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ff23 (Talk只剩一言堂,不合劣退)
看板Uni-Service
标题[申诉] PCCUTalk版主不当劣退
时间Sun May 10 13:27:38 2009
申诉看板问题
英文板名:PCCU_Talk
中文板名:文化 ◎文化透可
看板板主:u9555kimo/v950171/doormaster
看板群组:
6 Univ-Taipei 大学 Σ台北地区 北市/北县/基隆
3 PCCU m文化 Σ文化大学
3 PCCU_Talk 文化 ◎文化透可
我要申诉的问题: (请列於下面)
主旨:1.版主主张无理由,原判决应撤销。
2.相关版主不当作为,请求惩处。
理由如下:
事发经过系争2009年5月9日於该版上发布一篇"[其他] 痛心疾首本校学生打
师长\",遭版主以"非转录媒体新闻,公布私人资料,故劣退之。",经与版主申诉後
无效提起上诉。
宪法保障人民有言论自由,其自由之保障包含言语与文字表达等,人民得自由行使之
,不受他人之侵害,言论会有立场,亦属人民之自由,宪法乃国家最上位阶之法,任何法
令亦不得逾越宪法之保障。
系争非新闻报导,不可公布他人之姓名,其系无理由,原因如下:
1.如系新闻报导亦不得自由任意公布他人之隐私,媒体报导有第四权监督之功能,然
而亦受国家现法规规范,亦不得任意侵犯他人,按劣退理由反面解释即得只要是新闻
报导即得任意公布他人之资料,该一事实无法成立,
2.就本文之发表内容,虽有涉及提出林政良先生之人名,为其之负责业务及其姓名,
於文化大学生辅组网站亦可查询,非禁止公布之事项,同时该起事件非事涉私德无关
公益之事,与刑法第310条并无抵触。
3.回应中提到林X廉之人名,并徵求该位同学照片,按法律上文义解释林X廉就是林X
廉,与林A廉,林B廉,林C廉非同一人。版主於判决中指出我影射,文化大学机
械一林同学之事,按刑法第310条,该事实为真,且u955kimo於回应中亦举证该
事实为真,并不构成毁谤;刑法第311条人名就此事为适当之评论并无抵触。按
电脑个人资料保护法,PTT版规:该名同学真实之姓名并非林X廉,自属并未公布他人
真正之姓名。
4.纵令有侵害他人之事实发生,PCCUTALK版版主非当事人,刑法毁谤罪属於告诉乃论
,并无权移除该篇文章。
5.并无违反版规之规范,该文章述说一件真正之事情并无与版规抵触,同时版主劣退
并无援用板规而是兹意劣退。
6.在文中有提出三点声明,当中的第一点,主张系有理由,我们三人都是曾经检举取缔
过文化学生未於吸菸区内吸烟,或在宿舍校园内抽菸之学生,发生该起憾事,我们
不知道以後的生命安全是否能有所保障,我们需要担心的是取缔到的会不会又是一
个和该位学生一样的人,抽菸不是不行要残害自己身体健康是自己的事情,不
要残害到别人。
7.就该起事件,於发生後我即掌握该名学生与老师之照片,人身资料等相关资料,并
不需要特别去得取资料,如系欲公布其个人资料并不需要如此大费周章。
8.我与我的好友三人,从事相关法律,政治与新闻之学习与实务工作,事发後亦得自
包括目击者等相关资讯,尔後交由新闻媒体报导此事,透过舆论之力量等,促进进步
,只要是人都有权利为有意义的事情付出,该起事件为菸害防治新法施行後,发生的
重要憾事,惟目前我们有志好友亦在文化推动针对抽菸问题修订部份法规,此事可以
说是与我们有切身相关。
9.版主以"由於你在本版有多次违规纪录 包涵了 发空白文 人身攻击 引战文,所以这次文
章以劣文退回"之理由退回该篇文章系为个人之偏颇,并非针对此事做出适当之处置。
纵上述9点列退之事实无理由,请求撤销其判决,并针对版主偏颇滥权之事做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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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3.17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