称之义务者,得记予申诫、警告或予以免职。 第 18 条 (板主之上站规定) 板主不得超过十日未上站。 板主请假应依格式填写。组长原则同意之。 违反第一项者,得记予申诫或警告。 第 19 条 (板主之违规纪录) 本组所称之违规纪录如下: 一、申诫。 二、警告。 三、停权。 一年内警告满三次者,应予免职。 第 20 条 (实习板主) 本组新任板主均为实习板主。 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期间,不得对其罢免。 实习期警告一次应予免职,但不受第十五条第三项有关禁止重新担任本组板主之限制。 实习期结束,组长得对该板主提出建议或指导。 实习期结束,组长未於72小时内发布实习结果者,视为实习期结束,转为正式板主。 实习结果如下: 一、延长实习一次。 二、通过实习。 三、不通过,予以免职。 第三章、申诉 第 21 条 (板众申诉之理由) 对板主之申诉理由类别如下: 一、针对板主判决不服者。 二、针对板务提出之合理合法建议,并未给予适当回覆者。 三、板主怠职者。 四、违反板主权利义务规章者。 第 22 条 申诉追溯期如下: 一、水桶日数为一年以下,追诉期为 14 日。 二、水桶日数为一年以上,或退文者,追诉期为 30 日。 申诉逾前项追诉期者,组务得不予受理。 第 23 条 (申诉之沟通) 欲申诉者,应与板主沟通之。 板主於公告或名片档明示不愿沟通者,视为已沟通。 板主非请假期间,逾 72 小时未回覆者,视为已沟通。 第 24 条 (申诉之要件) 申诉应填写申诉文,并具明理由。 所有沟通纪录均应转录至本板。 相关公告,违规原文,或其他证据,亦应转录至本板。板主有义务於检举後协助转录相 关证据。 本条第二项所称之沟通纪录,除涉及与他人之沟通纪录或个人资料者外,不得编辑删除 之。 第 25 条 (板面答辩) 自申诉文发表後72小时,得於组务板公开答辩,但经组长推文或设定结案并终止回应者 ,不得编辑或回覆。 当事人及板主得於板面答辩之。但应视文章长度使用编辑或推文功能。 非当事人或该板板主,不得回文。 第 26 条 (组务审核) 组务自最後一次板面答辩後2小时视为开始审核,除有下列情况外,审核其以168小时为 原则: 一、涉及退文、一年以上水桶者,审核期为 240 小时。 二、水桶 10 日以下者,审核期为 72 小时。 组务得於必要时予以延长审核期一次。 组务得於审核期要求双方补正资料,并於补正资料完备起重新计算审核期,逾期未补者 ,迳予驳回。 第 27 条 (组务判决) 组务得为判决如下: 一、令板主取消水桶、退文。但使用者已自销退文,或水桶已逾期限者,不再此限。 二、建议板主修正板规。 三、宣告板规失效。 四、驳回检举。 五、发回再审。 六、记予申诫。 七、记予警告。 八、暂停该板主之权限。 前项第八款所称之暂停权限,谓暂停其板主权限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一项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处分,仅限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四款之申诉理由。 第四章、组务板板规 第 28 条 (无关板旨) 不得发表无关本板之文章。 第 29 条 (看板秩序) 不得扰乱本板看板秩序。 前项所称之扰乱看板秩序如下: 一、对使用者挑衅、谩骂。 二、钓鱼、引战、造谣。 三、其他行为经板主认定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权利。 第 30 条 (检举文字) 本板检举文字应适切,不得对被申诉人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情形。 第 31 条 (重大违规) 闹板、Cross-Post、张爸,或其他有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者,视为重大违规。 第 32 条 (检举) 检举本看板之违规方式如下: 一、检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者,得於本板发文或寄信至小组长信 箱。 二、检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应於本板公开检举。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十条後段之违规,仅限当事人检举。 第 32 条 (看板权限之处置)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二条,未与板主沟通而迳自申诉者,处水桶,检举迳予驳回,不得上 诉。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处原文删除,水桶。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得退文。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七条,处水桶一年以上,并予退文。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本板水桶期间,视为丧失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 33 条 本组规所称之相关申请格式及办法,另行公告之。 组长得随时公告处理办法或其他处理规则。 第 34 条 本组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修正公布时若无特别公告施行日期,自公布时起24小时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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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0:26:00 ※ 编辑: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0:34:29
1F:推 s5048218: 第 6 条 (看板之新设)……称新设者是不是应该为称申请者 11/05 11:05
感谢,已修正 ※ 编辑: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1:25:22 ※ 编辑: swattw (140.123.56.218), 11/05/2016 19:30:40 ※ 编辑: swattw (1.175.136.124), 11/05/2016 23:18:25 ※ 编辑: swattw (1.175.136.124), 11/06/2016 02:36:54
2F:推 argus0519: 想确认一下,如果水桶7日+退文,那追溯期是30日没错 11/08 21:57
3F:→ argus0519: 吗?吧? 11/08 21:58
4F:→ swattw: 是 11/09 00:07
a3225737: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11/2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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