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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整理、跨段跨文章引用,以及逻辑连贯的必要重组, 我把每个不同的子议点加上编号。 如果你想开辟新的子议题,也欢迎自己加, 编号顺序任意,不重覆就好。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一) : : 客观就是多数人的主观。 : : 你拿这篇论文要求政策改革,也是不受支持的。 : : 当然,大多数人可以区分为民意和专家意见, : : 如果你认为你我对此论文的主观意见没啥意义,那拿去问专家们的意见也行。 : : 根据废死联盟的说法: : :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13 : : 谈到吓阻力问题,他们宁可拿我国犯罪率的变化,也不拿此篇论文, : : 你要不要想想是为什麽? : 这篇文章我也看过啦 他们宁可拿我国犯罪率的变化 : 这就是我之前讨论时跟nidor一直在讲的趋势变化 : 为什麽他们不拿此篇论文? 因为一般人不愿意讨论论文内容 : 而且国内缺乏这类结论确定的论文 所以只好先以趋势变化来说明可能有这种效果 举个例子, 几乎所有医学的卫教都是「OO研究显示XX,所以●●」, 而不是看趋势。 可见即使一般人不讨论论文内容, 严谨的引证都是引用论文,再补上论文结论的通俗解释, 如此既能兼顾让民众理解,亦能兼顾学术上的严谨。 废死方总是认为「废死不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无效,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留死方总是认为「废死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有效,不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趋势变化受控制的变因更少、干扰因子更大,可信度和证据强度都很糟, 拿这样的东西来而不拿论文,可见即使在废死团心目中, 这论文结论的证据强度也不怎麽样。 : : (五) : : 你同意「对於大多数受害者家属,死刑对他们有精神慰藉的作用」吗? : 当然不同意啊 好比说白冰冰在陈进兴伏法後 : 理论上不是应该得到了死刑的精神慰藉吗? : 但是显然没有啊 : 白冰冰还是跑去观落阴 还付了几百万给神棍想要帮女儿过得好一点 : 如果说死刑真的有什麽精神慰藉 那白冰冰的慰藉呢? 有人说过了,原本-100分,慰藉後-30分,当然有改善。 受重伤者急救後很可能变植物人,所以你同意受重伤者不需急救? 癌症末期治疗後大多数还是会死,所以你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治疗? : : 证据呢? : 什麽叫做精神慰藉的证据? 我要问的是,你根据什麽(证据或论证)推论 「有精神慰藉就是有精神慰藉,跟凶手受何刑罚无关」? 我承认要证明无关很困难,所以你能推翻所有支持有关的论证或证据就行。 请教一下,「如果死刑对受害者方完全没有心理慰藉的效果, 为什麽大多数受害者方都反对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监持要处加害者死刑?」 : : (六) : : 「两年」是怎麽来的?你的单纯假设?那我也可以假设是「二十年」啊... : : 有资料显示,终生监禁从被关到被发现误判,平均过了几年吗? : 我讲德州资料 这是2008年的资料 相关的误判资料是2010年引用的 : 这不是两年要不然是多久? 一年半? 一年的例子证据力很差, 我完全可以质疑可能某年20个判决完全没误判, 要引证的话,长期统计数据会比较有价值一点... 还有我说过,除了量以外,质也很重要。 你说有4/18误判,请教那4个被误判的人,重新判决的结果是无罪吗?或只是罪不致死? 还有,这4人被发现误判时,是死刑已经执行了,或只是定谳未执行? 能不能拿个长期统计告诉我,完全无辜者被判有罪的人有多少? 我国从政治黑暗期以後,这麽多年来,有几件案子是真的无辜者被判死? 要证明某人有没有犯罪并不是真的那麽难, 能够缠讼几十年,让法官和律师案牍劳形的往往是「要把这歹徒判多重的罪?」 对啊,误判率几十趴好高啊, 但里面有几趴是像这种: 「他只是纵火该被关十年,结果被做掉了。冤啊!」 「他只是掳人勒赎撕票该判十年,结果被杀了。冤啊!」 说实话对於犯罪者,很多人的想法是: 被判刚好的刑→应该的; 被判加重的刑→谁教你犯罪在先,现在被加重判刑,虽然有点衰但也是活该; 被判减轻的刑→司法不公啊! 拜托废死方,要举证就讲清楚一点, 不要拿个不清不楚的「误判率」误导社会大众。 无辜的你走在路上被司法抓去误杀的机会,实际上恐怕没那麽高吧? 更何况..如果你很不幸就是那麽衰小, 即使我国真的废死,你不会被杀是没错啦...但也会吃一辈子的牢饭。 我还没有提到另一个问题,有冤是真的吗?「误判」不是误判吗? 有没有可能恶徒神通广大,藉着某些关系,有罪也能无罪? 你说终身监禁让无辜者有冤得伸, 但同时,难道不会纵虎归山? 何者比较多? : : (七) : : 你认为这是经由「法理」得到的唯一结果(如果不是请说明更多结果), : : 现在又说这结果不确定的,所以你认为「死刑不符法理」不是一个确定的论述吗? : 法理是法理 误判是实务问题啊 : 我不懂为什麽「不知道误判率」跟「死刑符不符法理」之间有关连? 这样说好了, 我问你「你说死刑相对於终生监禁,不符法理,然後呢?」 你说死刑相对於终生监禁的後果就是「4个无辜者被杀」 vs 「5~?个无辜者被终身监禁」 後来又说这其实不确定,可能较坏,但也可能较好, 这表示你同意,不符法理的後果好坏不定。 据此我可以推论,其实你也不知道应不应该遵循你说的这个「法理」, 对啊,留死方就是主张不必遵循这个「法理」。 : : (八) : : 举例来说, : : 如果[1.相较於死刑,误判能得到的救济较多]是正值, : : 就表示此项一定是支持废死或无影响可忽略,不会变成是支持死刑。 : 疑 那若该项为负值不就自动变成支持死刑 : 那你区分成本项跟效益项不就毫无意义 : 你只需要列出五个因素 其中是正值就是支持废死 负值就是支持死刑 : 这样不是更简洁? 我个人觉得把「效益」和「成本」分成二块来看比较清楚, 要照你的想法其实也没什麽不可以。 (九) : : : 2.逃狱再犯、劫狱再犯、出狱再犯、赦免再犯、假释再犯的比率缺乏统计 : : : 我们也没有哪个死刑犯本身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特赦)的假释犯再犯的 : : : 也许现行的无期徒刑制度已经足以隔离该犯人对社会的罪行 : : 就算缺乏统计,这情形的可能性及人们对此可能产生的担忧都是理论上可预期的, : : 如果废死方希望减轻民众对废死的疑虑、增加对废死的信任,最好解释一下罗... : 我换另一个角度来讲吧 : 因为担心罪犯「再犯」(而非已犯)的可能而加以惩罚隔离 : 这是歧视 也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比如说 假如今天男性失业原住民的犯罪率显着高於一般水准 : 所以男原住民一失业 我们就把他们关起来与社会隔离 : 好保护社会大众不受可能的犯罪侵害 : 这种行为不就跟担心罪犯「再犯」就把他们关到死或一枪打死一样吗? 第一,不该只用歧视探讨。 逃狱、劫狱、赦免、假释再犯,这牵涉到法律的执行是否落实,牵涉到公平正义, 法官判赔5000万,结果刻意只收10万,这公平吗? 你如果认为这无所谓,那「把犯人判死刑却偷偷纵放」也无所谓吗? 事实上,那样做短期内可能的确有良效。 但要纵放的死刑犯不被发现,我想是难如登天、缘木求鱼, 当民众发现犯人被偷放, 当民众意识到法律是虚的,惩罚是假的,「他们被政府骗了!」 问题就大条了,革命都可能发生。 我认为民众反废死,表面上是应报,但实际上可能是「隔离」,不信任是不小的原因。 为什麽陈进兴该死,而不是被关一辈子? 你现在说不杀陈进兴,把他终生监禁,能信吗? 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我国政局也不稳定, 谁知道陈进兴会不会关个二年再来个法改或总统特赦? 这种情况下,当然是早点伏法比较实际。 第二,关於你所谓的「歧视」 商店曰「一件衣服35元,5件100元」, 这也是歧视,歧视「买1~4件衣服的人」,是不是? 如果版规说「一行文删,三次一行文水桶」, 这也是歧视,歧视「po了三次一行文的人」,是不是? 如果我们把一个不稳定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关进病房, 这也是歧视,歧视「不稳定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是不是? 你如果还要从这个角度探讨,可否先告诉我, 你对歧视的定义是什麽?什麽是歧视,什麽不是? : : (四) : : 我同意的「这个说法」是你对於此文章公信力的说法, : : 而不是同意该论文的结果, : : 以及引用者根据该论文做出的推论「死刑相较於终生监禁,对吓阻力没有影响」。 : 所以你哪里不同意呢? 也就是你认为争议在哪里? 1) 我们应该先问「死刑需要比终身监禁多出多少的犯罪吓阻力,才具有基本正当性?」 2) 然後再问「这个统计能支持或否定以上的论述吗?证据力够不够?」 1)没解决之前,2)便无从评估。 如果死刑比终身监禁多出来的额外吓阻力是 y/x, 我们比较的将是:「杀死 x 个人」 vs 「让 y 个无辜者因为缺乏吓阻力而死亡」 你在 #1Bez7XKL 说,吓阻力大於 2/1 就够了; 而如 http://tinyurl.com/y9vjx85 所述,作者认为大於 1/2 就能接受; nidor 在 #1Bin5jNJ 也提到,如果死刑犯都罪有应得,1/11 都可能是划算的。 (A) 如果照你的说法(差异应大於2),这篇论文的结论应该是: 「死刑相较於终生监禁,在统计学上无法观测到差异」 你说「死刑相较於终生监禁,长期而言『没有效果』」是偷渡推论。 (简之:观测不到差异→没效果,中间需要条件,不能直接推) 统计学的敏感度有限, 如果 10 以下的吓阻力在论文上会被忽略, 那麽「观测不到差异」意味着「差异小於 10」, 即使吓阻力有5(已符合你说的正当性),结果也是无差异, 因此,「无差异」不能支持「死刑无正当性」(差异小於2)的推论。 然而统计学的敏感度是可增加的,比如透过扩大取样的方法, 如果你要提出证据支持「死刑无正当性」(差异小於2), 你必须提出一个比方「1以下的吓阻力会被忽略」的论文,且结论是无差别才行。 我目前找不到论文的全文(之前以为有的全文是找错篇了orz), 你必须先告诉我,在这篇论文里,「多低的吓阻力会被当作误差忽略」, 否则,「无差异」的结果对这个议题的争论恐怕没有太大帮助。 (B) 虽然前面这样假设, 但实际上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你说的「额外吓阻力大於2才有正当性」, 你要不要再思考一下,究竟 x 和 y 要多少才合理?为什麽? 如果对於这个数字的决定没有共识,完全取决於个人主观, 那麽,好的论文也许能告诉我们一些关於交换比的讯息, 但对於解决「死刑是否有正当性」的议题仍然没有太大的帮助。 对於这个数字的决定,基本上就牵涉到留死和废死的价值观,请参见(一○)。 (C) 除此之外,还有像这篇文章的观点,虽然我并不特别强调: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03.html (一○) 留死和废死的价值观探讨 (A) 最极端(也最有 guts)的废死主张认为, 「生命」是无价的,因此无论交换比为何,我们永远不该「积极地、直接」杀人, 即便代价是可能有更多无辜者会因而「消极地、间接」丧命。 (换句话说,「交换比即使是无限大,死刑也没有正当性」) 比如这篇:http://hretmu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28.html (B) 留死方则主张:应分析成本效益 最基本的刍形认为, 是的,生命的确是最高的价值, 因此,积极地杀死一个人,和消极地让一个人死亡,都是一样的, 我们必须找出能够让最少人死的方法,才最有效益,表示我们重视生命。 如果我们很确定,杀死一个人,能让更多人免於死亡, 「杀生为护生」,我们便该这麽做。 那麽,像古代那种处死女巫之类的做法合不合理呢? 这就要看证据了: 如果当时人们基於明确的证据, 确定「杀死女巫,能让更多人在未来免於死亡」, 这便是合理的; 反之,便是不合理,便是群众暴力。 所谓的「确定」可再引入统计概念, 即使计入误判,杀死少数人,仍非常确定能让多数人免於死亡,便是合理的。 也可以参考这篇文章的论点,虽然这不全是我的说法: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html 衍生的相关思想还有: a. 生命未必是最高的价值 如果生命最重要,军人一定全数逃兵保命,怎会有战士为国捐躯? 如果生命最重要,文天祥一定会当「汉奸」,怎会宁死不屈?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麽会有妈妈为了冲进火场救小孩而丧命?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麽会有人自杀,有人恂情,有人投江? 可见,的确存在「某些情况」,人们不认为生命最重要。 「杀生护生」不能是其中一个「某些」吗? b. 刑罚的目的 现代刑罚的目的有几项,最主要的说法有应报、教育、隔离。 1) 应报(公平) 应报是基於「公平」或「正义」,公平即是须合乎「比例原则」, 也就是说,对於「偷50元」的罪,惩罚必须大於50元的价值, 否则便是暗示「我可以用小於50元的代价取得50元」,这显然不公平。 而我们既然认为生命是最重要的价值, 对於恶意、绪意杀害生命的罪,惩罚如果小於「夺取生命」(终身监禁), 便是暗示「生命不很有价值,我可以用小於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 暗示「我(杀人者)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 暗示「我(杀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我杀的人没有」, 这显然不公平。 从另一角度说,全世界大多数人都认同「不可杀人」的价值观。 但当恶徒做出了「绪意杀人」的恶行时,他已宣示他的价值观是「可以杀人」, 因此,我们便用他宣示同意的价值观对待他。 公平说可参考此篇: http://tinyurl.com/yzkegrb 2) 教育 教育可分为二方面:一是提升犯人,二是提升其他人。 这里的「提升」泛指品格、人性等各方面, 当然也包括减少犯人再犯及防止他人再犯, 故「教育」包含了「吓阻」,但内涵比吓阻更广。 我再做个补充, 死刑具有「仪式」性质,而仪式可能有很多附加价值。 国家透过死刑这个「仪式」,某方面是为了昭告众人: 国家有制裁犯罪的「决心」!国家有这样的「能力」!不是睡狮而是有「行动力」的! 这样就会有激励、鼓舞、增进信心的作用。 甚至对於有宗教、天命观的人而言, 恶人「伏法」也昭示「人在做天在看」、「恶有恶报」的存在, 反之人们可能就开始怀疑「为什麽好人总是受苦,坏人总是逍遥?」 人性对「死」总是比较敏感, 我们可预期,若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 终身监禁得到的关注极可能比死刑低。 去掉这个「仪式」的後果如何? 很难说,毕竟仪式的结果是「心理作用」,是「虚」的。 人民可能更不相信政府有打击犯罪的能力和决心, 有人认为这也许会增加犯罪动机,增加犯罪; 但也可能不犯罪,惟对未来较没希望、较失落、较忧郁、无形中生产力降低, 对公众议题投入降低等等。 同样的,对於「恶有恶报」的不相任, 也可能增加犯罪的严重程度或增加犯罪率等等。 甚至即使是对犯罪者本身,死刑都可能是一种「救赎」。 如此篇所述:http://www.wretch.cc/blog/ting0825/10713361 恶徒往往只有在面对自己的生命即将被剥夺的事实时, 才能意识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其生命也是如此无价, 自己当初的犯行是如此严重,从而真切地忏悔,脱胎换骨。 「虚」的「仪式」该存该废,一向很难讨论,我之前一直没提, 不过只要谈到价值观,这就不能不提。 的确有人可能声称,「虚」的东西看不到,没有意义,应废除... 或许吧? 但,我们的人生本来就充满「仪式」, 总统就职要就职大典,学生毕业有毕业典礼,结婚有緍礼,把妹要送戒指... 很多人天天看电影、听音乐、打电动、看漫画、欣赏艺术品、看八卦、看正妹, 这些何尝不是「虚」,不是「仪式」? 它们有成本却没有实质的产出,应该全部废除吗? 3) 隔离 除了应报(公平的惩罚)以外,刑罚也是为了「隔离」。 部分已在(九)提到。 隔离是为了保障大众的安全。 如果隔离不是刑罚的目的, 那麽,我们应该废除自由刑,所有犯罪只要罚金, 既能充盈国库,又有惩罚效果,何乐不为? 你赞成吗? c. 生命未必等价,重量也要重质 这种看法认为,不同生命未必等价,故应分析成本效益。 「什麽是人?」「什麽是生命?」 这些问题大大挑战前述 (A)「不能积极杀人」的价值观。 14岁少女被强奸怀孕,没有能力养育胎儿,要堕胎吗? 重度畸形的胎儿,花费巨大人力物力维生,仍有99%活不到3岁,该堕胎吗? 植物人可能95%以上在30年内都不会苏醒,花费巨大资源照顾,可以安乐死吗? 癌末病人只能活不到1个月,啃噬着人力物力,依旧每日饱受病苦折磨,  他本人也一心求死求解脱,可以安乐死吗? 蟑螂老鼠蚊子苍蝇都有生命,但它们主观上讨人厌,客观上对人类有害,可以杀吗? 死刑与终身监禁,就算真的是1:1, 天平的左边是,一个恶徒极度凶恶、视人命如粪土,即使不杀也会被终生监禁; 右边则是,一个无辜的人,将被莫名地绪意杀害,而且可能「不得好死」,  先被剁手指、强暴、拍裸照,打得遍体鳞伤,然後丢进肮脏的臭水沟淹死。 二边等重吗?哪边比较值得? d. 其他 这页有许多学者提到了多种看待死刑/废死的价值观点: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97272607795&topic=13496 这页反驳了许多废死方的论点(虽然是有一点呛):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宗教界对死刑的看法: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一一) 我根据你说的 #1BcKMSXH 谈一下关於你所谓的「法理」。 你的说法,就我的理解,简而言之就是: 现代法制国家是根据社会契约论成立的→社会契约论不让渡生命权→ 社会契约论不允许死刑→现代法制国家不该有死刑→保有死刑的现代法制国家应废死 我认为不是这样的,现代法制国家成立时就已经有死刑, 因此可推论,现代法制国家本质上就不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的, 因此,并没有不允许死刑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废死。 当然,这些现代法制国家可以选择废死, 然後成为「根据社会契约论成立的国家」, 但也可以不这麽选择, 所以这只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已。 (一二) 重新整理讨论後的成本效益。 我後来认为成本4应属价值观的无形部分,因此移除此项, 而成本3根据之前的讨论,我们都同意确实是成本了。 废死的优点(效益): 1.相较於死刑,误判能得到的救济较多 废死的缺点(成本): 1.犯罪吓阻力降低,使民众承受较多残酷罪行的风险,及心理压力 2.无法保证隔绝,囚犯仍有机会逃狱、狱中犯案、劫狱、出狱再犯等 3.终身监禁的(狭义、会计)成本较死刑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55.42 ※ 编辑: danny0838 来自: 118.169.50.206 (04/29 23:12)
1F:推 daze:题外话...我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过度积极的治疗。 04/30 00:13
2F:→ daze:很可能变植物人的重伤者有没有必要急救,也不是不可讨论的。 04/30 00:13
3F:推 minestories:癌末的安宁疗护就不是以治疗为主 而是以生命品质为主 05/02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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