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ukatze (姬 泰)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关於通缉时效
时间Wed Dec 16 01:47:08 2009
※ 引述《gamer ()》之铭言:
: ※ 引述《naphuang (天凉好个秋)》之铭言:
: : 最近有人被通缉到135年的10月1日,
: : 请问通缉为什麽要设期限呀?
: : 为什麽不终身通缉呢?
: : 这样135/10/2被抓到是不是就没事了呢?
: 你讲的应该是法律追诉期吧。的确过了法律追诉期就不再
: 追究这个罪了。至於为什麽要定法律我觉得一方面是诉讼成本
: 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在法律普遍还是认为应该让悔改
: 的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既然这个人在这麽长的时间都没有犯
: 下新的罪,那又何必再去追究这个十几年前犯的过错呢?
: 对了,上面讲的是刑法的状况。民法的求偿期限好像复杂
: 的多。
关於追诉时效的理论
简单来说主要有五种理论
(一)痛苦代刑说(经年累月的逃亡隐匿,痛苦也够了)
(二)改过迁善说(那麽久都没犯罪,毋庸再予追诉)
(三)证据消灭说(蒐证困难,乾脆放弃追诉)
(四)秩序回复说(事过境迁,犯罪所破坏的秩序亦已回复)
(五)怠於行使说(国家因懈怠而应放弃追诉权力)
至於有没有道理就看你啦......
像我是主张取消追诉时效的,我女朋友就觉得秩序回复说和怠於行使说都很有道理
日本也有团体在推行取消某些重罪的追诉时效,未取消的也要求延长
民法倒是比较简单
之所以会规定失权效力,主要是因为民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活动
所以首要目标是维持稳定的权利关系
因此才会惩罚怠於行使权利的人,使他丧失权利
一般人的法感情对民法的时效较之刑法的追诉时效更容易接受
毕竟有权利等了十几二十年都不去行使,反而会造成大家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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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に幸せな结局を与え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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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04.218
1F:推 hermitwhite:换一种观点,是否因为怠於行使的现实使得我们不得不采 12/16 07:39
2F:→ hermitwhite:用这些说法来解释? 12/16 07:39
3F:→ hermitwhite:还有为什麽练剑的人这麽多学法和学历史的? 12/16 07:40
4F:推 gamer:因为剑代表正义吧。 12/16 12:21
5F:推 Hseuler:推 12/20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