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shan (我要加入剑道社!)
标题[转录]Re: [苹果] 无声大众对死刑的心声
时间Thu Mar 11 11:24:23 2010
※ [本文转录自 littleshan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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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Re: [苹果] 无声大众对死刑的心声
时间: Thu Mar 11 11:23:35 2010
作者: tallwood (雨中欢呼的人) 看板: AAAAAAAA
标题: Re: [苹果] 无声大众对死刑的心声
时间: Sun Feb 28 14:05:35 2010
我针对本文「赞成执行死刑的立场」并没有任何要具体讨论的地方
仅系针对黄大教授传达错误的法律资讯、以及不适当、不负责的动机论作些反驳
: 从前任施茂林开始,法务部长就不批准死刑的执行,所以案件虽然定谳,死刑犯却依旧在
: 监狱之中逍遥。这种作法明显地是渎职。死刑是我国的法定主刑之一,《刑事诉讼法》固
: 然规定死刑应经法务部长令准始得执行,这却不是授权後者可以长年来不批准所有案件,
: 以致死刑形同不存。《刑法》规定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员违法不执行刑罚者应处五年以
: 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检署应该主动侦查王清峰的连续犯行为,监察院也必须展开弹劾。
传达错误的法律资讯是指「刑法规定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员违法不执行刑罚者应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检署应该主动侦查王清峰的连续犯行为(?),监察院也必须展
开弹劾。」这个说法。
除了刑法连续犯已经被删除外,刑法一百二十七条行为主体是指「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
员」,依照刑事诉讼法四百六十一条,司法司法行政最高机关(法条文义应该是指司法院
,但实务上一直都由法务部担纲)对於死刑执行能够「令准」,但是王根本不是执行刑罚
的公务员,不是刑法一百二十七条规范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於令到三日内执行之。
但执行检察官发见案情确有合於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
机关,再加审核。」条文规定的很清楚,是「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而不是司法
行政最高机关「应」令准,这两者有天差地远之别。
前者是赋予该机关权力考量各因素决定何时、何条件下准许执行,後者是立法者对於准许
与否的强制诫命。大教授却作立法者没有规定、法学解释方法解释不出来的解释:这却不
是授权後者可以长年来不批准所有案件,以致死刑形同不存。
如果其这种说法由一般人民说出来,我们可能半信半疑,但是由「法学教授」、「杜宾根
法学博士」说出来,我们可能就相信了,却不知道这位教授毕竟主修是「劳动法、法理学
、法社会学、民法」(刚刚google其静宜大学法律系网页上之专长),不仅误解刑事诉讼
法,更误解了刑事实体法上的规定。
仅在此作一些厘清。
: 施、王不愿批准,个人价值观当然是主因。不过,不容忽视的是背後的游说团体。我不知
: 道大多数法律人对死刑抱持什麽态度,但反对死刑俨然已成我们这一行的「政治正确」。
: 反对者有组织,藉着「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促使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近年来一再
: 决议要求废除死刑,两位法务部长也深受影响。这些人同时利用出版与演讲,四处宣传死
: 刑野蛮的观念。反对者很可能只是法律界的少数(尤其是律师界的一群人),奇怪的是,
: 支持死刑的人却是沉默的多数。可以这麽说,联盟成功地行销了「废除死刑才是王道!」
: ,让支持死刑者自惭形秽。
: 法律人不敢反驳
: 这是当今台湾社会的怪现状之一。社会多数人都支持死刑,但是,连法律人都不敢挺身反
: 驳,百姓更是哑口无言。
我说动辄动机论是指「可以这麽说,联盟成功地行销了『废除死刑才是王道!』,让支持
死刑者自惭形秽。」、「反对死刑者的根本问题其实出在欠缺同理心。他们只看到杀人犯
对死刑的恐惧,至於被害人在遇难当时蒙受的痛苦及家属承担的煎熬则完全置诸度外。」
第一、法律人不敢挺身而出?他的观察只是看到一个「学界支持死刑者少」的现象。但是
这个现象可能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理由还是在学理上的困难,或许学者法感情上能够支
持,但是一般的法律学者爱惜羽毛、「论述要有所本」,尤其死刑问题不仅涉及刑事法,
还包括了宪法、犯罪学、社会学、刑罚学等等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不是不行,只是用了头
衔难免丢人现眼。不能只看到这个现象,就认为「连法律人都不敢挺身反驳」。况且,支
持死刑者,一样有很多出色的死刑论述。
第二、反对死刑者的根本问题其实出在欠缺同理心?这种话讲出来真的只能说这位大教授
不用功也不了解他对立的论述,只看到了对立的「立场」,然後自己觉得「所有相反立场
的人一定就是怎样怎样」。
所有的废除死刑论述以及他所认为(最可恶的)「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都将被害人保
护放在第一位去讨论。他们的官方网站首页(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
旁边第一个选项就是「被害人」,里面第四篇文章就是许玉秀大法官写的【需要被害人支
持的无死刑国度】 ,认为「德国社会在这方面的努力,虽然是在没有死刑的时空里进行
,但并不表示废除死刑以後才能开始。相反地,被害人的伤痛,得以在国家的支持系统中
,获得完整疗复,正好是不需要加害人付出生命代价的理由。」、「支持被害人的措施,
不是配套措施,而是正套措施。」这篇文章的引用,不正也是确立了该联盟的立场?这种
武断的动机控诉纵使不是邪恶的,也绝对是非常粗糙而幼稚的。
一位学者以法学专家的身份投书(当然不是学术文章,否则就会更难看了),其实正好是
在砸自己法学专业的招牌,而且用这块招牌去渲染社会情绪与舆论,我认为是非常错误的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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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50.42
1F:→ Fitzwilliam:大概是为了呈现「无声大众的心声」,所以大教授不得推 02/28 14:08
2F:→ Fitzwilliam:不把自己的语言、举证和推论水准和数字版乡民看齐?推 02/28 14:09
※ bachelor: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2/28 14:09
3F:→ tallwood:标题应该是苹果日报下的推 02/28 14:10
4F:→ tallwood:但是我知道一楼要表达的意思推 02/28 14:10
5F:→ Fitzwilliam:「向」数字版乡民看齐,这样讲比较清楚。推 02/28 14:11
6F:→ Okawa:推推 02/28 14:58
7F:→ asity:v写的好推 02/28 15:08
8F:→ pzs:其实整理一下可以投去苹果回应了。如果怕得罪大头的话就用推 02/28 15:14
9F:→ pzs:笔名发表吧。推 02/28 15:14
10F:→ yggub:是刑概助教!!推 02/28 15:19
※ yggub:转录至看板 readmymind 02/28 15:21
※ thanato: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2/28 16:11
11F:→ Lecture:帅!!推 02/28 17:51
※ Lecture:转录至看板 Lecture 02/28 17:51
12F:→ lecheck:推愿意好好认真思考的人推 02/2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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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drichard: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3/02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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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9.108
13F:→ bajiqa:我觉得这一篇给学法的人看就够了~ 03/11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