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betwob (世卫菸草减害专家)
看板Tobacco
标题Fw: [爆卦] 西门町吸菸区仅预告三天 违法
时间Tue Apr 28 01:42:5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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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betwob (世卫菸草减害专家)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发钱 西门町吸菸区仅预告三天 违法
时间: Tue Apr 28 00:14:33 2026
北市府卫生局预告「台北市『西门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为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未
设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场所」只预告三天,已违法。
---(爆料资料)-----------
北市府卫生局预告公文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4月24日
发文字号:北市卫健字第11530926061号
附件:禁菸范围图1份
卫生局公告网页:
https://reurl.cc/7EbbNd
公告公文:
https://reurl.cc/K2OO5n
台北市西门町商圈禁菸范围:
https://duk.tw/wF9gTp.png
主旨:预告「台北市『西门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为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未设吸
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场所」。
依据:
行政程序法第154条第1项及菸害防制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
公告事项:
一、为维护民众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权益,建构户外无菸环境,本局依据菸害防制法第19条
第1项第4款规定,预告「台北市『西门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为除吸菸区外,不得吸
菸;未设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场所」。实施禁菸措施范围:东至中华路1段、西至西宁
南路、南至成都路、北至汉口街2段所围之平面区域(含边界之骑楼及人行道)。
二、届时违反规定於上开禁菸场所吸菸者,将依菸害防制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处新台币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本案另载於本局网站(网址:
http://health.gov.taipei)公
告网页。
三、对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请於
本公告刊登本府公报之日3日内陈述意见或
洽询:
(一)承办单位: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健康管理科。
(二)地址:11008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1号西南区2楼。
(三)传真:(02)87884560。
(四)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五)电话:1999(外县市请拨02-27208889)分机7117。
-------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预告时间违法依据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95464&type=e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律字第 1060350206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6 年 02 月 13 日
相关法条: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 条(104.12.30)
要 旨:法规命令草案公告期间,应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况特殊,而有定
较短期间必要者,各机关得另定较短期间,又是否应避开连续假期以为公
告,允宜由行政机关本於权责审酌相关因素决之
法规名称: 行政程序法 EN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4
第 154 条
行政机关拟订法规命令时,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应於政府公报或新
闻纸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订定机关之名称,其依法应由数机关会同订定者,各该机关名称。
二、订定之依据。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内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间内向指定机关陈述意见之意旨。
行政机关除为前项之公告外,并得以适当之方法,将公告内容广泛周知。
卫生局没有写任何理由,就将预告时间从60天缩短到3天,
严重影响台北市民陈述意见之权利。
-------
本人的意见陈述如下:
案由:
针对贵局预告「台北市『西门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为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未设
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场所」一案,提出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人:
王郁扬(台湾菸草减害协会发起人代表、中华民国无烟台湾倡议教育协会发起人代表、世
卫菸草减害专家)
一、中文用语应采「吸烟室」,不宜使用「吸菸室」
本案公告涉及公共场所吸烟管理、禁烟区域划设与吸烟室设置,建议主管机关於相关公告
、标示、政策说明及後续执行文件中,统一使用「吸烟室」一词。
理由如下:
吸烟室上的英文字为 smoking room,其中文对应应为「吸烟室」。相较之下,「吸菸室
」系以「菸」字强调菸草产品本身,但本案管理目的并非标示菸品种类,而是规范吸烟行
为及其空间管理。因此,使用「吸烟室」较能精准对应英文语意,亦较符合公共空间设施
名称之中性表述。
此外,「烟」可涵盖燃烧产生之烟雾与吸烟行为,「吸烟室」作为公共设施名称,较不易
造成民众理解混淆。建议贵局後续相关标示及公告文字,改采「吸烟区」或「吸烟室」作
为正式用语。
二、公告仅揭示禁烟区域,未同步公告吸烟室位置,程序与资讯揭露不足
本案公告内容明确划设西门町商圈禁烟范围,东至中华路1段、西至西宁南路、南至成都
路、北至汉口街2段,并载明除吸烟区外不得吸烟;未设吸烟区者,全面禁止吸烟。
然而,公告仅提供禁烟区域图,并未同步公告吸烟室或吸烟区之具体位置、数量、容量、
设置型态、开放时间与管理方式。此一公告方式,恐使民众只知道「哪里不能吸烟」,却
不知道「哪里可以合法吸烟」,不利於政策落实,也容易造成执法争议。
依照新闻报导与网友揭露,目前西门町商圈所设吸烟室仅约二处。若此资讯属实,对於西
门町商圈每日大量人流、观光客、商家从业人员与夜间活动人口而言,吸烟室数量明显不
足。
禁烟区之范围应与吸烟区、吸烟室之数量、位置、可近性及使用容量相互配套。若仅大面
积划设禁烟区,却未提供足够合法吸烟空间,将使吸烟者在实务上无处可去,反而增加违
规吸烟、边走边吸、巷弄聚集吸烟及执法冲突的可能。
建议贵局重新评估本案禁烟范围,并应依吸烟室数量与分布情形,采取分阶段、分区域、
具配套之方式实施。倘若吸烟室数量不足,应先缩小禁烟范围,或延後公告实施日期,待
合法吸烟空间设置完成後再行扩大管制。
三、吸烟室维护责任与费用来源应明确揭露
本案公告未说明吸烟室设置後之维护责任与费用来源,包含但不限於:
吸烟室日常清洁、空调与排风设备维护、滤材更换、消防安全、用电支出、设备损坏修缮
、垃圾与菸蒂清运、使用秩序管理等。
吸烟室若为公共政策配套设施,其维护责任应事先明确界定。究竟由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负
责、环保局负责、商圈自治组织负责、场地管理单位负责,或委外厂商负责,均应於政策
上路前向社会公开说明。
此外,吸烟室维护费用是否动用菸品健康福利捐、地方政府预算、商圈经费、公益彩券盈
余、使用者付费或企业赞助,也应具体说明。否则政策可能出现「只公告禁烟、不负责管
理」的问题,最後将成本转嫁给商圈店家、基层执法人员与一般民众。
建议贵局於正式公告前,补充公开吸烟室设置与维护计画,包括年度预算、维护频率、负
责单位及申诉管道。
四、吸烟室用地取得方式应公开透明
西门町商圈属高密度商业及观光区,土地使用复杂,包含道路、人行道、骑楼、私人商业
空间、公有地及捷运周边空间。吸烟室若设置於公共空间,必然涉及土地使用、管理权限
、行人动线、无障碍通行、消防安全与邻近店家权益。
因此,本案应说明吸烟室土地如何取得,包括:
是否设置於市有土地、公有道路、人行道、广场、商圈公共空间,或由私人地主、商场、
店家提供?若使用私人土地,是否有租约、借用契约或合作协议?若使用公有空间,是否
经交通、都发、工务、警察、消防等相关机关审查?是否会影响行人通行与商家营业?
倘若未能公开吸烟室用地取得方式,恐造成外界质疑政策设施选址不透明,也可能引发店
家、居民、行人与吸烟者之间的冲突。
建议贵局於正式公告前,同步公布吸烟室用地取得依据、设置点位评估标准、地主或管理
机关同意文件,以及是否已完成跨局处会勘。
五、违规取缔人力与下班後执法机制应具体说明
本案公告载明,违反规定於禁烟场所吸烟者,将依菸害防制法第40条第2项处新台币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然而,西门町商圈为高度人潮聚集区,且夜间、假日、节庆及观
光尖峰时段违规吸烟情形可能更为频繁。
目前公告并未说明卫生局与警察局将如何补充执法人力,也未说明下班後、夜间、假日及
凌晨时段由谁负责取缔。若仅在白天上班时间进行宣导与稽查,实际效果恐怕有限;若夜
间无足够人力执法,禁烟政策将沦为形式公告。
尤其西门町商圈的主要活动时段往往在傍晚至夜间,若公务员下班後缺乏明确执法机制,
将出现「公告很严、执法很弱」的落差,反而造成守法民众与违规者之间的不公平。
建议贵局於正式实施前,应公开说明:
第一,卫生局是否编列专案稽查人力;
第二,警察局是否协助执法及其法源依据;
第三,夜间、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是否有专案勤务;
第四,民众检举後之处理流程、举证标准与开罚程序;
第五,是否会增加基层员警与卫生稽查人员负担;
第六,是否有足够预算支应加班、排班及勤务执行。
若执法人力与勤务制度尚未完备,建议暂缓实施,或改采宣导期、试办期及滚动检讨机制
,避免政策上路後陷入执行困境。
六、结论与具体建议
本席支持降低二手烟暴露、改善公共空间空气品质,也支持台北市朝向更友善、更乾净、
更有秩序的无烟城市发展。然而,真正成熟的无烟城市政策,不应只是扩大禁烟范围与提
高罚锾,而应同步提供明确、足够、可近且维护良好的吸烟室或吸烟区。
若政府只告诉民众「不准吸烟」,却不告诉民众「可以去哪里合法吸烟」,不但不符合比
例原则,也容易造成政策反弹、执法困难与商圈管理压力。
因此,针对本案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告及标示用语应改采「吸烟室」或「吸烟区」。
二、正式公告前,应同步公布西门町商圈吸烟室之位置、数量、容量、开放时间与管理方
式。
三、应依吸烟室设置数量与分布,重新检讨禁烟区范围。
四、吸烟室不足前,不宜迳行大范围全面禁烟。
五、应公开吸烟室维护责任、经费来源及年度管理计画。
六、应公开吸烟室土地取得方式与跨局处审查情形。
七、应提出夜间、假日及下班後之执法人力配置与勤务计画。
八、建议设置至少3至6个月试办期,并於试办期後公开检讨违规件数、吸烟室使用率、民
众满意度与商圈意见。
以上意见,敬请贵局纳入正式公告前之修正与政策配套评估。
提出人:王郁扬(台湾菸草减害协会发起人代表、中华民国无烟台湾倡议教育协会发起人
代表、世卫菸草减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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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621ia33.jpg https://imgur.com/GQrTx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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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tvhAhxO.jpeg 世卫菸草减害专家 王郁扬Danny(Yu-Yang) Wang
https://i.imgur.com/2Fi1w1C.jpg 台湾菸草减害协会TTHRA、台湾菸草减害研究院
台湾威卜 菸草减害网路媒体 VAPE TAIWAN
https://vapetaiwan-m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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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tobetwob (150.116.232.201 台湾), 04/28/2026 01:42:56
※ 编辑: tobetwob (150.116.232.201 台湾), 04/28/2026 01: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