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TaichungBun
标题[公告] 关於#18vG1w1R【法律问题】
时间Fri Oct 3 03:49:52 2008
关於学生证商借相关的课题
有板友检举,可能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15章 伪造文书罪
第 212条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於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
介绍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原作者 Rosensonntag 警告一次
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位板友都熟读中华民国法条。
不过基本上,学生证这种上有照片,可取代身份证名之物…
板上并不支持有转让学生证的行为--希望原po能够理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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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40.196
1F:推 kkoowwee1102:错字. 身份证 "明" 10/03 06:05
2F:推 ffgis:这条法条真的是这样用的吗......= ="a 10/03 07:09
3F:→ ffgis:而且,i大也有推说没有公诉罪这种东西了... 10/03 07:11
4F:→ ffgis:不过,或许原PO改成"徵人帮忙借书"会比较好一点吧?! 10/03 07:12
5F:推 uc615:我跟楼上大大有同样的疑问..原po并非伪造呀 10/03 07:13
6F:→ uc615:如果说原po把借道的学生证 做变造或伪造 才符合此款法条吧 10/03 07:14
7F:→ uc615: 到 10/03 07:14
8F:推 uc615:另外,伪造文书印文罪 属非告诉乃论之罪喔 10/03 07:54
9F:推 kkoowwee1102: 冒用身份/学生公文书等证件. 是伪造文书没错 10/03 08:18
10F:推 somouse:请注意是「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 10/03 08:54
11F:→ somouse:没有造成损失的话,本罪是不成立的 10/03 08:55
12F:→ somouse:这条处罚的是『实害犯』,只要文件原主承认文件的用途 10/03 08:57
13F:推 kkoowwee1102:"冒用身份借书" 已经 "足以害公众权利" 成立没问题吧 10/03 09:22
14F:推 dpnight:推JJLI,现在板上一堆乱问乱借的人变好多...唉 10/03 09:39
15F:→ coeric:无言...法条这样乱用的吗................................ 10/03 10:06
16F:推 alger0416:路过挑一下错字,是身"分"证 :) (请检自己的身分证有没 10/03 10:14
17F:→ alger0416:有写错字,写身"份"证的话,是伪证 XD 10/03 10:15
18F:→ JJLi:原本还有话想说…不过…老实说不知该怎麽说。 10/03 11:23
19F:→ JJLi:只能说,在下还有很多该学习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指教…orz 10/03 11:23
20F:推 uc615:但原po是像乡民『借』学生证去借书,两造双方都明白用途 10/03 18:01
21F:→ uc615:只要学生证原主承认用途,并不能以此条例去论罪呀!是不成立! 10/03 18:02
22F:→ uc615:但学生证原主,可能得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 10/03 18:03
23F:推 coeric:所以个人倒是觉得...原PO被警告一次似乎有些冤枉... 10/03 20:40
24F:推 uc615:恩..如果是依据此法条 使原po被警告一次 是真的有冤枉到.. 10/04 01:06
25F:→ uc615:不过版主也难为呀~~~所以大家就彼此多体谅些喽 ^^ 10/04 01:06
26F:推 uc615:相互体谅 不也正是台中版温馨的地方吗 ^^ 10/0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