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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在学校的版应该放上这个。 *************************************************************************** 实践大学学士学位班学则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校务会议通过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八五)高(二)字第八五五○六五二四号备查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二八九七二号备查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五五三六四号备查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台(九○)高(二)字第九○○九九四一一号备查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二七七○八号备查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二○○三三四三四号备查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三○○八四九五三号备查 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四○一○五七六七号备查 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三六二六七号备查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一一一二六八号备查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六○○一三九九六号备查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六○一○九八五五号备查 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七○○二四四六三号备查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七年七月八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九七一号备查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八○一二○○八一号备查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校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修正) 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校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则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及本校有关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校处理学生有关学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照本学则办理。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本校遵照教育部规定参加各校联合考试或个别考试招收新生。其入学资格为: 一、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经公开招生录 取者,得入学士班一年级就读。 二、凡於国内经教育部立案之专科学校毕业,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 毕业或具同等学力资格,并有相当工作经验年限之在职生。经公开招生录取者,得入大学 部二年制在职专班一年级就读。 三、依据「实践大学外国学生入学办法」招收外国学生进入学士班就读,其办法另订之并 报教育部核定。 四、新生入学报到时,须缴验该项考试简章规定之有效学历证明文件或同等学力证件及其 他规定之文件,如因其他事故有正当理由,经核准缓缴者,得先行入学,并於规定期间补 缴,逾期不补缴者,即注销其学籍。 第 1 页/共 7 页 第四 条 凡经入学考试录取之新生(含转学生),应於规定日期来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除经请 假核准者,至开学当天仍未完成注册手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该项请假应依学生请注册 假办法办理。 第五条 新生应於规定日期办理注册,其因病、徵召服兵役、清寒或特殊事故者须检同有关文件( 疾病证明以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开立且注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清寒者须检具乡、镇、市、 区公所以上之清寒证明为限;特殊事故需有相关证明)得由家长(监护人)与学生本人具 函连署签章向教务单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二年(限届龄服役者);校长核准後, 由承办单位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徵召服 役者,得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役期满。 第六条 侨生或外国学生,如到本校时间已逾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得准随班听讲,当年不 得注册入学及考核成绩。 第七条 学生入学时,须缴交有效之学历证件方得入学,持国外学历学生入学之资格查证(验)认 定,依「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办理。学校须登载学生之学籍资料并妥善管理 。 第三章 报到、缴费、注册、选课 第八条 学生应於规定日期(新生凭录取通知单),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者, 应依照注册请假办法办理,请求延期注册。注册请假办法另行订定。 第九条 侨生於修毕第一学年课程,因体力、智力或兴趣不合原分发系组者,得辅导转系。 第十条 学生须於规定期限缴费注册。若未於规定期限缴费注册,且未向教务单位请假,视同逾期 注册、以申诫两次处分,如开始上课之日起二周内仍未完成缴费注册手续,概以退学论处 。前项请假依学生请注册假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注册时,应依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注册後申请休学或退学者,其退费标准依照「 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依选课办法规定办理,必要时得加选、改选及退选,选课办法另订之。学生得 校际选课;本校因教学需要,得利用暑假开班授课;校际选课办法及暑期开班授课实施办 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三条 本校各学系学生修习学分之规定如下: 一、日间部各学系学生修习学分数,一、二、三年级每学期不得少於十六学分,不得多於 二十五学分。四年级不得少於九学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学分。建筑设计学系一、二、三、 四年级比照上述一、二、三年级规定,五年级比照上述四年级规定。各学系进修学士班学 生修习学分数,每学期不得少於九学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学分,大学部二年制在职专班各 学系各年级学生修习学分数,每学期不得少於九学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学分;前学期学业 平均成绩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经系主任核可,得加选一至二科目。 二、参加姊妹校交换计画之学生修习学期课程者,其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依学生出国期间有 关学业及学籍处理要点办理;修习跨国双学位者其修业年限及修习学分数依「实践大学与 国外大学校院办理跨国双联学制实施办法」办理,其实施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三、前学期学业平均成绩未达八十五分但有修习教育学程、辅系、双主修者,本学期经系 主任核可,得选择一种身分加选与所选身分相关一至二科目。 第十四 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於每学期规定日期,返校办理选课、缴费、注册,否则应依规 定办理休学。第一学期无课可修,须於第二学期重修或补修学分者,第 第 2 页/共 7 页 一学期得予免注册,办理休学。注册者至少应选修一个科目。修习十学分(含)以上者, 应依一般学生缴费、注册。 第四 章 修业年限、学分、成绩 第十五条 本校采学年学分制,各学制各学系修业年限如下: 一、台北校区: 日间部各学系(建筑设计学系除外) 修业年限为四年,日间部建筑设计学系修业年限为五 年;进修部进修学士班各学系修业年限为四年,大学部二年制在职专班各学系修业年限为 二年。 二、高雄校区: 大学部各学系修业年限为四年,大学部二年制在职专班各学系修业年限为二年;进修学士 班各学系修业年限为四年。 学生须修满各学系规定毕业所需之必修及选修学分总数,方得毕业。学生成绩优异,在规 定修业年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修满该学系(组)规定毕业应修之科目与全部学分,经 系主任提请教务会议决定者,得提前毕业。 前项所称成绩优异,系指每学期学业成绩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绩八十二分以上,且每 学期名次在该系该年级学生数前百分之十以内而言。转学生及提高编级之学生不得提前毕 业。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应於可毕业学期注册选课完成後两周内,向教务单位提出申请,逾期 不予受理。 未修或已修不及格须重补修者,得延长修业修业年限至多两年(进修部修读学士学位者得 者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二年为限),身心障碍学生得延长修业年限至多四年,并不适用 因学业成绩退学之规定,延长修业年限届满而仍未毕业者,应令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分为学业(含军训、护理、体育)及操行二种,采百分记分法核计为原则,学生 各种成绩均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学生成绩得采等第记分法,等第记分法与百 分记分法之对照表如下: 点数 等第记分法 百分记分法 4 甲等(A) 八十至一百分 3 乙等(B) 七十至七十九分 2 丙等(C) 六十至六十九分 1 丁等(D) 五十至五十九分 0 戊等(E) 五十分以下 第十七条 课程除军训(护理)一年级、体育一、二年级(进修部体育一、二年级每学期每周授课二 小时以一学分列入计算)外,按学分计算。凡须课外自习之科目,以每周授课一小时满一 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及毋须课外自习之科目,以每周授课二至三小时满一学期 者,为一学分。 第十八条 学业成绩考查以下列各项为原则: 一、平时成绩。 二、期中考试。 三、期末考试。 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业及学籍之处理,依本校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业及学籍处理要点办理 ,其要点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九条 学期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任课教师自定 之比率评定之,比率於学期开学之初,要告知学生。学期学业成绩 第 3 页/共 7 页 应於规定期间内送交教务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以科目之学分乘该科目所得之学期成绩为「积分」。 二、各学期所修各科目学分总和为「学期学分和」。 三、各学期各科目积分之总和为「成绩积分和」。 四、成绩积分和除以学期学分和为「学期平均成绩」。 五、学期平均成绩之计算应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内。但军训一年级、体育一、二年级及其他 无学分之科目则单独计算。惟进修部体育一、二年级每一学期以一学分列计。 六、暑修成绩-暑期所修各科目学分及成绩,均应登录於历年成绩表内,并入毕业成绩计 算,但不并入学期学分及成绩计算。 七、各学期「成绩积分和」之总和除以各「学期学分和」之总和为毕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期成绩经教师送交教务单位,不得更改。如系教师之疏误遗漏者,由教师书面提出,经 教务单位查证确实,始得更改,必要时并得由教务会议决定之。学生得依规定复查成绩, 成绩复查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准予补考: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未参 加考试,而经请假核准者,得补考一次,期中考试补考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期末考试 补考时间由教务单位统一规定,学生期中、期末考试请假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三条 因故请假学期成绩之计算方法如下: 一、期中考试经请假核准有案者,学期成绩以补考成绩与日常考查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合 并计算。 二、期末考试经请假核准者,学期成绩以补考成绩与日常考查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合并计 算。 三、因故请假而补考缺考者,该科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四 条 各种成绩有小数点者,按四舍五入计算,学期平均成绩及毕业成绩,均保留至小数点 後二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应令退学。 侨生、外国学生、海外回国升学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学生、派外人员子女学生及符合教 育部规定条件之大学运动绩优学生,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学 分总数三分之二者,应令退学。 身心障碍学生不受前二项规定之限制。 学期修习科目除军训(护理)一年级、体育一、二年级(进修部体育一、二年级每学期以 一学分列入计算)外,全学期修习科目在八学分(含)以下者,不受第一、二项规定之限 制。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规,依考试规则处理,考试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期中及期末考试卷,应由教务单位妥为保管,以备查考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调阅,其 保存时间须满一学期。学生历年成绩,应妥为登录并永久保存。 第五章 请假、缺课、旷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是为缺课,应依照请假规则请假,未请假及请假而未获核准者为旷课 。学生请假规则另订之。 第二十九条 任一科目缺旷课时数经学生事务单位登录(含期中及期末考周)达该科全学期授课总时数 三分之一者,该科学期成绩以零分计(前述全学期授课总时数,一律以18周乘以该科每周 上课时数计算)。惟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并请准假者 第 4 页/共 7 页 不列入缺旷课纪录。 第六章 转学、转系(组)、辅系、双主修、学程 第三十条 各学系如有缺额时,得办理转学考试招收转学生。转学生报考资格规定如下: 一、大学校院肄业修满一年以上;经原校发给转学修业证明书。 二、大学毕业已服兵役期满或无常备兵役义务。 三、专科学校或专修科毕业。 四、其它符合同等学力资格者,得报考本校转学考试,其经转学考录取者编入适当年级。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生经转学考试录取者必须修毕转入学系各年级规定应修之科目与学分。其在原校已修 习及格之科目学分,得依本校抵免学分办法之规定,申请抵免,并编入适当年级。以大学 毕业资格转入者至少应修业一年,以专科或或专修科毕业转入者,至少应修业二年。但自 转入年级起,每学期至少应修之学分数,不得减少。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因操行成绩不及格退学者,不得报考本校转学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於第二学年开始以前得申请转系(组);於第三学年开始以前申请者,可转入性质相 近学系三年级或性质不同学系二年级肄业;具特殊原因於第四学年开始以前申请者,可转 入性质相近学系三年级肄业,均以一次为限,并须修满转入学系规定之科目及学分数,方 得毕业。转入年级学生名额,以不超过该学系原核定及分发新生名额。同一学制日间部及 进修部得相互转系(组),但不同学制不得相互转系;大学部二年制在职专班不得转系( 组)。 第三十四 条 学生转学他校,应徵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凡办妥离校手续,不得申请返校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得自二年级起(转学生自转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业年级止(不包含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修读辅系,修读辅系学生至少应选修辅系规定之专业必修科目二十(含)学分以上,学 生修读辅系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得自二年级起(转学生自转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业年级止(不包含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修读双主修,修读双主修学生需修满主修学系及另一主修学系全部专业必修科目学分 ,学生修读双主修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读各类学程依本校「学程设置办法」或「学生修读教育学程办法」办理,前述二项 办法另订之,学生修读教育学程办法,报请教育部核定後实施,教育学程甄试程序另报教 育部备查。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清寒或特殊事故者,须检同有关文件(疾病证明以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开立且 注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清寒者须检具乡、镇、市、区公所以上之清寒证明为限;特殊事故 须有相关证明) 向教务单位领取表格,由家长(监护人)与学生本人连署签章,经所属导师 、系主任、院长同意後,得申请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期满因病、清寒或特殊事故无法及 时复学者,应以专案陈报校长核准後,再予延长一学期或一学年,若因重病无法及时复学 者,应以专案陈报校长核准後,最多再予延长一学年。 学生於休学期间应徵服役,应检同徵集令影印本申请延长休学期限,俟服役期满检同退伍 令申请复学。其服役期间不计入休学年限中。 学生因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三岁以下子女),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休学,其休学期 间不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满未复学者以退学论。 学生休学之该学期成绩不予计算,休学期间亦不纳入修业年限。 第 5 页/共 7 页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休学: 一、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检查有必要休学属实者。 二、经学生事务会议决议必须办理休学者。 三、进修部学生当学期未修足学分下限者,应令休学。 第四十 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在每学期上课截止日之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休学学生复学时, 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与学生本人,连署申请,并应依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提出 休学原因消失之证明(因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休学者,应缴交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出具 之康复证明书),缴还休学证明书。 第四十一 条 休学生复学时,应入原肄业系组相衔接之学年或学期肄业,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 应入原休学之学年或学期肄业,复学生修读课程与学分以入学年度之课程与学分为准。 第四十二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二、开始上课之日起两周内未注册者或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三、操行成绩不及格者或违反校规,记过汇满大过三次,经学生事务会议决定退学者。 四、定期查看期间再犯任何过错者。 五、修业期限届满,仍未修足所属系规定应修科目与学分者。 六、未经本校相关系所同意,同时在其他大学校院注册入学者。 七、其他依本学则规定,应予退学者。 八、无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 条 学生肄业或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其他不端情事者,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 告、申诫、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之处分。学生假借、冒用、伪造或变造学经历证 明文件入学者(如在职身分证明),应开除学籍。入学考试舞弊,经学校查证属实或判行 确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开除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得发给与修业有关之任何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 条 学生因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或本校其他规定而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得依本校学生申诉 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 条 学生退学得依规定手续申请发给转学或修业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 : 一、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二、开除学籍者。 第八章 毕业 第四十六 条 应届毕(结)业生缺修学分,须於延长修业年限之第二学期重读或补修者,第一学期 得予免注册,办理休学,注册者至少应选修一个科目。 第四十七 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毕各该学系规定科目学分,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并需办妥离校 手续始得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 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後六个月,造具授予学位名册及统计表陈报本校备查。 第九章 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 第四十九 条 入学新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应以身分证所载者为准。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申请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以检具户政机关发给之证件所载为准 。 第十章 附则 第 6 页/共 7 页 第五十一条 本校学生奖惩办法,操行成绩考查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另订。 第五十二条 本学则经本校校务会议通过後公告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修正时亦同。 第 7 页/共 7 页 研究所学则 实践大学研究所学则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校务会议通过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八五)高(二)字第八五五○六五二四号备查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二八九七二号备查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台(九○)高(二)字第九○○九四一一号备查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二七七○八号备查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二○○三三四三四号备查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三○○八四九五三号备查 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三六二六七号备查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一一一二六八号备查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六○○一三九九六号备查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六○一○九八五五号备查 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七○○二四四六三号备查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校务会议修正 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八○一二○○八一号备查 九十八年十月六日校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修正)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校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修正) 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校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则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及本校有关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校处理研究生有关学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照本学则办理。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 或具有法令规定,得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硕士在职专班尚须具相当工作经验年限始得报 考),并经本校研究所硕士班入学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硕士班一年级就读。 本校另依据「实践大学外国学生入学办法」招收外国学生进入研究所就读,其办法另订之 并报教育部核定。 第四 条 凡经录取之研究生,应於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正式毕业证书或同等学 历证件及其他规定之文件。证件不齐、逾期未报到或未依规定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後如发现入学考试时舞弊,或其所缴入学证件有伪造、变造、假借等情事,一 经查明属实,即开除学籍,除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外,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件。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申请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以检具户政机关发给之证件所载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清寒或特殊事故在报到後无法入学者,须检同有关文件(疾病证明以公立医 院或教学医院开立且注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清寒者须检具乡、 第 1 页/共 5 页 镇、市、区公所以上之清寒证明;特殊事故需有相关证明)并由家长(监护人)与学生本 人具函连署签章向教务单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二年。经校长核准後,由承办单位发 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惟以服役名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本 校在考量实际上课学生人数状况下,得要求申请者优先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徵召服 役者,得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役期满。 第三章 缴费 注册 选课 第八条 研究生应於规定日期,新生凭录取通知单,旧生凭学生证办理注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请 假,应依请注册假办法办理,向教务单位请假核准者,得延期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 办注册手续者,除准休学者外,即令退学。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肄业已满二年(在职专班肄业已满二或三年),修毕规定学科学分者,得委托他 人办理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在修业前两年期间(硕士在职专班前二或三年)每学期注册时,应依照规定缴纳全额 学杂(分)费。注册後申请休学或退学者,其退费标准应依照「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 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之上下限,由各所自行订定,超过修业年限以後至少修习一个科 目或撰写论文。学生选课须依本校研究生选课办法办理。选课应按年循序就各该所规定科 目表修习。本所科目未修习完毕前,如选读其他所或低年级选读高年级科目,须经所长核 准。 学生得校际选课;本校因教学需要,得利用暑假开班授课。校际选课办法及暑期开班授课 实施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参加姊妹校交换计画之学生修习学期课程者,其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依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 业及学籍处理要点办理;修习跨国双学位者其修业年限及修习学分数依「实践大学与国外 大学校院办理跨国双联学制实施办法」办理,其实施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二条 研究所先修科目之修习,得由各所自行订定。在同一上课时间不得修读两科以上之科目, 违者各该科目均以零分计算。研究生补修所属研究所规定之大学应修先修基础科目,仅计 算成绩,不并入毕业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 凡应重修或补修之科目,应尽先重修、补修。未重修或补修及格前,不得参加学位考试。 第十四 条 全学年科目,上学期未修习者,下学期不得修习。但内容无连续性之选修科目经各所 认定者,不在此限。前一学期成绩不及格之科目,经所长核准,得续修该科目次学期学分 ,成绩及格者,其次学期成绩照计。 第十五条 加、退选科目,应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并须经所属所长核准,否则不予受理。加选科目而 未完成加选手续者,其学分成绩不计;退选科目而未完成退选手续者,以未退选论。不得 因加、退选科目而使其应修学分数少於或超过规定之学分数。 第四 章 学分 成绩 第十六条 硕士班研究生至少应修二十四学分,惟各研究所及硕士在职专班得视需要酌予提高。上述 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本校科目以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为原则;实习科目,得不计学分, 第 2 页/共 5 页 其计学分者,以二或三小时为一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查以下列前一至三项为原则,第四项为必要之考查标准: 一、平时成绩。 二、期中考试。 三、期末考试。 四、硕士学位考试:依照本校及各研究所之规定,举行硕士学位候选人论文考试。 第十九条 学期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任课教师自订 之比率评定之,比率於学期开学之初,要告知学生。学期学业成绩应於规定期间内送交教 务单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计分法。各科目学业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至大学部修习科目以 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修科目应令重修。学位考试以七十分为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本校采学年学分制,各研究所硕士班修业年限以二年为原则,至多修习四年,建筑设计学 系硕士班至多修习五年,须修满各研究所规定学分方得毕业。各研究所应修科目之名称、 学分数及设置年度,由各所自订之。 在职研究生修业年限二年,得延长二年;部份时间研究生修业年限三年,得延长一年;硕 士在职专班修业年限除企业创新与创业管理研究所及家庭研究与儿童发展学系高龄家庭服 务事业硕士在职专班为二年得延长二年外,其余各所均为三年得延长二年。 第二十二条 操行成绩依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办理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各项成绩经教师送交教务单位後,不得更改。如系教师之疏误遗漏者,由教师书面 提出,经教务单位查证确实,始得更改,必要时并得由教务会议决定之。研究生得依成绩 复查办法复查成绩。 第二十四 条 研究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经事前向教务单位请准给假者,准予补考,期 中考试补考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期末考试补考时间由教务单位统一规定,学生期中、期 末考试请假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因故请假学期成绩之计算方法如下: 一、期中考试经请假核准有案者,学期成绩以补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合并计 算。 二、期末考试经请假核准者,学期成绩以补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合并计算。 三、因故请假而补考缺考者,该科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各种成绩有小数点者,按四舍五入计算,学期平均成绩及毕业成绩,均保留至小数 点後两位计算。 第五章 请假、缺课、旷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上课者,是为缺课,应依照请假规则请假,未请假及请假而未获核准者为 旷课。 第二十八条 任一科目缺旷课时数经学生事务单位登录(含期中及期末考周)达该科全学期授课总时数 三分之一者,该科学期成绩以零分计(前述全学期授课总时数,一律以 18 周乘以该科每 周上课时数计算)。惟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并请准假者不列入缺旷课纪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期中及期末考试卷,应由教务单位妥为保管,以备查考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调阅,其 保存时间须满一学期。学生历年成绩,应妥为登录并永久保存。 第 3 页/共 5 页 第六章 休学 退学 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病经检同有关文件(疾病证明以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之诊断证明,且注明须长期 休养治疗),清寒(须检具乡、镇、市、区公所以上之清寒证明)或特殊事故(需提出具 体证明),向教务单位领取表格,经家长或监护人之书面同意及所属导师、所长、院长同 意後,得申请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学生申请休学,应在每学期上课截止日之前办理,逾 期不予受理。学生因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三岁以下子女),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休 学,其休学期间不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满未复学者以退学论。 第三十一条 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期满如因病、清寒或特殊事故无法及时复学者,得专案报请校长核准 ,再予延长一学期或一学年,若因重病无法及时复学者,应以专案陈报校长核准後,最多 再予延长一学年。研究生於休学期间应徵服役,须检同徵集令影本,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 期限,俟服役期满,检同退伍令申请复学。其服役期间不计入休学年限中。学生休学之该 学期成绩不予计算,休学期间亦不纳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所长及教务单位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须由家长(或监护 人)与学生本人,连署申请,并应依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提出休学原因消失之证 明(因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休学者,应缴交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出具之康复证明书), 缴还休学证明书。复学时仍应在原肄业系所相衔接之学年或学期肄业;学期中途休学者, 复学时应入原休学之年级或学期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请考试假未参加期末考试而需於次学期申请休学者,应先参加补考始得提出休 学之申请。 第三十四 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休学。 一、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检查有必要休学属实者。 二、经本校学生事务会议决议必须办理休学者。 三、 进修部硕士在职专班学生当学期未修足各所所规定学分下限者,应令休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入学资格经审核不合,未准核备者。 二、开始上课之日起两周内未注册者或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三、操行成绩不及格者或违反校规,记过汇满大过三次,经学生事务会议决定退学者。 四、修业年限届满,仍未修足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 五、定期查看期间再犯任何过错者。 六、学位考试不及格,不合重考规定或合於重考规定,经重考不及格者。 七、依本学则其他有关条文之规定应令退学者。 八、未经本校相关系所同意,同时在其他大学校院注册入学者。 九、无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动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因操行成绩不及格经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得再行入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肄业或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其他不端情事者,应由学校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 警告、申戒、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之处分。开除学籍者,应专案报请教育部备查 。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或本校其他规定而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第 4 页/共 5 页 得依本校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得向学校申请发给修业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与修业有关之 任何证明文件: 一、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合不合者。 二、开除学籍者。 第七章 学位考试 第四十 条 硕士班研究生於规定修业期限内,修毕应修科目学分,合於学位候选人资格且提出论 文者,得向所属系(所)申请学位考试;提出论文前,应否先行通过资格考核,由各系(所) 自订。 第四十一 条 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由各研究所共同订定,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并报教育部备 查。 第八章 修业年限 毕业 学位 第四十二 条 研究生修业期满,修毕该(系)所规定科目学分,成绩及格,并依规定参加学位考试及 格者,准予毕业,并需办妥离校手续始得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 条 本学则未尽事宜,依教育部有关法令及本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 条 本学则经本校校务会议通过後公告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修正时亦同。 第 5 页/共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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