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Sat Mar 27 02:02:08 2010
※ 引述《nidor (awful)》之铭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用总人口当母数的犯罪率跟你选的比例变数 有显着的正相关
: : 怎麽可能选不一样的母数就有不同的结论
: : 更加没有所谓选不同母数就忽略了重要变因的问题
: : 你宣称会有的问题 根本就从你选的不同变数里看不出来
: 你始终搞不懂。
: 假设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失业率下降,监视器设置增加,警察素质提升,
: 同时又停止执行死刑,那请问是哪个变因造成犯罪率的变化?
: 更何况闯空门,偷窃,侵占,伤害,恐吓,赌博,任何人都知道不可能被判死刑。
: 那死刑对於以上潜在罪犯有任何威吓作用吗?
: 这就是用总人口数去计算犯罪率没有意义的理由。
经济发展、失业率、监视器、警察效率 分别是影响治安的变因没错
要分析各自影响犯罪率的效果 就是做 factor loading analysis
看每个变因的解释力 这当然是可以做的
不过你没搞清楚的是我质疑你的部份
你认为王清峰选了平常所用的重大刑案犯罪件数(A)是母数错误
而你认为合理的变数:本刑死刑犯罪占总犯罪比例(B)
在整体作图上A和B是高度正相关的两条数列
你可以从B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的结论 也同样可以由A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
从统计上来说 选A跟选B不会有什麽不同的结论
你当然可以一直说B比较好 我没有否认啊
但是明明选A的结论也会一样
你一直强调母数错误就会有不同结论 这是很怪的
: : 我已经改用精确的说法了 死刑没有比长年数徒刑多吓阻力
: : 我承认「死刑完全没有吓阻力」的说法是瞎掰了
: : 你这样搞也不过就是在瞎掰而已
: 这边的论证方式完全仿造你的推论方式:两方案比较-删除没有更多吓阻力的。
: 你认为这样的推论是瞎掰,那我不懂你的推论要怎麽说服别人?
你的推论不是根据实际量刑来推论 纯属空中楼阁
首先 关到死是指不可假释终身监禁(现在台湾不实行)
无期徒刑约当於25年有期徒刑 而且前20年不可假释
有期徒刑最高刑度20年 有期徒刑最低为二个月
量刑以月为单位 不以日为单位
所以你的推论第一步 关到死跟99年比 两者都没有在台湾实施 都是空话
一直到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这才开始出现有的比的可能
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显然无期徒刑强过20年 20年强过19年11个月 19年11个月又强过19年10个月....
一路下来 有期徒刑3个月还是强过有期徒刑2个月
所以这样看下来 我实在是看不出来你的推论用现实量刑来推 有什麽用处就是了
: : 我们被认为跟南韩一样是事实上不执行死刑的国家
: : 所以你的1.有问题
: 至截稿前刑法未废除死刑。刑法修改废除死刑的时候请通知我,我会修改论述。
De facto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
你说刑法废死这是指de jure的状态
废除死刑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诉求
你断章取义的说只要没有明文废除 就符合公约字面意义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 : 而且你引用的同条第六点就是
: : 「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 目前政府并没有"援引"此条约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 因为死刑存续,完全是因为立法院没有修改刑法,自始与此条约无关。XD
我国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 先後表达将逐步废除死刑
支持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死刑的目标
并由总统签署、立法院通过的条约
结果却片面推迟废除死刑的进度 (从不执行死刑国降为执行死刑国)
这确确实实是违背公约的行为
其实之前吴敦义就是想说我国尚未废除死刑 所以还可以执行
但是若是真的下令执行 肯定会引发要求特赦的声音
总统是否特赦更是直接让总统卷入争议之中
其实最好的作法就是直接都释宪
大法官都不要解释 继续拖下去
这样就是大法官不解释的问题 就不会引起什麽签不签 赦不赦的问题
: : 所以走回头路就是违背公约 这是很明确的
: : 问题在於是谁会来告台湾政府的问题
: : 因为其实就算法务部签订执行死刑 AI还是会推动总统特赦
: : 会直到总统不特赦 确定执行死刑时
: : 台湾才有这个走回头路、违背公约的问题
: 根本不会。你误解条文了。
这个公约的本意就是推动废除死刑
走回头路就是抵触了公约的重要价值 你只凭字面解释才是错解了公约内涵
: : 徐自强人不在犯罪现场都可以三审定谳死罪了
: : 要是早早执行 更没有後来的这些证据
: 台湾的司法是很多问题,但是这与死刑是否存续无关。
: 司法很多问题的解决是司法改革,不是废除死刑可以解决。
司法有问题 所以要留着这些人的命 看以後改革好了 才有机会翻案
要不然像江国庆很可怜 早早毙掉
老爸七老八十还想帮已经毙掉的儿子平反 这样很衰小
: : 所以勒 边际效益递减法则大家都知道也都同意
: : 但是你要说什麽东西是边际效应递减的? 自由?死亡?刑期?
: 威吓力。
所以你同意因为边际效应递减 所以30年刑期威吓力没有比20年威吓力多多少
那很好啊 所以我们没有30年有期徒刑 也没有关到死这种没有威吓力的刑罚
可是这跟你主张的支持死刑的立场不符呀 所以你是表达你要改立场了吗?
: : 死刑的法理基础是什麽?
: 宪法,刑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不否定死刑,
: 那废除死刑的法理基础是什麽?
公约本来就是要求缔约国逐步废除死刑 法理基础就是天赋人权
而事实上各国都有长期公权力杀人的传统 要承认且逐步说服这些国家放弃这种传统
而我国宪法是基於天赋人权的概念而建立的宪法
天赋人权的法理是个人让渡「部份」生命权与国家换取社会秩序的保护
所以个人无法让渡所有的生命权给国家 亦即国家无权杀人
: 附上你所说的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的回应:
: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New Evidence on an Old Controversy
: http://www.jstor.org/pss/2778855
: 简单翻译一下:
: 美国在停止死刑12年之後终於恢复了执行,作者在此提出一份统计证据显示,
: 恢复死刑在短期内的确吓阻了杀人案的发生。这个效果在之前的研究中未被显现。
我比较穷困 看不到全文 只看到第一页的内容里是说
过去有七个研究指出死刑没有吓阻力
所以1978年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也如此下结论
然而这个研究运用了新的统计方法论证
执行死刑有短期的吓阻力 而长期来说 没有证据显示死刑有长期吓阻的作用
你认为你看到的是死刑有短期吓阻力
我看到的是普遍认为死刑没有吓阻力
而这位作者独排众议说虽然平均而言没有吓阻力
但是至少有短期延迟重刑犯罪的效果
我是没看到详细完整内容 不方便多说什麽
但是我不觉得这是能支持执行死刑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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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ask-why自己写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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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ikeiosis 来自: 58.115.122.111 (03/27 03:04)
1F:嘘 PRAM:我管那什麽公约不公约的 03/27 08:59
2F:→ Oikeiosis:没有人求你看啊 那个公约是立法院通过 效力等同国内法 03/27 23:24
3F:推 size:国内法和公约位阶一样 且公约无强制力 所以你在唱心酸的吗? 03/27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