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13 (T.C.)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实务上的问题
时间Sun Apr 8 00:55:22 2012
※ 引述《joejoe21 (Blue)》之铭言:
: 这里有个问题想请各位前辈、先进指教
: 员警抵达案发现场後,发现有酒客受伤昏迷在地,口袋中似有手枪之物体,
: 要如何取得该证物?法律依据为何?
: 我跟一位学姊讨论出来的是先用警执法泥醉管束该名,拖延时间
: 再向检察官请示。
: 请问各位有何看法
管见以为依现行刑诉法有关附带搜索之构成要件而言
是无法对该员进行所谓的附带搜索
但此情形可援引警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款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
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进行所谓的「拍触检查」(frisk)
此款规定乃基於保障执法人员值勤之安全
性质上属於「行政检查」
而非「司法搜索」
所以仅能使用所谓的「目视」或「拍搜」
而不可迳行作其他方面之搜索动作
若有合理怀疑在场第三人持有武器
基於维护生命安全之必要
执法员警得不经询问而直接对该形成合理怀疑之第三人为发现武器的拍触检查
以防免在值勤的过程中遭受生命安全的危害
如果在拍搜过程中确认当时人未携带武器
那此动作便应停止
相对的
如果在拍搜过中产生相当理由认为所触之物为应扣押物件
方可实施「取出」的动作
此过程最好有录影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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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我拳打南山敬老院,脚踢北海幼儿园,一米以下全部放倒,
我在太平间里一跺脚,「不服的给我站起来!」没有一个敢喘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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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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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ponSunrise:管束就可以了... 04/0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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