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dor (awful)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Mon Mar 29 17:59:52 2010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nidor (awful)》之铭言:
: : 你始终搞不懂。
: : 假设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失业率下降,监视器设置增加,警察素质提升,
: : 同时又停止执行死刑,那请问是哪个变因造成犯罪率的变化?
: : 更何况闯空门,偷窃,侵占,伤害,恐吓,赌博,任何人都知道不可能被判死刑。
: : 那死刑对於以上潜在罪犯有任何威吓作用吗?
: : 这就是用总人口数去计算犯罪率没有意义的理由。
: 经济发展、失业率、监视器、警察效率 分别是影响治安的变因没错
: 要分析各自影响犯罪率的效果 就是做 factor loading analysis
: 看每个变因的解释力 这当然是可以做的
这当然是可以做的。
只是在没有人做的情况下,还是有人可以大声疾呼要"看趋势、看趋势",只看趋势
就可以知道是犯罪率改变的趋势只要看跟死刑停止执行时间的关联,其他的因素改变
都不用看。
这种光看趋势就可以得到结论的方法,简直是统计之神,铁口神断。
以犯罪率来说,你努力排除了经济发展、失业率、监视器、警察效率的差异,
还有任何想的到的影响因素,就可以告诉我们停止死刑对犯罪率有没有影响。
不要告诉我怎麽可以用这麽严格的标准来质疑你。那等於告诉大家你的趋势观只是
随便和稀泥。
: 不过你没搞清楚的是我质疑你的部份
: 你认为王清峰选了平常所用的重大刑案犯罪件数(A)是母数错误
: 而你认为合理的变数:本刑死刑犯罪占总犯罪比例(B)
: 在整体作图上A和B是高度正相关的两条数列
请问你如何断言两者必定会呈现正相关?
小偷诈骗变少了,杀人犯变多了,说不定整体犯罪率还下降咧。
想必你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总犯罪数下降,杀人犯变多),依然画出呈现正相关的数列。
: 你可以从B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的结论 也同样可以由A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
: 从统计上来说 选A跟选B不会有什麽不同的结论
: 你当然可以一直说B比较好 我没有否认啊
: 但是明明选A的结论也会一样
: 你一直强调母数错误就会有不同结论 这是很怪的
你差点说服我了,我快要相信你在看趋势与作图上有过人的功力。
: : 这边的论证方式完全仿造你的推论方式:两方案比较-删除没有更多吓阻力的。
: : 你认为这样的推论是瞎掰,那我不懂你的推论要怎麽说服别人?
: 你的推论不是根据实际量刑来推论 纯属空中楼阁
: 首先 关到死是指不可假释终身监禁(现在台湾不实行)
: 无期徒刑约当於25年有期徒刑 而且前20年不可假释
: 有期徒刑最高刑度20年 有期徒刑最低为二个月
: 量刑以月为单位 不以日为单位
: 所以你的推论第一步 关到死跟99年比 两者都没有在台湾实施 都是空话
你的推论并没有指一定是在台湾。所以我以普遍性进行推论。
按照你的推论原则,就是说凡是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无上限有期徒刑的地区,
犯人就没有任何惩罚的必要。
: 一直到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这才开始出现有的比的可能
: 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 显然无期徒刑强过20年 20年强过19年11个月 19年11个月又强过19年10个月....
我不认为这其中有任何显然。我认为这显然是你自己猜测。
如果说要有什麽显然,按照这种自由心证的显然法,我倒认为死刑显然强过
无期徒刑。
: 一路下来 有期徒刑3个月还是强过有期徒刑2个月
: 所以这样看下来 我实在是看不出来你的推论用现实量刑来推 有什麽用处就是了
: : 至截稿前刑法未废除死刑。刑法修改废除死刑的时候请通知我,我会修改论述。
: De facto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
: 你说刑法废死这是指de jure的状态
: 废除死刑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诉求
: 你断章取义的说只要没有明文废除 就符合公约字面意义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法律条文就是讲究符合字面意义。不然邻居把你的房子抢过来,
说这个房子物权属於他 de facto,你说不定还觉得渡让的十分合理咧。
: : 目前政府并没有"援引"此条约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 : 因为死刑存续,完全是因为立法院没有修改刑法,自始与此条约无关。XD
: 我国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 先後表达将逐步废除死刑
: 支持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死刑的目标
: 并由总统签署、立法院通过的条约
: 结果却片面推迟废除死刑的进度 (从不执行死刑国降为执行死刑国)
: 这确确实实是违背公约的行为
这是你片面的解释。
: 其实之前吴敦义就是想说我国尚未废除死刑 所以还可以执行
: 但是若是真的下令执行 肯定会引发要求特赦的声音
: 总统是否特赦更是直接让总统卷入争议之中
: 其实最好的作法就是直接都释宪
: 大法官都不要解释 继续拖下去
: 这样就是大法官不解释的问题 就不会引起什麽签不签 赦不赦的问题
: : 根本不会。你误解条文了。
: 这个公约的本意就是推动废除死刑
: 走回头路就是抵触了公约的重要价值 你只凭字面解释才是错解了公约内涵
就算本意是推动废死,但是各国政治状况不同,所以条文不写死等着各国玩啊。
: : 台湾的司法是很多问题,但是这与死刑是否存续无关。
: : 司法很多问题的解决是司法改革,不是废除死刑可以解决。
: 司法有问题 所以要留着这些人的命 看以後改革好了 才有机会翻案
: 要不然像江国庆很可怜 早早毙掉
: 老爸七老八十还想帮已经毙掉的儿子平反 这样很衰小
所以很衰小的意见就很该听是吗?那受害人跟家属的意见应该最该听。
他们无辜的因为减少的威吓力导致丧失生命与亲属,是不是非常衰小?
: : 威吓力。
: 所以你同意因为边际效应递减 所以30年刑期威吓力没有比20年威吓力多多少
: 那很好啊 所以我们没有30年有期徒刑 也没有关到死这种没有威吓力的刑罚
: 可是这跟你主张的支持死刑的立场不符呀 所以你是表达你要改立场了吗?
就算递减还是有效啊。
不然因为你的存款会有边际效应递减,就强制你超过1万元以上财产通通归我怎麽样?
那我会很乐意接收。
: : 宪法,刑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不否定死刑,
: : 那废除死刑的法理基础是什麽?
: 公约本来就是要求缔约国逐步废除死刑 法理基础就是天赋人权
对不起,天赋人权是屁。法律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天赋人权。
如果真有天赋人权的话,美国就不会在设计宪法的时候让人民可以对抗政府。
: 而事实上各国都有长期公权力杀人的传统 要承认且逐步说服这些国家放弃这种传统
: 而我国宪法是基於天赋人权的概念而建立的宪法
: 天赋人权的法理是个人让渡「部份」生命权与国家换取社会秩序的保护
: 所以个人无法让渡所有的生命权给国家 亦即国家无权杀人
: : 附上你所说的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的回应:
: :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New Evidence on an Old Controversy
: : http://www.jstor.org/pss/2778855
: : 简单翻译一下:
: : 美国在停止死刑12年之後终於恢复了执行,作者在此提出一份统计证据显示,
: : 恢复死刑在短期内的确吓阻了杀人案的发生。这个效果在之前的研究中未被显现。
: 我比较穷困 看不到全文 只看到第一页的内容里是说
: 过去有七个研究指出死刑没有吓阻力
: 所以1978年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也如此下结论
: 然而这个研究运用了新的统计方法论证
: 执行死刑有短期的吓阻力 而长期来说 没有证据显示死刑有长期吓阻的作用
: 你认为你看到的是死刑有短期吓阻力
: 我看到的是普遍认为死刑没有吓阻力
当然啊,反对意见你都看不到啊.....
: 而这位作者独排众议说虽然平均而言没有吓阻力
: 但是至少有短期延迟重刑犯罪的效果
: 我是没看到详细完整内容 不方便多说什麽
: 但是我不觉得这是能支持执行死刑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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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错认你们,你们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来不从属於谁,即使不完全自由
,却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为地位和等级,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谐地共存。那麽,
论理性和正义,谁能对平等的同辈冒称帝王而君临?论权利和光荣,虽有所不同,但论自
由,却都是平等的,我们本没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压在我们头上。」
--撒旦对天使演说。<失乐园>,弥尔敦,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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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89.160
※ 编辑: nidor 来自: 220.132.89.160 (03/29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