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SuckcomicBM
标题Re: [检举] jeanvanjohn 多篇不正确护航
时间Mon Sep 29 15:42:3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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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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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漫吐板务检举第140929号
【文章标题】 R: [检举] jeanvanjohn 多篇不正确护航
【判决时间】 201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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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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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vanjohn君所提说法均有可议之处,疑似违反『版规3-3』。请修改或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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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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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始陈述理由前,我先说一下我对这个案例的看法。
版规3-3所规范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当一个人努力吐得要死要活,却换来一句「以後
就知道啦」、「只是没画出来而已,你怎麽知道不是....」
这类采取迂回战术,不直接回应吐点,把一切交给未定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无法帮助吐槽者解答问题,只像一种不喜欢对方吐槽作品的吵架,当然
也就不可能有理性讨论、合理辩驳的机会了。也因此会订这条板规。
以这条订定的初衷回看这个案例,jeanvanjohn君是否刻意要以这种方式回避吐点
就值得思考了。当然,在PTT上只能做文字上的陈述,因此考量判决时要考量对方的
动机实在很困难。但可以看见了,先不论是否为正确答案,jeanvanjohn君至少对
动画的表现能够提出一个合理的看法。
虽然可能不正确,也有部分可能是个人的臆测,但这样真的有严重的需要检举
也是一个可以好好思考的问题。
漫吐护航与吐槽之间的激烈争执时常有之,但通常判罚的案例都是具备明确事实、
且让讨论无法进行的违规才会开罚。
本次案例,个人认为只像是对於动画表现手法观点不同之间的讨论,而讨论也不是
无法进行,不是吗?
基於保护吐槽者立场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本人还是会对此案例作出判决,但判决後
我想请双方都对这几个案例相关联的案子冷静思考一下。
2. 原JPIGHEAD君对jeanvanjohn君文中表达(证一)为「无任何证据出现在动画中
无任何官方说明佐证 原作也无此设定,纯属幻想」。
这段话原文乃jeanvanjohn君针对原文所提「伊奈帆都没有感情表现」的反驳
视为对此的护航。在护航中,jeanvanjohn君认为「情绪是以机器人表达」、
「比方说闪绿光,就知道他杀气在乱」。
然而jeanvanjohn君於
#1K9GjJWQ (SuckcomicBM)所提说法,JPIGHEAD君於
#1K9xW9AJ (SuckcomicBM)呈现的画面可以看出,无论在怎样的心情与环境下
「亮灯」只是机器人正常的活动表现。
也因此可见,jeanvanjohn君於该文所提「用八脚马(主角的座机/橙色恶魔)
眼睛的绿光,配上台词"这是我朋友的份",来显现出主角伊奈帆先生内心的怒火」
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平常时就是亮绿灯了。
而jeanvanjohn君於
#1K9WpKS6 (SuckcomicBM)所提的说法,也仅是以个人想法
投影在画面上;文中提到「特别是眼睛的绿光,更是给人一种非常凶狠的感觉」
这是画面带给观众的感觉,但是不是真表示「人物的内心与感情」,则无法确定
3. 关於证一,「闪出绿光」的解释方法有四种,一种是由「全暗-亮绿光-全暗」
另一种是由「较弱的绿光-较强的绿光-较弱的绿光」,第三种是
「全暗-亮强绿光-较弱绿光」,还有一种是「弱绿光-强绿光-全暗」。
对此,jeanvanjohn君并未说明是何种闪动,亦未提出「闪出绿光」代表内心波动的
证据。但由JPIGHEAD君於
#1K9xW9AJ (SuckcomicBM)提出的画面,说明了「伊奈帆」
的那台「只有在开机时闪过一次」,也因此要说是代表「杀气在乱」实有太过牵强
之虑。
另外根据
#1K9xW9AJ (SuckcomicBM)提出的证据,可见动画中对闪光的表现为第三种
然而闪光究竟是否带有特别的表现,两造均未对此说明。
4. 由以上说明总结jeanvanjohn君所提说法均有可议之处,具疑似违反版规3-3的疑虑
因JPIGHEAD君提出检举并检附事证证明,需请jeanvanjohn君依版规修正,否则予以
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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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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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一、
#1K8fLSN7 (Suckcomic)
「他是有愤怒的喔(看第三话就知道了),只是他的愤怒都是青白色的火焰;
其实制作单位有一个小奸巧的地方,因为伊奈帆先生是面摊,
所以很多时候他的情绪,都是透过那台橙色八脚马来表达,
比方说八脚马眼睛闪出绿光,我们就知道伊奈帆先生的杀气在乱,
火星人等着倒霉了...:)
主角做到要靠机械人来表达情感,这也算是一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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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上诉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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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版友不服判决
请於收到判决信後
三日内於
SuckcomicBM提出申诉。
申诉时请附加有效字数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为并无触犯板规之客观实际理由
供板主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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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板主:jschenle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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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126.40.6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SuckcomicBM/M.1411976561.A.EDC.html
1F:推 jeanvanjohn: 知道了。 09/29 16:01
2F:推 JPIGHEAD: 了解 我一切照板规走 若有将初衷云云规范进板规我就听令 09/29 16:07
3F:→ JPIGHEAD: 另我所主张目前除杀鸡一词有异议以外其余皆为版主所接受 09/29 16:08
4F:→ JPIGHEAD: 想请jeanvanjohn对"滥诉"一词向我道歉 既照规矩也获认同 09/29 16:09
5F:→ JPIGHEAD: 何来滥诉之说? 09/29 16:09
6F:推 JPIGHEAD: 另想请问 关於版主删文之纪录 可以於何处得知呢? 09/29 16:21
7F:→ JPIGHEAD: 如无此纪录 则无法实行恶意访客认定之第四项 1年被删5篇 09/29 16:28
8F:→ JPIGHEAD: 则可认定为恶意访客之规定 建议须将删除文章一事留存纪 09/29 16:29
9F:→ JPIGHEAD: 录已备查看 感谢版主 09/29 16:30
10F:→ jschenlemn: 滥诉一词的话因为不构成人身攻击..你可以要自己跟 09/29 19:39
11F:→ JPIGHEAD: 没关系 没有也无所谓 09/29 19:43
12F:→ jschenlemn: 还没说完就有事离开,总之 就是这样 09/29 20:33
13F:→ jschenlemn: 另外删文纪录,有纪录但没有公开 09/29 20:33
14F:→ JPIGHEAD: 那这次事主的累积次数到几次了呢?只想确认这个 09/29 22:04
15F:→ killeryuan: 近年的删除文章基本上都会备份在 09/30 19:17
16F:推 jeanvanjohn: 明白罗XD 10/01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