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doranian (维基百科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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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台湾媒体乱象条目的定义
时间Wed Sep 12 23:13:11 2007
分隔线以下是我写在台湾媒体乱象条目讨论页的内容
似乎没什麽人理我
我对於某些事件是否被列入「媒体乱象」一直感到有疑问
也不知道大家对於「媒体查证义务」的想像是怎麽样
由於我自己是在媒体的法务部门上班
我觉得要跟一般民众(甚至记者)沟通应该要查证到什麽程度
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民众或是记者 对查证的正确度要求很高
比方说 我常碰到的诉讼案是 记者所报导的内容跟事实有些微的差距
这种些微的差距常常是因为记者本身不是当事人
往往迫於写稿的时间压力 没有完全写对
但是基本事实的大方向没错 法院通常认为这样子就OK了
一些小细节的错误 可能是因为案件本身的私密性质、当事人提供错误资料
或是记者未亲身经历 而这些小错误对於当事人并不构成名誉毁损
因此认定这是法律所容许的范围
还有碰到的状况是:记者是在报导一件有争议的案件
甲乙两造所认知的事实也有所差距
记者报了甲方认为如何如何 即使有做平衡报导 乙方还是会说记者报导不实
但记者不是神啊~~
法官、检察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有强制力) 记者不行
即使法官、检察官判罪、起诉当事人了 另一造都还可以上诉、异议去争执
连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去调查、审判 当事人都会否认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了
记者写的报导被当事人否认(无论是哪一边) 这种情况太常见了
以法官、检察官的查证强度去要求记者 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
这一种也是同样状况
某A被检察官起诉 记者报导A被起诉 因为他横行乡里耍流氓blahblah(检方认定)
经过一审宣判 某A无罪 因此A去告当时报导的记者报导不实
有一些记者有时候对自己写的东西跟事实稍有差距而被告 通常会很自责
然後非常紧张地跑来问我该怎麽办
但是以我的实务经验 这些稍有差距 只要不是恶意捏造 即使是听错、写错
如果又不是重大的错误 则法官通常会看那个原告是否值得保障
如果原告是个恶人 法官会保护记者 如果是个普通人 那就看在法庭上的表现了
说了一大堆 我还是对於条目中的「查证不力」感到很怀疑
媒体要查证到什麽地步 才可以说自己不是「媒体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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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的程度
我想请教大家对於媒体查证义务的看法,因为目前条目内有「查证不力」一项,因此我们
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谓查证不力」?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几个判断标准,程度从严重到
轻,来判断「查证不力」:1.是否确实有人向媒体爆料,或是由媒体自己捏造;2.爆料的
人是否有提出证据,或只是随口说说;3.这些证据本身是否已经可信,或是一看就知道是
假的;4.除了证据,媒体是否还有在作其他的查证,或是平衡报导;5.即使前面有做到,
但还是与事实不符;6.即使经过法官调查,都不能确定事实真相为何。
查证不力是一个光谱性质的状态,每个人对於这样的光谱型态的认定都容易产生歧见。例
如卡神之怒案,卡神生气了,说她要告媒体,我们因此可以推论出是媒体查证不力吗?这
个官司打下去,媒体都不见得会输,维基百科怎麽可以把这个列在「查证不力的媒体乱象
」之中?我认为在这个光谱里面,只有在前两种状况,以及第三种状况後半之下(证据一
看就知到是假的),才可以说媒体是「捏造」或「查证不力」,後面几种说查证不力,对
媒体而言确实太沉重,也不公平。新闻媒体机构的使命之一就是快速报导(另一使命是正
确报导),因此宪法给了媒体机构一些「犯错」的权利,只要有经过「合理的查证」,而
不必进行到「毫无错误的查证」。请大家说说,你认为的查证不力,大概到哪里?
--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2日 (三) 09: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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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37.215
1F:推 orion:这一篇里面的所谓「乱象」有多少成分是编辑者个人意见? 09/12 23:52
2F:推 orion:要说标准,我倾向不能有个人标准,一定要由公正第三者判定。 09/12 23:53
3F:→ orion:向是专门研究台湾媒体的论文之类的。 09/12 23:54
4F:推 fuzuki:媒抗搞出来的条目 09/13 11:55
5F:推 orion:那不就是他们的原创研究?还是个政治立场很鲜明的组织。 09/1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