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_Job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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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31039 (Brice)》之铭言: : 公司每一季都会拨600元给每位员工当作部门聚餐的费用,所以一年总共有2400元。 : 而我们部门是新成立的,与其他部门共同给同一个秘书负责。 : 根据其他部门的传统,上面提到的钱不会拿来聚餐,而是拿来当作每周五的下午茶费用。 : 因为每星期都要吃,所以一定不够,因此秘书要求每个人每年都要自掏腰包1000元来补。 : 我们部门有的人反对,有的人没意见,我是属於反对的人, : 我的想法是600元吃完就不用吃了,这样应该就没问题吧, : 但是秘书觉得,因为他要管那麽多部门,万一当中有的人不吃这样他会很不方便, : 而且假如不参加下午茶,2400元就要充公,周五休假的人当天费用也充公。 : 部门内有些人虽然反对,但是不敢讲出来,只有少部分人提出,包括我, : 只是这样就有被黑的风险,因为大老板会认为这样就是不团结, : 以年薪来看,1000元确实不多,但我还是觉得这做法是不对的, : 想要享受这项公司福利,必须先自掏腰包1000元,感觉有点奇怪。 : 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如何呢? : 谢谢大家。 贴法律条文给她和大老板吧! 她想贪一时之方便,2400元就要充公,这罪很重的, 福利金可以抵税,而被她这样拿来充公,已经触犯到讹诈国家的税金了。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08条: 职工福利金不得没收。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10条: 因保管人之过失致职工福利金受损失时,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13条: 对於职工福利金有侵占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该条之规定,从重处断。 刑法第335条:(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342条: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7.229.25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ech_Job/M.1431201723.A.1BE.html
1F:推 GoodJobs: 这篇专业,直接将军秘书。 05/10 08:12
2F:→ staff23: 但是该职场上的前途也可能被将军了.....<=无价 05/10 08:19
3F:嘘 ee820849: 真这样贴法条出去,原原po,可能真会拿到这2400现金 05/10 08:55
4F:→ ee820849: 甚至主事人贱一点,全部门的人都拿到也有可能, 05/10 08:55
5F:→ ee820849: 但然後呢 ? 从此黑到发亮,黑到天下皆知了..... 05/10 08:55
6F:推 fhjqwefs: 若我是当事人~打死也不会去唱反调因为职场人际关系非常 05/10 09:06
7F:→ fhjqwefs: 非常重要。若我是旁观给意见的,我就会说争取自己觉得对 05/10 09:07
8F:→ fhjqwefs: 的、想要的,自行斟酌损益平衡吧~奉劝年轻人不要太冲动 05/10 09:09
9F:推 GoodJobs: 上一篇已经唱反调了,这篇有差吗?只PO法条,不放其它。 05/10 09:14
10F:推 wj1009: 什麽都想依法行政是不会有好下场... 05/10 09:14
11F:→ wj1009: 以後上班晚一分钟就叫你请假,请同事帮忙一切照流程来? 05/10 09:16
12F:推 yudofu: 哪有什麽问题?就时间制啊,所有员工都不早一秒上班也不 05/10 09:35
13F:→ yudofu: 晚一秒下班,你看老板怕不怕?只是息事宁人的奴才实在太多 05/10 09:35
14F:→ yudofu: 了,有这些自诩走人和路线的废物劳工怎麽还有前途?这种 05/10 09:35
15F:→ yudofu: 内贼就应该优先铲除。 05/10 09:35
16F:推 godwed: 如果争取自己"该有"的福利还要怕会黑到发亮,这公司根本 05/10 09:35
17F:→ godwed: 不值得待啦 05/10 09:35
18F:→ robler: 违法的烂公司到底是有什麽好待.. 05/10 09:43
19F:嘘 besomebodyy: 真多奴才 05/10 10:07
上面那麽多人忍气吞声其实让我很讶异,就实质而言,倘若公司有一个人不配合, 最後愤而离职,是可以将全公司的人都告上法院的,连不知者无罪都保护不了, 顶多落个过失(应注意而未注意)减刑,全公司一起上法院很好玩吗?所以我才说很严重。 法条再看清楚一点呦,为什麽我会列两条,不是只有刑342,连刑335都列了。
20F:推 oolontea: 很多人会怕"依法行政" 就是因为制度不够健全 05/10 10:13
21F:→ oolontea: 结果搞得大家都想走後门 最後还是无权无势者变输家 05/10 10:13
22F:→ oolontea: 也不能怪有些人会想要民哲保身 大环境如此 05/10 10:14
23F:→ oolontea: 有点技巧性的方法 你稍稍透露对方这样"违法"即可 05/10 10:15
24F:推 sean12345678: E大 专业. 05/10 11:40
25F:→ keith780902: 1000就给他吧…然後再酸很难吃 05/10 12:16
26F:推 GoodJobs: 觉得要看公司吧,假如是有制度的公司,什麽都是照规定来 05/10 12:30
27F:→ GoodJobs: 那就直接让对方知道法条,假如是没制度的公司,怕这个, 05/10 12:31
28F:→ GoodJobs: 怕那个,那最好还是摸摸鼻子。 05/10 12:31
若公司没制度,那平时就更该收集公司的违法证据,有不利之对待时拼个鱼死网破, 我推荐ISBN:9789862953891 劳资圣经:经典劳动六法(9版), 虽然1250页,但只有手掌大(10.5cmx14.5cm), 该有的劳动法全都收录了,宪法、民法会扯到的挑出来, 连大法官释字都有,跟劳工有关的都帮你挑好,甚至连大陆在用的劳动合同法都有。 翻过一遍看懂,完全不用背,基本上你就可以跟我一样强了, 我也是想到某条法规在某法规里才拿出来翻。
29F:推 s31039: 谢谢E大的资讯,我应该会再思考一下吧。就像fhjqwefs说的 05/10 12:48
30F:→ s31039: 职场人际很重要,工作几年下来也看过不少很会捧LP的人, 05/10 12:48
31F:→ s31039: 可惜自己没有这样的才能...... 05/10 12:48
32F:推 kobeback: 试问原po,依您看法,聚餐费有符合职工福利金条例第2条 05/10 14:32
33F:→ kobeback: 吗? 05/10 14:32
不知道,看起来倒是很像第二条第二项 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s31039并没有交待他们公司是否有其他福利, 但通常认定固定发给的聚餐费,并没有纳入实际薪资,是可以认定为福利金的。 若营利事业如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员工旅游、文康及聚餐所支付之费用, 在规定限额内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报,超过的部分,则以其他费用列支;反之, 营利事业如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亦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 其举办员工旅游、文康及聚餐所支付之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 除非福利金不足时,其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 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 只要法官不是怪怪的,或是雇主有特别的做帐手段,主张聚餐费为福利金支出并无不妥
34F:→ hahaluck: 原原po大概只是想来找人认同 结果真有人贴法条给原原po 05/10 14:36
35F:→ hahaluck: 有些事不要因小失大 等到分红考绩升迁时 才抱怨黑掉 05/10 14:37
36F:→ hahaluck: 这种小事 也没说对不对 秘书可能部门传统就是拿来吃下午 05/10 14:41
37F:→ hahaluck: 茶 有些部门拿来聚餐 争议点其实在於多拿1000出来 05/10 14:43
38F:→ hahaluck: 团体事务本来就会统一方便点 就跟聚餐 亲子日一样 05/10 14:44
39F:→ hahaluck: 总是有人觉得地方不好 或不想去 但通常也不会因此个别退 05/10 14:45
40F:→ hahaluck: 费给某人 因为这经费本来就是拿来使用於团体活动上 05/10 14:46
41F:→ hahaluck: 秘书也不可能 满足所有人想法 或许也有人觉得 多缴1000 05/10 14:47
42F:→ hahaluck: 每礼拜都有下午茶时间 可以放松休息一下很好的 也是有 05/10 14:48
43F:→ hahaluck: 真正卡在1000不想缴 也可以跟秘书说 下午茶就不算原原po 05/10 14:51
44F:→ hahaluck: 一个 秘书也可能会接受 如果真的觉得反对多 就办意见调 05/10 14:53
45F:→ hahaluck: 查投票 这样大家也不会有意见. 05/10 14:54
46F:→ staff23: 法律是保障没错 但是职场上有太多事是法律无法解决的 05/10 16:05
47F:推 straggler7: 法律有规定秘书要帮订下午茶吗? 05/10 16:43
48F:嘘 ee820849: 情理法 情理法,如果原原po 真的拿出这些法条出来, 05/10 17:56
49F:→ ee820849: 可能过一阵子就又上来讨拍说公司对他无情了, 05/10 17:56
50F:→ ee820849: 小弟刚好最近刚转职,原公司拿我当初签竞业条款这大帽子 05/10 17:56
51F:→ ee820849: 有些令我不舒服的做法,我也很想把这事搞大让人知道, 05/10 17:57
52F:→ ee820849: 就算真不违法,也可以让大家看到这间公司的另一面, 05/10 17:57
53F:→ ee820849: 但仔细想想,我还有好几个人要养,哪能在科技业出这种名 05/10 17:58
54F:→ ee820849: 之前偶尔看板上乡民鼓动别人控告公司,觉得很爽很有道理 05/10 17:58
55F:→ ee820849: 现在自己遇到了,我没那种条件跟大公司玩,还是吞下来了 05/10 17:58
56F:→ ee820849: 当然啦,如果原原po 一人饱全家饱,又有钱有闲, 05/10 17:58
57F:→ ee820849: 要走法律这条路去争取自己的福利,也并无不可。 05/10 17:59
58F:→ ee820849: 只是想说,该怎麽做,你该有自己的判断力 05/10 18:00
59F:→ ee820849: 乡民的话,参考就好,因为你的未来,乡民不会为你负责的 05/10 18:01
60F:→ sean12345678: 楼上说的好, 识时务者为俊杰. 不过, 就是这样的想法 05/10 21:17
61F:→ sean12345678: 让公司不怕违法, 能凹则凹, 吃定员工怕事心理. 05/10 21:17
62F:→ hahaluck: 这件事也不算是存心凹 只是一个聚餐的经费如何使用 05/10 23:10
63F:→ hahaluck: 目的用在团体上 也非图利特定一方或者某特定人物 05/10 23:11
64F:→ hahaluck: 跟公司也没关系 甚至经费还是福委会 秘书个人处理的瑕疵 05/10 23:13
65F:→ hahaluck: 或不足而已 05/10 23:13
嗯,的确就是法律和生活还是有差距,特别费余文所做的在一般人眼中真的是小事, 不过就拿与原本不符的发票报帐,军队中、许多公司内部作业也都是如此, 但伪造文书的的确确是货真价实的行为,就算大家都知道他并没有犯意, 就连柯文哲也曾经为此便宜行事吃了不少苦头。 这件事的转折点就是已经造成部分人的不满,也跟她反应了,却无修正的做为, 在犯意上,就几乎已经可以认定了。 而且侵占罪原则上是非告诉乃论罪,意思就是不管你有没有追究的意思, 只要侦查机关知悉犯罪事实即应开始侦查後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是告诉乃论你可以决定选择告知侦查单位,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或是自己委任律师提起自诉,只有告诉乃论罪告诉人才能撤销告诉。 侵占罪除非是於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 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侵占罪才有所谓告诉乃论之问题。 便宜行事通常就是犯罪的开始。
66F:→ hahaluck: 这钱是给大家吃下午茶的 原原po也能吃 算侵占? 05/11 00:06
67F:→ hahaluck: 这样说 那缴系费 社团费 福利金 只要你不认同的活动或不 05/11 00:09
68F:→ hahaluck: 参加的活动 也可以提告侵占? 05/11 00:09
69F:→ hahaluck: 事情没那麽难啦 意见提出来 如果是我管的下属 不缴就不 05/11 00:10
70F:→ hahaluck: 缴 根本也没差 要退600也行 记得拿600吃发票填统编来报 05/11 00:11
71F:→ hahaluck: 也就解决了 只是会觉得配合度没很好而已 05/11 00:12
72F:→ hahaluck: 虽然原原po是来找认同 但也不是真的叫他冲去告的 真的就 05/11 00:13
73F:→ hahaluck: 有替他想 当然我说的也不一定对 听听就好 05/11 00:14
缴交系费、社团费是纳金而不是扣留,也可以选择不缴,基本上缺乏强制力, 意义是不太一样的,请不要混淆了。上缴比较常见的是『诈欺』而不是『侵占』。 1000块可以选择不缴←这部分除非无做为,告侵占很难成立,法官是一定不会理会的, 但倘若有做为但拿去办旅游,与当初说的点心或聚餐不符,即构成诈欺, 有做为又有点心或聚餐,但只是原Po不喜欢,这样不仅侵占告不成, 诈欺也很难成立,除非秘书当初有保证一定吃什麽。 但600块的部分就不一样了,原Po有吃等於同意福利金的运用,这样侵占就告不成, 但倘若原Po坚持不吃,秘书遂强制的将其福利金没收充公,不理会其声明的异议, 就构成所谓的不法,当然..我不是法官,我没办法猜出法官的考量。 我也不希望原Po闹上法庭,但适时提醒其违法蛮重要的,至於怎麽提醒, 就看原Po的手段了 ※ 编辑: Endure (223.138.233.72), 05/11/2015 01:33:35
74F:推 s31039: 感谢大家的意见,其实这种事就是会有两难的问题,不想被 05/11 19:42
75F:→ s31039: 黑却又想顾及自己的权益似乎不可能,而且主管其实已经 05/11 19:42
76F:→ s31039: 暗示如果不缴钱在大老板眼中就一定会黑,个人可能会再 05/11 19:42
77F:→ s31039: 想想看吧。 05/1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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