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0041 ()
看板XiangSheng
标题Re: [问题] 学生是否能呈现瓦舍作品
时间Sat Nov 1 23:32:52 2008
※ 引述《xyz1981 (谜样的男子)》之铭言:
: 就算是非营利性质社团演出,
: 我觉得最好还是先跟瓦舍打声招呼,
: 因为无论是完全照本宣科或是有某种程度的改编,
: 瓦舍的相声都是受着作权法所保护的,
: 虽然着作权法有所谓的合理使用,
: 但是是否为营利性质只是判断合理使用其中一项要件而已,
: 所以最保险的办法还是先徵得瓦舍的同意,
: 当然有人会说,他们还不是从老段子改编的,
: 虽然老的相声段子,由於年代久远,早已经成为公共财得为公众所利用,
: 但是如果是改编老段子而成为一个新的着作的话,这仍然是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
: 就好像改编古典音乐,虽然古典音乐本身是公共财,
: 但是改编之後的成果就是一个新的着作。
不好意思 刚刚到法律版去看了关於着作权法的法规条文
依据第四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以降之条文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
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
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校内的话剧社,只要不违反上开条文规定,对於公开演出,应无触犯着作权法之疑问。
再补充一点,依据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
利用他人着作者,应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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