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leone (mapleone)
看板Tech_Job
标题Re: [讨论] 离职前,开发出新商品..你会?
时间Fri Oct 10 08:32:30 2014
※ 引述《setper (( ))》之铭言:
: 小弟应一个朋友的邀请,到他家的公司任职研发.
: 内容为复合材料配方开发.
: 但是因为家族企业,他上面的长辈应该是把持财政.
: 所以原先答应给我的待遇没有给到位,
: 於是我萌生了离职自己创业的想法.
: 原本公司旧有的产品是我朋友他自己搞的,
: 由於这不是他的专业,所以配方材料仅具备形式,性能完全不行.
: 我到职後开始着手研究对手的产品,期待能做出性能差不多的配方.
: 这期间包含制程及设备调整,测试方法的建立等等也都因为公司没有
: 专业的人才,所以也都由我包办.甚至对客户端的专业技术方面的说明也由我负责.
: 由於资源不多,过了两年现在才有较明显的进展.
: 就在不久前我已经完全破解了对手的产品,做出性能一模一样的成品,
: 在这研发过程我也掌握到配方特性,代表自己可以随心所欲调整产品性能.
: 基於之前的交情,我有一度考虑就把对手的产品配方交给他,
: 算是交代这两年的工作.之後自己开公司时再开发更好的材料出来,
: 反正我打算投入的市场与他的客户群不同,也不怕他竞争.
: 但是又觉得不甘心,所以也想说是不是给他一个只有八成性能的配方,
: 别让他们太好过.
: 请问各位科技人,你们会怎麽做?
中华民国着作权法
第十一条:『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
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而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
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请先翻阅您的劳动契约,是否有特别规定着作权属员工所有。通常是不太可能
发生这种状况啦。
从您文中看起来,老板应该是没有欠薪,不然您也不会待两年。应该是红利或
奖金没到位吧。我建议我们自己还是应该遵守法律,并保有最低限度的职业道
德。
请参考以下连结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52809&article_category_id=1561&art
icle_id=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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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35.241.81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ech_Job/M.1412901152.A.B24.html
※ 编辑: mapleone (220.135.241.81), 10/10/2014 08:33:41
1F:→ yurikim: 中村: 10/10 08:53
2F:→ jpnldvh: 跟吝啬给钱的公司谈职业道德??? 10/10 09:03
3F:→ b6byc: 实质上举证非常困难. 甚至根本不知道. 可以不用理他. 10/10 09:06
4F:→ bbbing: 首篇问题应该是智慧财产,不是着作。 10/10 09:06
5F:→ rogergon: 不作为并无违反任何法令喔。 10/10 09:20
6F:→ hoks: 法律如果必须被遵守就没那麽多违反劳基法的公司 10/10 09:28
7F:→ hoks: 对说话不算话的公司需要啥职业道德呢? 10/10 09:29
8F:→ cosy: 是要怎麽证明 这是在公司工作期间用公司资源开发出来? 10/10 09:33
9F:嘘 topyoung: 红明显,最多算营业秘密好吗? 法条不要不懂乱用 10/10 10:32
10F:推 surot: 台湾人要求道德、说话艺术、同理心都只要求相对弱势那方, 10/10 11:25
11F:→ surot: 好神奇的要求法,每次看到都忍不住赞叹不已啊 10/10 11:26
12F:嘘 catwei: 真的有在工作吗? 10/10 11:27
13F:嘘 c41231717: 工作後 没被抓到都不算犯法 10/10 12:40
14F:→ michaelgodtw: 商业部份!以专利处理!用着作权乱压才奇怪!虽然台湾 10/10 13:20
15F:→ michaelgodtw: 可以这样搞!但是合理是用专利处理 10/10 13:20
16F:→ michaelgodtw: 公司没有去请专利是公司的问题!这个放进头脑里面没 10/10 13:22
17F:→ michaelgodtw: 着作权法的问题!不然叫公司举证你头脑里面的有问题 10/10 13:22
18F:推 batista1980: 法律意见与其听一些搞不清楚的网友,不如花点小钱谘 10/11 09:19
19F:→ batista1980: 询律师,这篇作者明显不懂智财相关法律 10/1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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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嘘 yuster: 一嘘奴性,二嘘没知识,这篇回文智财观念要加强 10/11 21:09
21F:嘘 apley: 那是指你己经交出去的东西, 还留在你脑袋里的不算数, 有本 10/11 21:43
22F:→ apley: 事叫公司证明有个很棒的成品, 在我未离职前己经在我脑海里 10/11 21:44
23F:嘘 victor0lynn: 谷狗只有你会吗 10/15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