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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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小孩满 13岁不能父母代领一万??
时间Thu Oct 30 21:40:10 2025
※ 引述《anshley (想念却不想见的人)》之铭言:
: 数发部提的理由其实也很好笑
: 什麽满13岁已经金融自主??
: 这是依据哪个民法还是惯例啊?
: 这年纪自己要去开个户头
: 你看看银行,券商要不要让你开?
: 都得父母陪同挂担保了
: 啥是金融自主??
: 这年纪每天每时的开销100%全都要靠父母提供
: 哪来的金融自主?
: 碰到义务时就不关我的事
: 碰到权利时就大声疾呼??
看到的说法是:
「这项规定是延续前年(一一二年)普发现金的作法,参酌民法中『无行为能力人』与『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别如下:
一、未满七岁的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所有金融相关事务都必须由父母代办,因此普发现
金会由父母代领,并透过健保卡与身分证、帐户资讯进行验证。
二、七岁到未满十三岁的孩子,已具基本判断能力,可由父母代领,也可以选择用自己
的帐户领取,让家庭有更多弹性。
三、十三岁以上的少年,已能独立处理金融事务,因此可以自行领取现金。
这样的年龄划分,兼顾法律依据与实务考量,让家长与子女可依家庭状况作出最合适的
选择。」
但同时,《民法》则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项)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第二项)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第七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在无意识或精神
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七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纯获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就数位发展部的意思来看,应该是打算用第七十七条的但书来开脱,先不说这是否合理,
这到头来也是少年本身的好处,不该由父母支配
以类似前提来设想,总不能说因为假定发放对象错误,而让这番好意蒙上阴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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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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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nghengpig : 给父母支配到最後就是被父母A走而158.178.245.142 10/31 00:42
2F:→ Henghengpig : 已158.178.245.142 10/31 00:42
3F:→ Henghengpig : ptt的年纪基本上都是老人 想A钱不158.178.245.142 10/31 00:43
4F:→ Henghengpig : 意外158.178.245.142 10/31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