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devil (限量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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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井口真理子
时间Wed Dec 19 08:52:38 2007
※ 引述《RekishiEJ (超爱类戏剧的EJ……)》之铭言:
社会案件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方可独立为一条目,若新创条目违反该方针应提请删除:
1.被发生国家或地区之任一质报以二个以上版面报导(以中华民国来说为《联合报》、《
中国时报》及《自由时报》,香港则为《明报》、《信报》)。
2.被境外报纸之国际版或特定国家/地区版面报导(八卦报纸除外)。
3.被发生国家或地区之任一新闻频道之新闻性节目或知识频道之节目单独以一集报导。
4.被发生国家或地区之犯罪主题类戏剧单独以一集报导。
1F:推 orion:质报?如果我觉得立报更像质报,那该怎麽办? 12/19 00:20
2F:→ orion:八卦报纸也很难定义。自由时报综艺版的八卦程度, 12/19 00:21
3F:→ orion:不会输给苹果,那算不算八卦媒体? 12/19 00:21
4F:→ orion:基本上,我觉得只要被报导过,有确切来源的就可以写。 12/19 00:22
5F:→ orion:吉米·威尔士也反对以重要性与知名度作为收录标准。 12/19 00:23
6F:→ orion:而应该重视的是「是否有确切的第三方来源」 12/19 00:25
7F:推 dotZu:质报的定义太不具可行性了。:P 12/19 00:47
8F:→ orion:别的不说,你说中时是质报,到某版绝对被嘘死 12/19 02:00
9F:→ orion:这种牵涉到立场与个人观点的东西,是没有答案的。 12/19 02:01
10F:→ orion:你说苹果八卦,可是她的体育版又是数一数二。 12/19 02:02
11F:→ orion:连可信赖媒体都已有点搞不定了,质报这个定义更会吵翻天 12/19 02:03
12F:→ orion:更别说这个价值判断有违中立性。 12/19 02:05
同意以上推文意见,质报一词本身实在太主观了,不适合在维基百科中使用。
要我来说,您上面举的台湾三大报没有一个我认知中的质报,立报才是质报,
中央社也够客观,往往能陈述各方观点,但它不是报纸,
且作为官方媒体,不免偶尔也是会有歌功颂德的拍马新闻。
现在大家还不都苹果化了,所以独漏掉苹果没什麽意义,
质报不如改成全国性报章杂志,会比较有执行的可能。
撇开质报定义不谈,我还是不支持这个提案,
因为基本上和wikipedia:知名度没什麽两样。
{{notability}}也是要求两个来源啊,所以通得过notability的话,
多半也不会在这里被刷下来,等於是多做白工。
关於重大社会新闻的问题(先假设小新闻通不过知名度一关,所以不会留下来),
应该不会是在参考文献上(当然也要编者准备得够紮实),而还是在之前的议题上。
倒是……如果这个成为方针,香港梁姓情杀那个条目符合删除标准。 XD
不过方针能够溯及既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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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75.156.77.73
13F:推 orion:不如先把notability成为正式方针再说。 12/19 12:12
14F:→ orion:可是目前的来源方针都还没过,提到这些次要方针有点不实际。 12/19 12:12
15F:→ RekishiEJ:可以先通过特定方针,再通过主要方针。英语版也有人提案 12/19 14:00
16F:→ RekishiEJ:先通过针对某类条目之知名度制定方针,再制定总体方针( 12/19 14:01
17F:→ RekishiEJ:由下而上)。 12/19 14:02
18F:→ RekishiEJ:关於可供查证及可靠来源方面,由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封 12/19 14:02
19F:→ RekishiEJ:杀许多对官方不利之新闻,变成要查明真相就只好透过口传 12/19 14:03
20F:→ RekishiEJ:媒体,而这些为未查证来源(日语版テレビ离れ所列举之电 12/19 14:06
21F:→ RekishiEJ:视脱离原因就曾因资料来源为个人网站、blog及阅听人给BP 12/19 14:07
22F:→ RekishiEJ:O之投书而遭受质疑,但这些基本上是阅听人想法的真实反 12/19 14:10
23F:→ RekishiEJ:映,所以後来{{未检证}}的template就被移除了。反倒是以 12/19 14:10
24F:→ RekishiEJ:BPO之观众投书作为电视脱离原因之阐述有争议(认为某商 12/19 14:11
25F:→ RekishiEJ:业电视台之综艺节目有严重问题≠不想看电视,部份观众看 12/19 14:12
26F:→ RekishiEJ:电视时数并为因此减少)及[[テレビ离れ]]当中推测文句过 12/19 14:13
27F:→ RekishiEJ:多而被认定全文除定义、概述外皆为原创研究(实际上应该 12/19 14:14
28F:→ RekishiEJ:不是,因为其他内容在「可靠来源」中亦有提及,如数位电 12/19 14:15
29F:→ RekishiEJ:视与电视脱离之关联性分析在每日新闻的电视版中就曾详细 12/19 14:15
30F:→ RekishiEJ:叙述过)而被删除。之後有维基人恢复,但被回退。),因 12/19 14:16
31F:→ RekishiEJ:而造成WP:V及WP:NOR、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法成为正式方 12/19 14:23
32F:→ RekishiEJ:针。各语文版本维基百科由於社群所处国、地情况之差异, 12/19 14:24
33F:→ RekishiEJ:故应於[[Wikipedia:五柱]]及里边之内部连结以外方针、指 12/19 14:26
34F:→ RekishiEJ:引上采取不同作法。如Wikipedia:不要介绍自我之所以於中 12/19 14:27
35F:→ RekishiEJ:文版为正式方针,而於英、日语版本仅为准正式方针(指引 12/19 14:28
36F:→ RekishiEJ:),就是因为中文维基有太多人申请ID只是为了要写自己的 12/19 14:29
37F:→ RekishiEJ:记事,之後就从未创见任何条目(这点在英、日语并未发生 12/19 14:29
38F:→ RekishiEJ:或不严重之故),这点希望其他维基人能够了解。至於我所 12/19 14:30
39F:→ RekishiEJ:制定的这个方针本身并不依循其他知名性方针格式(我有阅 12/19 14:31
40F:→ RekishiEJ:读过),所以完全可以在此三方针仍为草案下成为正式方针 12/19 14:32
41F:→ RekishiEJ:(至少是准正式)。至於为何这比其他知名性方针重要(除 12/19 14:32
42F:→ RekishiEJ:人物、公司及团体外),原因为不知名社会案件之单独记事 12/19 14:33
43F:→ RekishiEJ:远较他类更亦造成对非公众人物之伤害,也更易浮滥。至於 12/19 14:34
44F:→ RekishiEJ:你所提的香港刑案若明报、信报即其所经营之杂志皆未提实 12/19 14:35
45F:→ RekishiEJ:名(这点恐怕要上图书馆找,因为有些报纸不会让一般人在 12/19 14:36
46F:→ RekishiEJ:其网站上看过其新闻之故)则应先将名字移除再将有提完整 12/19 14:36
47F:→ RekishiEJ:人名之版本悉数提删,比照日语版作法。 12/19 14:38
48F:推 theodoranian:楼上可以直接用回文吗? 没排版看得很难过 12/19 16:43
49F:→ RekishiEJ:即其→及其。 12/19 16:30
50F:→ RekishiEJ:抱歉,我对自己所撰写文章都不用回文的。以後会试着留意 12/19 19:06
51F:→ whitedevil:推二楼,我也认为列明来源应先进入正式方针 12/19 19:21
52F:→ whitedevil:另推虎儿,黄字读起来很费力orz 而且推文其他转信板是 12/19 19:23
53F:→ whitedevil:看不到的,这无益於意见流通 12/19 19:23
54F:→ RekishiEJ:列名来源目前日、英、中文版皆非正式方针。 12/19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