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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dor (awful)》之铭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经济发展、失业率、监视器、警察效率 分别是影响治安的变因没错 : : 要分析各自影响犯罪率的效果 就是做 factor loading analysis : : 看每个变因的解释力 这当然是可以做的 : 这当然是可以做的。 : 只是在没有人做的情况下,还是有人可以大声疾呼要"看趋势、看趋势",只看趋势 : 就可以知道是犯罪率改变的趋势只要看跟死刑停止执行时间的关联,其他的因素改变 : 都不用看。 : 这种光看趋势就可以得到结论的方法,简直是统计之神,铁口神断。 : 以犯罪率来说,你努力排除了经济发展、失业率、监视器、警察效率的差异, : 还有任何想的到的影响因素,就可以告诉我们停止死刑对犯罪率有没有影响。 : 不要告诉我怎麽可以用这麽严格的标准来质疑你。那等於告诉大家你的趋势观只是 : 随便和稀泥。 别闹了 我只是说「假如」做出来的实证结果是某种状况时该如何解释而已 我可从来没说过那是确定的结论 是你坚称那是统计的误用 那我就来检视你不误用统计 会有什麽结论而已 : : 不过你没搞清楚的是我质疑你的部份 : : 你认为王清峰选了平常所用的重大刑案犯罪件数(A)是母数错误 : : 而你认为合理的变数:本刑死刑犯罪占总犯罪比例(B) : : 在整体作图上A和B是高度正相关的两条数列 : 请问你如何断言两者必定会呈现正相关? 王清峰有给他用的变数 (重大刑案犯罪件数) 把这串数列A拿来跟你认为合理的变数B拿来做相关系数 得到正的0.82 而通常正的0.7以上的相关系数都是高度正相关 我怎麽断言的? 就是拿起来算而已 这是初统前四堂课就会教的东西 : 小偷诈骗变少了,杀人犯变多了,说不定整体犯罪率还下降咧。 : 想必你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总犯罪数下降,杀人犯变多),依然画出呈现正相关的数列。 有数据 不必用猜的 0.82就是高度正相关 : : 你可以从B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的结论 也同样可以由A对C相关性研究得到 : : 从统计上来说 选A跟选B不会有什麽不同的结论 : : 你当然可以一直说B比较好 我没有否认啊 : : 但是明明选A的结论也会一样 : : 你一直强调母数错误就会有不同结论 这是很怪的 : 你差点说服我了,我快要相信你在看趋势与作图上有过人的功力。 我很讶异你不愿相信一个基本的统计常识 而且嘲讽这个常识 : : 你的推论不是根据实际量刑来推论 纯属空中楼阁 : : 首先 关到死是指不可假释终身监禁(现在台湾不实行) : : 无期徒刑约当於25年有期徒刑 而且前20年不可假释 : : 有期徒刑最高刑度20年 有期徒刑最低为二个月 : : 量刑以月为单位 不以日为单位 : : 所以你的推论第一步 关到死跟99年比 两者都没有在台湾实施 都是空话 : 你的推论并没有指一定是在台湾。所以我以普遍性进行推论。 : 按照你的推论原则,就是说凡是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无上限有期徒刑的地区, : 犯人就没有任何惩罚的必要。 我原本的推论是从美国的研究结果 单纯来比较死刑与无期徒刑吓阻力问题 是你要扩张推论说可以讲所有自由刑的状况 那就必须要谈到有实际实行的地方是如何实施的关键 实证研究的原则就是要有实际的状况再来说 所以我说你本来讲的就是空中楼阁 根本就纯属空话 德国、英国、美国、日本这些我们常沿袭的国家也没有以日量刑的有期徒刑 你说普遍而言 其实也没什麽普遍性好讲 而且就算是用你的逻辑 只要不以日为单位 以月为单位的量刑 就是会有很明显的差别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之前役期缩减时 明明每次也只有减个两个月 有减到的的就爽的半死 而军训成绩抵一个月役期也几乎人人都去抵 能够少一个月就是少一个月 : : 一直到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这才开始出现有的比的可能 : : 无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 : 显然无期徒刑强过20年 20年强过19年11个月 19年11个月又强过19年10个月.... : 我不认为这其中有任何显然。我认为这显然是你自己猜测。 : 如果说要有什麽显然,按照这种自由心证的显然法,我倒认为死刑显然强过 : 无期徒刑。 你要认为死刑显然强过无期徒刑 这是一般人普遍都有的看法 我同意很合理 在一般看法里 死刑强过无期 无期强过有期 长期强过短期 这是很显然的 我强调的是 美国的实证证据显示死刑吓阻力没有强过长年数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是实证研究跟常识不一致时 我倾向认同实证研究的结论 : : 一路下来 有期徒刑3个月还是强过有期徒刑2个月 : : 所以这样看下来 我实在是看不出来你的推论用现实量刑来推 有什麽用处就是了 : : De facto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 : : 你说刑法废死这是指de jure的状态 : : 废除死刑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诉求 : : 你断章取义的说只要没有明文废除 就符合公约字面意义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 法律条文就是讲究符合字面意义。不然邻居把你的房子抢过来, : 说这个房子物权属於他 de facto,你说不定还觉得渡让的十分合理咧。 de facto 的观念用得很广 邻居侵占房子的行为也有用到 不必说邻居去地政单位登记说我抢了这栋房子(de jure) 而是只要邻居事实上来使用 并且排除你的使用(de facto) 就发生侵占事实了 你说法律符合字面意义 (不承认de facto状态的话) 就是说 如果邻居抢你房子 只要他不去地政事务所过户 他就没抢成 你就永远在门外哭自己房子被抢了 也不能告他侵占 你认为这样合理吗? : : 司法有问题 所以要留着这些人的命 看以後改革好了 才有机会翻案 : : 要不然像江国庆很可怜 早早毙掉 : : 老爸七老八十还想帮已经毙掉的儿子平反 这样很衰小 : 所以很衰小的意见就很该听是吗?那受害人跟家属的意见应该最该听。 : 他们无辜的因为减少的威吓力导致丧失生命与亲属,是不是非常衰小? 请循其本 我主张: 「司法有问题 所以需要救济的途径 死刑断送一切救济的可能 所以应该要废除」 你们的反驳是: 「1.司法有问题 救济也有问题 所以没完没了 什麽都有问题 」 「2.司法有问题就要改进 而不是一切都要靠救济」 我对你们看法的回应是: 司法不彰的问题很严重 所以要保留救济 以减轻现在问题的严重性 并且同时缓步改进 : : 所以你同意因为边际效应递减 所以30年刑期威吓力没有比20年威吓力多多少 : : 那很好啊 所以我们没有30年有期徒刑 也没有关到死这种没有威吓力的刑罚 : : 可是这跟你主张的支持死刑的立场不符呀 所以你是表达你要改立场了吗? : 就算递减还是有效啊。 : 不然因为你的存款会有边际效应递减,就强制你超过1万元以上财产通通归我怎麽样? : 那我会很乐意接收。 我就说你的譬喻跟你的立场不合 所以我才说我看不懂 你明明就要强烈主张死刑比其他一切刑罚有威吓力 却拿边际效应递减来这里用 其实并不支持你的论点 你现在说「就算」递减还是有效....(虽然我不知道「有效」是哪个论点还有效) 那你本来到底是为什麽要提到边际效应递减的呢? : : 公约本来就是要求缔约国逐步废除死刑 法理基础就是天赋人权 : 对不起,天赋人权是屁。法律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天赋人权。 : 如果真有天赋人权的话,美国就不会在设计宪法的时候让人民可以对抗政府。 你不认同天赋人权 那没什麽 那你可以说明你认为我国建立的法理基础是甚麽 以及你认同的法理容不容许死刑 这我也很乐意讨论 只要你能讲 没有什麽是不能谈的 不过一般公认美国宪法是第一部以天赋人权的原理设计的宪法 独立宣言虽然不是法律 但是却是指导美国建国的重要文献 而独立宣言前言第一句就是 下述真理不证自明: 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 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 这就已经极度清楚的说明个人生命权不可转让 除非你认为独立宣言也是屁 否则我不能理解你认为「如果真有天赋人权... 」 这是什麽意思 : : 而事实上各国都有长期公权力杀人的传统 要承认且逐步说服这些国家放弃这种传统 : : 而我国宪法是基於天赋人权的概念而建立的宪法 : : 天赋人权的法理是个人让渡「部份」生命权与国家换取社会秩序的保护 : : 所以个人无法让渡所有的生命权给国家 亦即国家无权杀人 : : 我比较穷困 看不到全文 只看到第一页的内容里是说 : : 过去有七个研究指出死刑没有吓阻力 : : 所以1978年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也如此下结论 : : 然而这个研究运用了新的统计方法论证 : : 执行死刑有短期的吓阻力 而长期来说 没有证据显示死刑有长期吓阻的作用 : : 你认为你看到的是死刑有短期吓阻力 : : 我看到的是普遍认为死刑没有吓阻力 : 当然啊,反对意见你都看不到啊..... : : 而这位作者独排众议说虽然平均而言没有吓阻力 : : 但是至少有短期延迟重刑犯罪的效果 : : 我是没看到详细完整内容 不方便多说什麽 : : 但是我不觉得这是能支持执行死刑的研究结论 请认真回应一下吧 不要只是帮人戴帽子 你给了连结 我好歹也是把能看的都看完了 并且回应了你避重就轻的翻译 你不为自己避重就轻的翻译辩护 反而只是宣称对手只有立场 而忽视证据 这样的态度并不令人欣赏 -- 把在ask-why自己写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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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5.113.23
1F:推 sinlin1124:从数据看到的趋势我是看出来下降...但是你只用"死刑停 04/03 04:43
2F:→ sinlin1124:只执行"来解释它也未免把它想的太单纯了吧... 04/03 04:44
3F:→ sinlin1124:还是你觉得只用这个变因去解释就很足够了? 04/03 04:46
4F:→ Oikeiosis:我同意这样不能决定是死刑的影响 之前也只是说较可能的 04/03 14:32
5F:→ Oikeiosis:较可能的解释方式 并不是说这就是完整的分析 04/0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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