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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689号
时间Fri Jul 29 18:20:58 2011
事实摘要
缘声请人为苹果日报社记者,主跑娱乐演艺新闻;分别於中华民国97年7月间二度跟追神
通电脑集团副总苗华斌及其曾为演艺人员之新婚夫人,并对彼等拍照,经苗某委托律师二
度邮寄存证信函以为劝阻,惟声请人复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妇,苗某遂於当日下
午报警检举;案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调查,以声请人违反系争规定为由,裁处罚
锾新台币1500元。声请人不服,依同法第55条规定声明异议,嗣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7年
度北秩声字第16号裁定无理由驳回,全案确定。
声请人认上开裁定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有抵触宪法第11条新闻自由、第15条工作权、第23
条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等之疑义,爰提本件声请。
..............................................................................
释字第 689 号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0年7月29日
解释争点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使新闻采访者之跟追行为受到限制,违宪?
解释文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之行动自由、免於身心伤
害之身体权、及於公共场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扰之自由与个人资料自主权,而处罚无正
当理由,且经劝阻後仍继续跟追之行为,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抵触。新闻采访者於有事
实足认特定事件属大众所关切并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务,而具有新闻价值,如须以跟追方式
进行采访,其跟追倘依社会通念认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当理由,而不在首开规定处罚之
列。於此范围内,首开规定纵有限制新闻采访行为,其限制并未过当而符合比例原则,与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新闻采访自由及第十五条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尚无抵触。又系争规定
以警察机关为裁罚机关,亦难谓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违。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警特这样看应该OK了...除非要考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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