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selee (jamselee)
看板Tech_Job
标题Re: [请益] 离职须负担赔款费用
时间Fri Oct 31 22:27:26 2014
劳工局谘询电话回覆:
公司付钱给你做教育训练是事实
关於裁罚时间点,没有详细的法条可以罚
公司付钱让你提升能力,明确告诉你半年内不得离职
你却於半年内离职,赔偿是很合理的
如果公司有跟你签竞业条款,你两年内甚至不能找同性质的工作
(这句感觉是威胁我)
我告知没有签这东西,
你如果执意申诉那就去申诉,
我这里是谘商电话,我给你的回覆就是如此
你要申诉就是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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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政府劳工局的态度,很写实
根本没有想要替人民找解决办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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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vppqqvv: 她说的也没错啊 10/31 22:28
2F:→ vvppqqvv: 事实就是改天人民没工作也要公务员帮你找工作吧y 10/31 22:29
3F:→ vvppqqvv: 他现在给你答案万一你去申诉结果跟他讲的不一样 10/31 22:31
4F:→ vvppqqvv: 难道他要给你负责? 10/31 22:31
5F:→ vvppqqvv: 你既然来到科技业版 10/31 22:31
6F:→ vvppqqvv: 想想看为什麽讨论的公司总是那几家 10/31 22:32
7F:→ ishtarmms: 你问的是县市政府的劳工局? 10/31 22:43
8F:推 imsulabe: 他讲的都是事实啊 ㄉ 10/31 22:54
9F:→ readonly: 要有对价关系… 10/31 23:18
10F:→ readonly: 劳工局也不是法院 10/31 23:19
11F:→ acgotaku: 看原文,你条约都签了 白纸黑字很难翻盘 10/31 23:44
12F:→ okstephen1: 阿不就照规定走 没帮人民解决办法的态度<--?????? 11/01 00:48
13F:推 mapleone: 不要以为只有你是人民 11/01 01:17
14F:→ mapleone: 别忘了老板也是人民 11/01 01:18
15F:推 arhuro: 照理说半年内离职 应依这半年你的上班日期比例赔偿 11/01 01:24
16F:→ arhuro: 另外受训 没人是依报名开课日期 通常是依结训日期 11/01 01:26
17F:→ arhuro: 结训完才算"完整训练"阿 不是吗? 不用找你最有利的解释 11/01 01:27
18F:推 doomsnake: 连offer later都没有的垃圾公司,其实也不需要对它有期 11/02 23:16
19F:→ doomsnake: 待,反正以後就找机会搞他们这样 11/02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