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ure520 (不幸运事件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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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双主修
时间Thu Jul 20 14:26:55 2006
实践大学学生修读双主修办法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教务会议修正
1.本办法依照学位授予法第四条、大学法第二十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
2.凡大学部未修读辅系学生,前一学年学业成绩名次在
该班前百分之十,得自
二年级起(转学生自转入第二学年起),至最高修业年级止(不包含延长修业年限),依据本
办法选择与主学系性质不同之学系,申请加修双主修。性质不同系指主系之专业必修科
目与加修学系之专业必修科目名称与学分数相同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3.申请修读双主修学生,应在规定期间内,依教务处、夜间(进修)部教务组公告办理申请
,逾期不受理。
4.修读双主修学生修满原学系最低毕业科目学分,及另一主修学系全部专业(门)必修科
目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者,授予双主修学位。
5.修读双主修科目与学分:
(1)、双主修学生其加修学系所修科目,应以申请核准修读学年度所修科目为依据。
(2)、双主修学生其主系应修科目不得减免,加修学系之必修科目与主系必修科目名称
相同者,可依学分抵免办法申办抵免。
(3)、双主修学生其加修学系抵免科目及应修科目由加修学系主任核定後,报由教务处注
册组、进修部教务组备查。
6.修读双主修学生每学期所修加修学系科目学分,与主学系所修科目学分,应合并计算
为学期修习学分数,不得超过学则规定之最高修习学分数,并登记於主学系之历年成绩表内
,其不及格学分数,如已达该学期修习总学分数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种生)
时,应依照学则相关规定办理。
7.学生加修另一主修学系所修之必修科目,应在本学系规定最低毕业学分数以外加修之。
8.修读双主修学生,因故不愿以加修学系为主修学系者,经报请双方学系主任暨教务长或
进修部主任同意,交注册组或进修部教务组备查後,准予注销修读双主修资格。
9.放弃修读双主修之学生,其加修另一主修学系必修科目学分已达辅系规定者,得核给辅系
资格。未达辅系资格,而所修另一主修学系之必修科目,得视同原学系之选修科目,其
学分并得抵免原学系规定最低毕业之学分。
10.修读双主修学生,未能於规定修业期限内毕业者,得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延长年限届
满,仍未修毕加修学系全部必修学分时,得申请再延长一年。
11.学生修读双主修课程於规定修业年限内学校需另行开班,应缴纳学分费
。但因加修双主修而延长修业年限,其学期修习学分在九学分以下者,应缴纳学分
费;达十学分以上者,日间部学生应缴交全额学杂费,进修部学生则缴交学分学杂费(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依开课班级之收费标准收取)。
12.学生凡修满双主修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符合授予学位规定者,其毕业生名
册、学位证书、历年成绩表及其他学籍证明文件等,均应加注双主修学系名称。
13.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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