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IL (FF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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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校园] 学生议会罢免学生会会长案
时间Sun May 12 15:22:41 2013
※ 引述《k543k5 (KK)》之铭言:
片面看来,做点小补充。
在此之前,先来首歌吧 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RpeEdMmm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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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122.162
1F:→ minche:所以那有发票或收据吗? 05/04 00:26
2F:→ kawasaki1989:据朋友说法是款项对不起来,重点是事情拖很久了 05/04 00:49
3F:→ kawasaki1989:内部调查一再延宕,详查有所难 05/04 00:50
4F:→ kawasaki1989:在几个礼拜前就得知这样的事情,学生会方也没表态 05/04 00:52
5F:→ kawasaki1989:本以为是要内部低调调查,之後在公布处置 05/04 00:53
6F:→ kawasaki1989:结果拖到现在才发声明结果还是起步调查,有点傻眼 05/04 00:53
行政中心议会备询代表却中途离席是相当不负责的,非常不应该。
出了问题也要面对,拖延只是行政中心信用的流失。
7F:→ kwadeg:可以别再伪善了吗学生会... 核对不起来金额就是有问题阿 05/04 01:11
核不起金额确实是有问题,也不该发生,总务部的职责。
8F:→ kevin517:遇到问题就跑掉真的很扯 05/04 01:52
同意。
9F:→ stqqq:这学校内的很多事都有问题~包括某些人 05/04 02:23
10F:→ SDNS:楼上有八卦吗 05/04 11:12
11F:→ tseng805:有卦吗?? 05/04 12:31
12F:推 dingding1219:备询落跑是哪招 心里有鬼 声明稿也漏洞百出 还请假帐 05/04 18:18
13F:→ dingding1219:号护航太跨张了~ 05/04 18:18
14F:推 smilearmy:反正都五月了 经验值够了就会升级毕联会再捞一笔... 05/06 23:24
制度面确实有许多缺陷
评议在此事应该由议会提请凸显其功能,
历年来评议会学生委员六人由会长议长共同提经议会同意。
议员往往对这些未来的学生评议委员不够了解,故第一次常会便草草任用之
在常会上新任议员对其他议员等大环境是陌生的,连议事规则都在新手上路阶段。
除了少数议员对评议委员名单部份人之人格操守、能力有所了解外
主动在任用前挺身而出、提正反意见的议员又更为少数了。
学生评议会学生委员容易由过去曾任行政中心部长级、议长、会长等人组成已成既定事实
而行政中心的生态传承往往是有其延续性的,部长以上离开行政中心常流到评议或毕联
评议会组成的学生委员应保有部份议会延续(如议长、议事组长)
,以包容解释法规的经验传承,也保持评议会其独立与超然的特殊地位。
今制的结果就是评议会与过去的行政中心无法完全切割,造成公正性与公信力的不足,
也是其功能不彰且权力失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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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学生评议会
第 四 十 二 条
评议会为学生会之仲裁、评议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关於适用本章程及其他本会法规发生疑义之解释。
二、关於本会各组织纷争之仲裁。
三、关於学生惩戒申诉之评议。
四、关於其他重大争议之评议。
五、议决学生议会所提之纠正、弹劾案。
六、关於校外人士来校演讲、座谈及校内刊物得於必要时予以评议。
七、评议委员得列席训育委员会会议或提书面意见。
前项之解释或仲裁,於本会具约束效力。
第 四 十 三 条
学生评议会置委员十一人,其规定如下:
一、学生委员六人,由会长及议长共同提名经学生议会同意後,报请学校同
意後聘任之。
二、教授委员五人,由学务长推荐,报请校长同意後聘请任之。
三、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之。
第 四 十 四 条
评议会由学生评议会主席、学生会会长或议长提请召开,当事人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 四 十 五 条
评议会需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出席,以出席者多数议决之。
所作评议对本会具有约束力,学生会应遵循评议会之决议,并撰写书面报告公布之。
第 四 十 六 条
评议会於解释本章程时,需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议决之。
第 四 十 七 条
学生评议会组织办法及施行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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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议会在此事绝对是责无旁贷的,某种角度也是最大的责任归属,尤其是议秘处的政策
议秘处往往有个迷思,也就是议秘处因为是在学生议会底下,故应处被动状态
实则在整个学生会架构下(行政中心、学生议会、学生评议会)
仅有评议会是处在被动的特殊地位。
1. 主动的意见蒐集与监督行政中心
2. 面面俱到的修法与立法
3. 议员的教育养成与传承
4. 议员间的联系与意见交换
此四项才是议会的核心价值,由议长领导的议秘处从旁协助推动之
行政中心部长级确实常有代垫经费的状况,如行政中心新闻稿所阐述
再者,FaceBook 看见学生议会要提请评议会罢免学生会长这是很不可思议的
评议会只有议决学生议会对行政中心的「弹劾」与「纠举」
「弹劾」、「纠举」与「罢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罢免程序应依照「东海大学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会选举、罢免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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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罢 免
第 一 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 四 十 三 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与学生议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本会
提出罢免案;但就职未满三个月者,不得罢免之。
第 四 十 四 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
其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
一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二 学生议员为其产生之选举区应选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
商数百分之六以上。
前项罢免案,一案不得为罢免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个以上罢免案时,
得同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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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议会的新闻稿应该是「学生议会议秘处新闻组」所发
罢免案的「提请」与「成立」皆是有正当程序的,可不是随便送交评议会处理....
然後发发新闻稿了事,应该是由选举区人,也就是该位提临时动议之议员
为提议人检附理由书与连署书
当时议场二十六人应不足东海大学全体会员两万余人的百分之一
由此可知此届「议会秘书处」与领导其的「议长、秘书长」的水准........
所见只有「议长、秘书长」所带领的「议会秘书处」
该把重心放在协助学生议会应该修法、立法、
教育议员等上述所提及学生议会和核心价值等
如:
1. 修法将预算审议的程序提前,也可避免行政中心在执行预算时所承担的风险
现今制度许多部长以上层级在二读常会前的各部会委员会审查前
都会有需要执行预算的需求,钱没确定下来,要做事只有拿自己的
先代垫已是常态,今日行政中心看起来有两件事确实不恰当
A. 钱不能随意挪用在资金缺口,忽略程序就容易被放大
B. 逃避备询
预算审议的提前理所当然会有会费的缴交也有应提前的问题
但历届结余款应要建立制度,包含预先提领与补收(大一新生会费)
很不幸的历届学生会费多是大一新生所缴交的,大二以上对缴费毫无信任。
学生议会与议长领导的议会秘书处有着让制度不断进步的职责
历届议会往往不愿意修法去思考今日章程之合理性,包含:
1. 预算审议制度与时程与会费收取流程
2. 评议会的组成成员方法
3. 选举罢免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方法与该会选举罢免程序
此三者为容易发生争议的来源
只不过学生议会体系庞大,往往也被动的多
不知不觉写了一堆 囧
附上选举、罢免办法
各位~
平安、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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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学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会选举、罢免办法
东海大学制定学生新自治制度代表大会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本校行政会议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四月廿四日通过
东海大学第三届学生议会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第二、四、五、六、八条,
修正替代。
第十五条;修正增列第廿一条第一项;
修正删除第廿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第二款。
东海大学第八届学生议会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本校行政会议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东海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议会第一次常会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修正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学生会组织章程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制定之。
第 二 条
东海大学学生会正副会长与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除学生会
组织章程规定外,依本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依本办法选举、罢免之会员代表、指下列两项:
一、学生会正、副会长。
二、学生议会之议员 。
第 四 条
东海大学学生会正副会长与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
应以平等、直接、无记名及单记投票法行之。
第 二 章 选举罢免机关
第 五 条
东海大学学生会正副会长与学生议员选举罢免事项,
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管之。
其组织规程由学会部拟定後呈请学生会长核定之。
第 六 条
本会置委员九至十三人,由行政中心学会部部长召集筹组,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 七 条
本会委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行政中心处长级以上职务六个月以上,熟悉学生自治事务者。
二、曾任学生议会议员六个月以上,未受议会缺席会议或不名誉之惩戒
,或曾任议会秘书处组长级以上职务六个月以上,戮力学生自治事务
者。
三、曾任系学会会长六个月以上,服务同学绩效卓着,关心校园公共
事务者。
四、曾任学生社团社长或负责人六个月以上,热心校园公共事务者。
具有前任何一款资格之委员,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 八 条
本会之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委)学会部部长兼任之。
第 九 条
本会置秘书若干人,由学会部干部兼任之,承本会之命,执行选务
行政工作。
第 十 条
本会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 选举、罢免公告事项。
二 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划事项。
三 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四 选举、罢免宣导之策划事项。
五 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六 投、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七 选举、罢免结果之审查事项。
八 当选证书之制发与当选公告之事项。
九 妨害选举、罢免秩序之处分事项。
十 有关校园议题之创制复决及学生公民投票之作业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项。
十二 依法由本会掌理管辖之事项。
第 十 一 条
本会置巡回监察员若干名,由本会选举後,报请本会主委聘任之:
由本会秘书长为召集人,执行下列事项:
一 候选人、助选员、罢免案提议人、被罢免、创制复决暨学生公民
投票提议人违反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监察事项。
二 选举人、罢免案投票人、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案之投票人违反本
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监察事项。
三 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之监察事项。
四 其他有关本法之监察事项。
前项巡回监察员无给职,但得酌於补助执行任务时之餐费。
其任期与人数於本会组织规程规定之。选务监察职务准则,由本
会定之。
第 十 二 条
本会之预算由学生会依法编列,行政庶务由行政中心学会部担任之。
第 三 章 选 举
第 一 节 选举人
第 十 三 条
凡东海大学学生会之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人者,在该选举区为候选人。
遇有会员资格争议者,交由该届选举委员会裁决。
第 十 四 条
选举人应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 五 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之学生证领取选票。但提出足以证明其身分之
文件或其他证件者,不在此限。
第 十 六 条
选举人应於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
但已於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 二 节 候选人
第 十 七 条
凡具备东海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第二条之资格及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第二款之义务者均得登记为学生会会长及学生议员候选人。
第 十 八 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後,经发现候选人资格不合第十七条规定者,本会於
投票前应撤销其候选人登记,投票後若为当选,应公告无效。
第 十 九 条
经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期间截止後不得撤回骑候选人登记:
在登记期间截止前经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申请登记为候选人。
第 二 十 条
登记为候选人时,应缴纳保证金,其数额由本会先期公告。
前项保证金应於公告当选人名单七日内发还之。但具有依本法没收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第 三 节 选举区与学生会会员代表之产生方式
第 二 十 一 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以全校为选举区,采搭挡竞选产生之。
第 二 十 二 条
学生议员以系所、院为选区选举之。各系其会员人数在四百人以下者
选出二人,其会员人数超过四百人者,每满二百人增选一人,各院选
出二人,但各研究所只能选出一人。
第 四 节 选举公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及投票
起讫时间,并於投票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之二十天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
三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投票日之次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内公告之。
前项第二款候选人登记期间截止後,如有选举区无人登记时,
得就不足额登记之选举区,公告办理第二次候选人登记,其登
记期间不得少於二日。
第 二 十 四 条
本会应汇集各候选人之政见、号次、相片、姓名、系级、年龄、性
别及选举注意事项,编印选举公报,於投票日前一星期公告之。
第 五 节 选举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与学生议员之公开竞选活动期间为十日。
前项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竞选活动之起讫时间,
由本会定之。
第 二 十 六 条
公开竞选活动项目如左:
一 举办政见询问发表会。
二 张贴文宣海报。
三 印发名片、传单。
四 访问选举区选举人。
五 在刊物、广播、电子布告栏或其他公众媒体进行宣传。
第 二 十 七 条
候选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宣传品,应加以署名。
第 二 十 八 条
候选人之竞选宣传品,除由本会指定或规划提供之区域外,
不得张贴、悬挂或其他显让不特定人共闻共见之宣传方式。
第 二 十 九 条
政见询问发表会分为公办政见询问发表会及私办政见询问发表会。
公办政见询问发表由本会主办,候选人应亲自到场发表政见。
私办政见询问发表会由候选人向本会报备举办,
其施行细则会由本会定之。
第 三 十 条
学生会所属之刊物、广播频道时段、电子布告栏讨论区及其他公众
媒体,候选人享有平等接近之权利。
第 三 十 一 条
候选人於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使用学生会行政中心或学生议会秘书处
之设备、场地或其他资材,辅助其从事竞选活动。
但本会为公办政见询问发表会之准备举办,不在此限。
候选人为现任学生会、学生议会秘书处之干部者,
应请假从事竞选活动。
第 六 节 投票及开票
第 三 十 二 条
学生议员投票之投票所由当届选委会公告,研究所设於选务中心,
於投票完毕後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投票之投票所以各系设置一个为原则,
但开票时应将各投票所之票箱汇集於选务中心,
集中当众进行唱名开票。
前二项业务之规划由本会定之。
第 三 十 三 条
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由各系系学会推派人选担任之。
另设管理员若干人,由本会派任非该系人员担任之,
以办理投开票工作。
第 三 十 四 条
投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由本会委员兼任之。另设监察员若干人,
由候选人或师长推荐选举人任之。以监察投票工作。
第 三 十 五 条
选票应由本会按选举区印制分发应用。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
、姓名、相片。但同额竞选时应加列「赞成」「反对」二栏。
前项选票应於投票日投票时间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
监察员当众点清。
第 三 十 六 条
选举之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本会备制之圈选工具圏
选一人。
选举人圈选後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
第 三 十 七 条
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 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票者。
二 圈选二人以上者。
三 所圈地方不能辨别为何人者。
四 圈後加以涂改者。
五 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者。
六 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 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者。
八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 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前项无效票,如难以认定者,应由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
及所有管理及监察员表决之。
表决结果正反同数者,该选票应视为有效。
第 三 十 九 条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一 在场恶意喧嚷或干扰劝诱、胁迫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 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其所持选票收回;
其情节重大者应於三十分钟内报请本会处理。
第 四 十 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之选举,以各组候选人比较票数最高者为当选;
最高者票数相同时,应举行第二轮投票。学生议员选举,
按各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以候选人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
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前两项同额竞选时,以赞成票数超过有效总数半数以上当选。
第 四 十 一 条
当选不足应选之名额时,应於投票後七日内公告加补选以补足缺额。
本会对前项之期限,得视情况延期,以七天为限。
第 四 十 二 条
当选人被判决当选无效者,同一选举区内,若有不足额现象,应判决
确定七日内公告补选。
前项公告补选後仍无法产生学生议员者,视同缺额。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当选人被判决当选无效者,应再行公告补选,
其施行依东海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第十七条办理。
第 四 章 罢 免
第 一 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 四 十 三 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与学生议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本会
提出罢免案;但就职未满三个月者,不得罢免之。
第 四 十 四 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
其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
一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二 学生议员为其产生之选举区应选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
商数百分之六以上。
前项罢免案,一案不得为罢免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个以上罢免案时,
得同时投票。
第 二 节 罢免案之成立
第 四 十 五 条
本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五日内,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
领取连署人表格,并於七日内完成连署。
第 四 十 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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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88.31
※ 编辑: FFIL 来自: 140.116.88.31 (05/12 15:25)
15F:推 k543k5:听说学生议会曾经因为一个十几块钱的东西讨论一小时... 05/12 15:28
16F:→ stqqq:如果校内的职员都会乱搞的话~那麽学生会这样的情况只是冰山 05/12 17:07
17F:→ stqqq:一角~ 05/12 17:07
18F:→ stqqq:但不否认有好职员~但会贪的职员实在很伤~ 05/12 17:08
19F:→ stqqq:还有校内公物的帐目也是很不清楚~要报废都要等很久 05/12 17:09
20F:→ stqqq:我想说的是~东海校内的帐目很多项都是不清的~何况是学生会 05/12 17:10
21F:→ stqqq:学生会拒缴不是没原因~但太多问题要处里... 05/12 17:10
22F:→ stqqq:*处理 05/12 17:10
23F:推 kawasaki1989:先推你打了一堆议会规定以及因被动权责实办困难 05/13 00:14
24F:→ kawasaki1989:议员素质我们这些投票的人也应该负一半责任 05/13 00:15
25F:→ kawasaki1989:但是重点罢免一个(两个)?快毕业的家伙有实质效益吗 05/13 00:15
26F:→ kawasaki1989:而且已经快卸任了,虽然也是要为往後议会处事铺路 05/13 00:16
27F:→ kawasaki1989:但重点是本次处理内容不打算逐步公开? 05/13 00:16
28F:→ kawasaki1989:从出事到质询到现在已经确定要办 一拖再拖.. 05/13 00:17
29F:推 kwadeg:同意楼上看法~ 罢免这些快毕业的没实质效益,告警局最好! 05/13 13:19
30F:→ kwadeg:罢免、臭名等厚脸皮的人怎样都不怕~告警察看他还敢装死吗 05/13 13:20
31F:推 minche:同意报警处理 05/13 14:13
32F:推 dingding1219:脸皮厚一点再撑一个月就过去了没什麽大不了 所以 05/16 14:59
33F:→ dingding1219:报警+1 05/16 14:59
34F:→ akire:今年评议会组织章程已修改 文中的章程并非目前适用 05/19 18:17
35F:→ FFIL:请问楼上同学,今年改成的面貌如何?在哪公布呢? 05/24 00:31
36F:→ FFIL:刚终于找到了....看来 23 届开始做了很不得了的事阿... 05/24 00:56
37F:→ FFIL:为此我道歉。我确实没看到新版的 05/24 00:56
38F:→ FFIL:话说,可以以後都在同一个地方公布吗.... 05/24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