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dog (.....)
看板Tech_Job
标题Re: [请益] 离职竞业禁止条款
时间Thu Jan 8 09:23:26 2015
※ 引述《tmjftony (HUGO)》之铭言:
: 请问业界的竞业禁止条款,比如业界比较明显的
: (A).UMC & TSMC
: (B).INX & 友达
: 请问如果U离开是不是就不能去T?
: 群创离开就不能去友达??
: 还是不同职位就没差,例如 制程 转 制造 等等差异很大的就没关系?
: 职位接近的就不行?
参考这个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B%B6%E6%A5%AD%E6%A2%9D%E6%AC%BE
台湾
目前针对竞业条款,有有效论与无效论的正反两方不同的见解。因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在1990年作出解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劳资二字第○○三六二五五号函:
「劳资双方於劳动契约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现行法令并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七条之一的规定,契约条款内容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无效;另法院就竞
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之争议所作出之判决,可归纳出下列衡量原则:
1.企业或雇主须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之保护利益存在。
2.劳工在原雇主之事业应有一定之职务或地位。
3.对劳工就业之对象、期间、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应有合理之范畴。
4.应有补偿劳工因竞业禁止损失之措施。
5.离职劳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之事实。」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虽就竞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归纳出五项原则,然法院为裁判时,
是否采此行政见解,有其裁量自由,并不受其行政见解之拘束。」(台湾高等法院九十二
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号判例)
几个简单的判断原则
公司有没有支付你因竞业条款带来的损失?
你有没有把公司的code或是其他机密带出去?
都没有 放心吧 很难告的赢 别太高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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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otokyo: 低调就好 01/08 11:47
2F:推 bab7171: 推,现在才知道 01/08 12:23
3F:推 tmjftony: 感谢!!长知识 01/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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