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monstar (笔记本)
看板ask-why
标题Re: 个人对於死刑问题的看法
时间Fri Mar 19 01:04:29 2010
※ 引述《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之铭言:
绿色奇蹟超好看..
: 以上是我废死倾向的情感来由。我当然知道个人的主观感受对
: 於公共议题很难有说服力,所以我试着找了一些执行死刑可能会产
: 生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非常幼稚,还请版友温柔地指教:
: 1、在社会形成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杀人是没有刑罚的,就
: 像狮子杀狮子不会有刑罚那样。可是社会形成以後,为了社会的正
: 面发展,个人让渡的部分权力来形成一个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可以
: 做一些个人不能做的事、可以限制人民权力。但因为国家的权力是
: 人民给予的,当它限制人民权力时,必须采用对人民权力侵害最小
: 的那个方案(亦即比例原则中的最小侵害性原则)。这样看来,死
: 刑最少有两个问题:(一)今天之所以要有死刑,乃是由於社会的
: 需要,我们可以为了社会的需要而剥夺一个人自然的、与生俱来的
: 生命权吗?我们让渡给国家的权有包括生命权?(二)终生监禁和
: 死刑都可以达到限制犯人权利、惩罚犯人、使之无法再犯的效果;
: 依照最小侵害性原则,似乎该使用终生监禁。
关於理由2已经讨论到烂了,暂不回应
不过其实1和2是相关的
首先,我觉得问题1是死刑之所以存在的重点
以我们立法精神来说,这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生命权是经由国家赋予之後始有法定效力
(由胎儿视为既已出生,也有生命权可知...这点也关乎堕胎合法与否的问题)
假如是这样,则意味着两件事
1.既然人民生命权是被国家所赋予,则国家有保障国民生命权的义务
2.在某些条件下,国家可以收回原本所赋予的生命权
所以要是今天我剥夺你的生命,并不是单纯你我之间的事
而是我侵害了国家所赋予你的权利
就跟监禁你而侵害了国家赋予你的人身自由权一样,只是轻重之分罢了
因此国家处死刑的原因有
1.国家应保障你生命权,结果你生命权被剥夺了,国家也必须负责任
2.收回我的生命权既然也是国家可为之事,便可为逞罚选项之一
假若我的恶性大到非收回我生命则不能处理
(即恶性已达最大值....不过,题外话,这判断当然很主观)
剥夺我生命亦不失比例原则
所以,生命权是被"赋予"而後存在的立法精神
我认为是死刑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
关於堕胎,安乐死,其实也跟这息息相关
照理说有死刑的国家,越有可能安乐死不合法,堕胎不合法
(讲白话点,假如你的命是国家给的..故若有变动应该也要经由国家同意
没经过国家同意(法源)就变动(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罪就产生了)
在没有此立法精神的国家,死刑存在的理由就薄弱多了
既然你我的命不需要国家赋予,则无论如何国家自然也无收回的合法性
相关地,既然生命跟国民的权利义务没那麽直接相关
堕胎或安乐死也就没有那麽容易被国家干涉
我并没有说我赞成这种立法精神
说实在的台湾这海岛型国家,因为历史因素承袭大陆法系
适不适合本来就很难说....
只是我认为死刑存在,并不违背这种立法精神..当然也包括我国
由此顺便回应你所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相关性
我认为今日的死刑之所以存在,主要还是上述理由
(生命权是否经由国家赋予而存在)
只是刚好具有报复色彩
而不是因果对调,为了达到报复效果才保留死刑
就以你说的人身自由权为例,由於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是经由国家"赋予"始存在
故收回人身自由为国家可为之事,你晓得这并不符合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因为有两条双方向的反例:
1.关人者未必以关他为惩罚
2.被关的也不一定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者
而杀人的行为是所有恶行之中最重的
当然也有其他也很严重的,只是就目前已知,好像都没几个可与剥夺他人生命相比
而收回生命权也是所有惩罚中最重的(等於所有权利尽数收回)
所以恶性最重大的犯人会处以极刑,但是:
1.未必杀人都会被判死刑(恶性不至极大值或临界点)
2.被判死刑的,理论上来说也未必是杀人者
只是现行条件上,似乎没有比杀人致死更严重的事了
所以这情形在实务上几乎是不存在的
所以实际上来说,显得只有一个方向的反例
死刑存在是有报复色彩,但报复应该是呈现出来的现象,不是原因
: 2、死刑是目前我国刑罚中(甚至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刑罚中)
: 唯一有汉摩拉比式「以牙还牙」法律精神的,亦即「甲剥夺了乙的
: 生命权,则甲的生命权也该被剥夺」。在其他的刑罚里,我们看不
: 到这个现象,例如「丙砍断丁的一只手,法律只会叫丙坐牢和赔偿
: ,不会砍断丙的手」,而且事实上,砍断丙的手对丁来说没有实益。
: 既然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没有汉摩拉比式以牙还牙的法律精神,死刑
: 有什麽样的特殊地位,需要拥有汉摩拉比式以牙还牙的法律精神?
: 如果没有办法说明这点,为了法律的逻辑统一,似乎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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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45.130
※ 编辑: lemonstar 来自: 59.105.45.130 (03/19 01:25)
1F:推 nameofroses:说得真好。我没有想那麽清楚。 03/19 01:24
2F:→ xiaoa:以一般的说法, 生命权不是国家赋予的. 是生命赋予的, 即生而 03/19 02:01
3F:→ xiaoa:得之. 而国家做得只是, 是否保障人民继续享有这个权利 03/19 02:02
4F:→ xiaoa:而国家的权力, 是立国者(即国民/君王)赋予的. 国家可以行使 03/19 02:12
5F:→ xiaoa:高於个人权利的做为, 是因为立国时国民将赋予/渡让给国家 03/19 02:14
6F:→ xiaoa:所以, 国家可以夺走人的XX权利, 但只有在国民同意的情况下 03/19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