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iro (期待2008!)
看板SuperBike
标题[情报] 听说12/1才要开放550以上快速路权!
时间Fri Jun 29 00:57:20 2007
http://img412.imageshack.us/img412/4654/rw1ei9.jpg
我再度重申,立院附带决议对行政部门无任何拘束力,行政部
门本来就不一定要遵照办理。
之前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修正案时附带三项决议:
http://cktmoto.myweb.hinet.net/0624/2007062407.jpg
第一项明明是「开放大型重型机车行驶快速公路」,不料被搓成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机车」方得行驶快速公路,这就已经有违
立法本意了。第三项「550cc以上大型重型机车应比照小型汽车悬
挂两面车牌」,行政部门倒是坚持非挂前方车牌不可。
但是──这些都是行政权的合法裁量范围,本来行政机关就是
依
法办事,附带决议又不是法律,要不要遵守是他们自己决定
的,各位车友实无须再提什麽「既然要遵照第三项就也要严格
遵守第一项决议」这种一厢情愿、没有法律常识的要求了。
严格来讲,本来条例主文就没有规定解禁时程,六个月内是
一点
强制力都没有的附带决议中才有的,交通部干嘛要鸟什麽附带决议?
讲白一点,附带决议是什麽?是立法院自爽的、对行政部门来说,
它根本是个屁!这样了了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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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教学:
He had to wear sunglasses because of the glare of the pair.
因为情侣耀眼,他只好戴墨镜。
glare n. 刺眼的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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