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Fri Apr 30 05:52:20 2010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铭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这篇文章我也看过啦 他们宁可拿我国犯罪率的变化
: : 这就是我之前讨论时跟nidor一直在讲的趋势变化
: : 为什麽他们不拿此篇论文? 因为一般人不愿意讨论论文内容
: : 而且国内缺乏这类结论确定的论文 所以只好先以趋势变化来说明可能有这种效果
: 举个例子,
: 几乎所有医学的卫教都是「OO研究显示XX,所以●●」,
: 而不是看趋势。
....流病学在我看来跟趋势研究的可信度大约伯仲之间耶
你说的举例让我一阵混乱起来了...
: 可见即使一般人不讨论论文内容,
: 严谨的引证都是引用论文,再补上论文结论的通俗解释,
: 如此既能兼顾让民众理解,亦能兼顾学术上的严谨。
: 废死方总是认为「废死不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无效,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 留死方总是认为「废死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有效,不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 趋势变化受控制的变因更少、干扰因子更大,可信度和证据强度都很糟,
: 拿这样的东西来而不拿论文,可见即使在废死团心目中,
: 这论文结论的证据强度也不怎麽样。
你认为废死方自身选择A说法而不选择B说法的原因是因为B说法证据强度弱
但是也有可能是因为A说法更通俗 B说法没有通俗解释
所以宁可选择让人听懂的说法 而不在乎证据强度的问题
: : 当然不同意啊 好比说白冰冰在陈进兴伏法後
: : 理论上不是应该得到了死刑的精神慰藉吗?
: : 但是显然没有啊
: : 白冰冰还是跑去观落阴 还付了几百万给神棍想要帮女儿过得好一点
: : 如果说死刑真的有什麽精神慰藉 那白冰冰的慰藉呢?
: 有人说过了,原本-100分,慰藉後-30分,当然有改善。
: 受重伤者急救後很可能变植物人,所以你同意受重伤者不需急救?
: 癌症末期治疗後大多数还是会死,所以你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治疗?
那我请教实际面的问题
因为死刑犯定谳、伏法都是完全是没有主动通知受害者家属的
而死刑犯缠讼经年
受害者家属往往参与(旁听、作证)审判的前段
而不参与後期(上诉、定谳、伏法)审判的过程
总是有相当比例的家属是并不知道凶手定谳、伏法的状况下 而让凶手伏法的
请教一下 假如一个不知道凶手定谳、伏法的家属
有可能因为凶手伏法而有从-100提升到-30的效果吗?
其次 假如家属确实有这个-100提升到-30的效果
那请问这个提昇是出现在审判的何种阶段?逮捕、出庭、定谳、伏法?
现实生活中 缠讼多年的刑案 被害者家属往往在还未定谳就完全不出庭了
也就是说
假如这个精神慰藉出现的时间很特定 比如伏法的一瞬间
那显然很多的被害者家属没有等到这个慰藉的瞬间就不愿意继续出庭了
假如这个慰藉出现得很缓慢 那对家属而言
应该是参与後期出庭才会得到这个慰藉才对啊
但是为何家属是参与前期的出庭呢?
所以看来这个慰藉的效果
其实是受害者家属自身逐渐接受、逐渐调适的过程
而不是事实上法院审理的结果
: : 什麽叫做精神慰藉的证据?
: 我要问的是,你根据什麽(证据或论证)推论
: 「有精神慰藉就是有精神慰藉,跟凶手受何刑罚无关」?
: 我承认要证明无关很困难,所以你能推翻所有支持有关的论证或证据就行。
这样很好 我想知道什麽叫做「被害者精神慰藉」
心理测量法里面有个非常欢乐的信念:「只要真有心理效果,就一定有办法量。」
只要说清楚什麽是「慰藉」 这个讨论会有更多的发展
: 请教一下,「如果死刑对受害者方完全没有心理慰藉的效果,
: 为什麽大多数受害者方都反对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监持要处加害者死刑?」
...受害者「希望」怎样从来就不是刑事审理里在乎的东西啊
好比说:为什麽八卦板总是希望性侵小女孩的色狼死刑 (或腐刑)?
他们甚至也反对让这些色狼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啊
但是这不代表杀死(或阉割)色狼会对八卦板乡民有任何慰藉作用吧
: : 我讲德州资料 这是2008年的资料 相关的误判资料是2010年引用的
: : 这不是两年要不然是多久? 一年半?
: 一年的例子证据力很差,
: 我完全可以质疑可能某年20个判决完全没误判,
: 要引证的话,长期统计数据会比较有价值一点...
当然当然 当然有长期资料当然是好的
不过你没有办法知道哪一个案件「确定」没有误判
随着科技进步 会有越来越多之前认定可以定罪的证据
(为何会认为那四个误判 据说是因为火场监识技术进步
原本被认定人为纵火的痕迹 被断定有可能自然出现)
发现其实不见得可以定罪 法官当然也不愿意故意误判
他在下判决时大多都是心中的心证认定确实无疑了才会下判决
然而人不是神 即使当时以为一定正确了
还是有可能因为时代、科技的局限而犯错 这是无可避免的
: 还有我说过,除了量以外,质也很重要。
: 你说有4/18误判,请教那4个被误判的人,重新判决的结果是无罪吗?或只是罪不致死?
: 还有,这4人被发现误判时,是死刑已经执行了,或只是定谳未执行?
已执行 并未重判也没有平反 只是推论「极可能」无辜而已
: 能不能拿个长期统计告诉我,完全无辜者被判有罪的人有多少?
http://blog.police.com.cn/more.asp?name=maolixin&id=7198
美国有个为司法个案平反的组织Innocence Project
他们用DNA监定技术帮助了超过两百个死囚证实为误判
然後有本书「虽然他们无辜」
http://ppt.cc/1TEL
里面有最严重的估计认为美国有1/7的误判率
然後其他有人会间接引用的其他资料显示
美国死刑误判率的估计约在2~7%
: 我国从政治黑暗期以後,这麽多年来,有几件案子是真的无辜者被判死?
: 要证明某人有没有犯罪并不是真的那麽难,
: 能够缠讼几十年,让法官和律师案牍劳形的往往是「要把这歹徒判多重的罪?」
: 对啊,误判率几十趴好高啊,
: 但里面有几趴是像这种:
: 「他只是纵火该被关十年,结果被做掉了。冤啊!」
: 「他只是掳人勒赎撕票该判十年,结果被杀了。冤啊!」
...你举的例子跟锺德树纵火案还有陆正案的情形有点神似
可是他们的问题不见得是如此
锺德树是无知而以为赌债求偿无门的情况下打算跟债务人同归於尽(无纵火犯意)
结果延烧到补习班酿成惨重伤亡 然後被无期徒刑加重成死刑的案子
陆正案则是检方除了自白外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涉案
据说跟其中一位声音很接近的勒赎录音带也遗失了
而且被枪决的胡关宝还在伏法前宣称杀害陆正的其实是他(但是现在死无对证了)
这些案子拖这麽久 大多不是罪行多重的问题 而是证据不足不良的问题比较严重
: 说实话对於犯罪者,很多人的想法是:
: 被判刚好的刑→应该的;
: 被判加重的刑→谁教你犯罪在先,现在被加重判刑,虽然有点衰但也是活该;
: 被判减轻的刑→司法不公啊!
: 拜托废死方,要举证就讲清楚一点,
: 不要拿个不清不楚的「误判率」误导社会大众。
美国人讲的死刑误判率很清楚就是无辜者被判死刑
没有哪个是适法性问题还可以判死的
因为死刑一定是大陪审团判有罪 所以如果有适法性问题 一定就是罪证不足
不可能像台湾还有这麽多适法性疑义的死囚还可以继续关
然而台湾没有误判率资料啊(没有替已死死囚翻案的人 没有这麽多科学监识技术)
我之前参考的值是证据力问题、适法性问题死囚占未决死囚比例
也用「误判率」确实有点误导没错 我换个「疑判率」也许会好一点
: 无辜的你走在路上被司法抓去误杀的机会,实际上恐怕没那麽高吧?
: 更何况..如果你很不幸就是那麽衰小,
: 即使我国真的废死,你不会被杀是没错啦...但也会吃一辈子的牢饭。
: 我还没有提到另一个问题,有冤是真的吗?「误判」不是误判吗?
: 有没有可能恶徒神通广大,藉着某些关系,有罪也能无罪?
: 你说终身监禁让无辜者有冤得伸,
: 但同时,难道不会纵虎归山?
: 何者比较多?
其实我对於国家与个人有非常明显的双重标准
国家权力要被严格的限制 非经法律不得滥用
即使是有法律授权也要符合程序、实质上的正义原则才能实行
所以当国家有可能滥用其本身的权力时
我就会站在反对的立场
所以本质上我认为国家无能是对人民某种程度的保障
当然司法就是会有纵放的问题 所以误判的误判就是纵放
而我国纵放问题本来就很严重
因为我国检警调办案的观念与蒐证的素质都很落後
因为证据保存不良 或 蒐证程序不当 就都靠法官心证来补强
这其实根本就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假如证据不足以起诉该被告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本来就是应该要当作是无罪
而且我会认为 这是检察官的天职 纵放罪犯是检察官失职 而不是制度问题
如果保护人权的制度更容易纵放犯人 那检察官应该要激励自己变更强
而不是把制度改成让一些劣质检察官还能打混过日的烂制度
: : 法理是法理 误判是实务问题啊
: : 我不懂为什麽「不知道误判率」跟「死刑符不符法理」之间有关连?
: 这样说好了,
: 我问你「你说死刑相对於终生监禁,不符法理,然後呢?」
死刑是生命权的剥夺 而生命权没有交给国家 所以国家不应该有权剥夺生命权
而终身监禁是行动自由的完全剥夺 而个人不见得有赋予国家剥夺自由权的权力
所以我说死刑相对终身监禁「更」不符合法理
这样还需要然後什麽东西呢?
: 你说死刑相对於终生监禁的後果就是「4个无辜者被杀」 vs 「5~?个无辜者被终身监禁」
: 後来又说这其实不确定,可能较坏,但也可能较好,
: 这表示你同意,不符法理的後果好坏不定。
「杀死无辜者」的受损法益远大於「剥夺无辜者行动自由」
我不确定的是「终身监禁误判的比例多於死刑误判」
并且也跟你说「四个无辜者被杀」远惨於「四个无辜者被关两年放出来」
所以我应该显然主张 生命权的法益远大於行动自由
如果你可以比较出多少行动自由比一条命重要 那当然可以比较哪个比哪个好
但是我不认为这种比较是有意义的
: 据此我可以推论,其实你也不知道应不应该遵循你说的这个「法理」,
: 对啊,留死方就是主张不必遵循这个「法理」。
...法理就是法理啊
你一下要死刑实证的误判率 一下又来空中楼阁的终身监禁误判率
那你岂不是在比较两个不同基准的法益
我认为这两个是不可比的 因为基准就不一样
除非你有共同的基准 否则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比较
: (九)
: : 我换另一个角度来讲吧
: : 因为担心罪犯「再犯」(而非已犯)的可能而加以惩罚隔离
: : 这是歧视 也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 比如说 假如今天男性失业原住民的犯罪率显着高於一般水准
: : 所以男原住民一失业 我们就把他们关起来与社会隔离
: : 好保护社会大众不受可能的犯罪侵害
: : 这种行为不就跟担心罪犯「再犯」就把他们关到死或一枪打死一样吗?
: 第一,不该只用歧视探讨。
: 逃狱、劫狱、赦免、假释再犯,这牵涉到法律的执行是否落实,牵涉到公平正义,
: 法官判赔5000万,结果刻意只收10万,这公平吗?
如果普遍而言凡是五千万就是十万 这还是公平的
比如说以前法币不是新台币时 所有的罚锾以法币计价 要乘以三才是新台币
所以如果赔偿金额的名目与实质有个明确的兑换比例 这就是公平的
同样的 今天讨论的假释也不是特别针对谁假释
而是普遍的执行刑期超过一半就可以申请假释 无期徒刑服刑20年也可以申请
申请可能被打回票 可能会通过
通过的人就离开监狱假释
这是普遍公平的制度 不因为犯人是谁就不一样 这哪里不公平了?
: 你如果认为这无所谓,那「把犯人判死刑却偷偷纵放」也无所谓吗?
: 事实上,那样做短期内可能的确有良效。
: 但要纵放的死刑犯不被发现,我想是难如登天、缘木求鱼,
: 当民众发现犯人被偷放,
: 当民众意识到法律是虚的,惩罚是假的,「他们被政府骗了!」
重点是为什麽要纵放?
如果是为了成本 其实汉朝就有类似的制度
就是拿钱来赎可以减刑 或是自愿接受可耻的刑罚 (比如太史公就是以腐代死)
那这也会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而且不见得不公平)
如果是为了要利用其个人身份 (比如说像韩国实尾岛风云)
那政府就会百般掩饰 一般人则很难知道 会直到无法动摇国本才会暴露
: 问题就大条了,革命都可能发生。
: 我认为民众反废死,表面上是应报,但实际上可能是「隔离」,不信任是不小的原因。
: 为什麽陈进兴该死,而不是被关一辈子?
: 你现在说不杀陈进兴,把他终生监禁,能信吗?
: 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我国政局也不稳定,
: 谁知道陈进兴会不会关个二年再来个法改或总统特赦?
: 这种情况下,当然是早点伏法比较实际。
我的态度刚好相反 嘴巴上讲隔离的人 骨子里都是相信应报
比如说那些前科犯、更生人 你可能一辈子也没遇过
谁会想隔离那些你从来没遇过的人?
如果是要申请家暴禁制令 所以要隔离 这样当然是隔离很重要没错
但是谁真的很热切的要隔离一群很可能你一辈子也碰不到的人?
应报的心态才是人们会对自己生活圈外的人有道德判断的基本心理:
「就是因为你做坏事活该被关被枪毙」
如果是真的很想隔离的人,其心态应该是:
「还好他被枪毙了(关了),这样我就不会在哪里遇到他了」
请凭良心说 会有这种隔离心态的人应该是真的很少数的人吧
: 第二,关於你所谓的「歧视」
: 商店曰「一件衣服35元,5件100元」,
: 这也是歧视,歧视「买1~4件衣服的人」,是不是?
当然不是 歧视是对於人不能改变的特质加以不同的待遇
比如种族、性别、出生地、宗教...等等
你可以选择买少衣服 也可以选择买多衣服 你不买也无妨 这当然不是歧视
: 如果版规说「一行文删,三次一行文水桶」,
: 这也是歧视,歧视「po了三次一行文的人」,是不是?
: 如果我们把一个不稳定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关进病房,
: 这也是歧视,歧视「不稳定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是不是?
如果有别的方式可以照护 而仍然坚持这种处置 这可能是歧视
不过这有争议 我现在不想坚持这点
: 你如果还要从这个角度探讨,可否先告诉我,
: 你对歧视的定义是什麽?什麽是歧视,什麽不是?
之所以会说是歧视
很明确的是因为提到「无期徒刑的假释犯再犯率这麽高」所以不应予以假释
然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规定乃是清楚载明在刑事诉讼法里的法律规定
对无期徒刑的假释犯而言 他们已经付出了法律上完全的代价
我们不应该认定其「可能会再犯」(尚未犯的罪)
而要求他们付出额外的代价(不得假释)
这是针对某个无法改变的特质的群体 (假释犯无法回到过去消灭前科)
加以歧视性措施(不予假释)
对我而言 这就等於是原住民失业男(无法改变的群体特质)
就加以歧视性措施(抓起来关)
一样的令人难以忍受
: : 所以你哪里不同意呢? 也就是你认为争议在哪里?
: 1) 我们应该先问「死刑需要比终身监禁多出多少的犯罪吓阻力,才具有基本正当性?」
: 2) 然後再问「这个统计能支持或否定以上的论述吗?证据力够不够?」
: 1)没解决之前,2)便无从评估。
: 如果死刑比终身监禁多出来的额外吓阻力是 y/x,
: 我们比较的将是:「杀死 x 个人」 vs 「让 y 个无辜者因为缺乏吓阻力而死亡」
: 你在 #1Bez7XKL 说,吓阻力大於 2/1 就够了;
: 而如 http://tinyurl.com/y9vjx85 所述,作者认为大於 1/2 就能接受;
: nidor 在 #1Bin5jNJ 也提到,如果死刑犯都罪有应得,1/11 都可能是划算的。
: (A)
: 如果照你的说法(差异应大於2),这篇论文的结论应该是:
: 「死刑相较於终生监禁,在统计学上无法观测到差异」
: 你说「死刑相较於终生监禁,长期而言『没有效果』」是偷渡推论。
: (简之:观测不到差异→没效果,中间需要条件,不能直接推)
: 统计学的敏感度有限,
: 如果 10 以下的吓阻力在论文上会被忽略,
: 那麽「观测不到差异」意味着「差异小於 10」,
: 即使吓阻力有5(已符合你说的正当性),结果也是无差异,
: 因此,「无差异」不能支持「死刑无正当性」(差异小於2)的推论。
: 然而统计学的敏感度是可增加的,比如透过扩大取样的方法,
: 如果你要提出证据支持「死刑无正当性」(差异小於2),
: 你必须提出一个比方「1以下的吓阻力会被忽略」的论文,且结论是无差别才行。
: 我目前找不到论文的全文(之前以为有的全文是找错篇了orz),
: 你必须先告诉我,在这篇论文里,「多低的吓阻力会被当作误差忽略」,
: 否则,「无差异」的结果对这个议题的争论恐怕没有太大帮助。
你说偷渡推论的理由就是显着性门槛可能高於正当性门槛 统计的确是有这种问题
然而我很难觉得是大问题
这是由於吓阻力(factor loading)的大小因为接近零就会被当作误差 是很自然的
因为这个吓阻力的值不总是正的 是负的机会也是有
所以即使有人接受1/11 或是1/1000的正当性门槛
但是这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跟零为门槛根本没差
因为吓阻力有可能是负的
当吓阻力算出来是负的时候 就无法证成死刑的正当性
如果是正值 你就可以拿来证成死刑正当性 (只是我会怀疑 我会觉得2以上比较好)
然而当有的报告是正值 有的是负值 有的高有的低
有个回顾报告总和了各地的研究
告诉你说他们研究结论是没有显着的效果 我认为这个就等於是「没有差异」
不太可能会碰到正当性门槛问题
: (B)
: 虽然前面这样假设,
: 但实际上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你说的「额外吓阻力大於2才有正当性」,
: 你要不要再思考一下,究竟 x 和 y 要多少才合理?为什麽?
: 如果对於这个数字的决定没有共识,完全取决於个人主观,
: 那麽,好的论文也许能告诉我们一些关於交换比的讯息,
: 但对於解决「死刑是否有正当性」的议题仍然没有太大的帮助。
: 对於这个数字的决定,基本上就牵涉到留死和废死的价值观,请参见(一○)。
.........我不坚持数字啦
只要明确说明 只要正的都算有吓阻到 那我也是能理解这种论点
: (C)
: 除此之外,还有像这篇文章的观点,虽然我并不特别强调:
: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03.html
我有点搞不清楚为何要在这里讲到备而不用造成的「趋势」
: (一○)
: 留死和废死的价值观探讨
很好啊 可以整理成比较短的比较形式吗? 这样让大家来找认领也比较方便
: (A)
: 最极端(也最有 guts)的废死主张认为,
: 「生命」是无价的,因此无论交换比为何,我们永远不该「积极地、直接」杀人,
: 即便代价是可能有更多无辜者会因而「消极地、间接」丧命。
: (换句话说,「交换比即使是无限大,死刑也没有正当性」)
: 比如这篇:http://hretmu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28.html
: (B)
: 留死方则主张:应分析成本效益
: 最基本的刍形认为,
: 是的,生命的确是最高的价值,
: 因此,积极地杀死一个人,和消极地让一个人死亡,都是一样的,
: 我们必须找出能够让最少人死的方法,才最有效益,表示我们重视生命。
: 如果我们很确定,杀死一个人,能让更多人免於死亡,
: 「杀生为护生」,我们便该这麽做。
: 那麽,像古代那种处死女巫之类的做法合不合理呢?
: 这就要看证据了:
: 如果当时人们基於明确的证据,
: 确定「杀死女巫,能让更多人在未来免於死亡」,
: 这便是合理的;
: 反之,便是不合理,便是群众暴力。
: 所谓的「确定」可再引入统计概念,
: 即使计入误判,杀死少数人,仍非常确定能让多数人免於死亡,便是合理的。
: 也可以参考这篇文章的论点,虽然这不全是我的说法:
: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html
: 衍生的相关思想还有:
: a. 生命未必是最高的价值
: 如果生命最重要,军人一定全数逃兵保命,怎会有战士为国捐躯?
: 如果生命最重要,文天祥一定会当「汉奸」,怎会宁死不屈?
: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麽会有妈妈为了冲进火场救小孩而丧命?
: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麽会有人自杀,有人恂情,有人投江?
: 可见,的确存在「某些情况」,人们不认为生命最重要。
: 「杀生护生」不能是其中一个「某些」吗?
: b. 刑罚的目的
: 现代刑罚的目的有几项,最主要的说法有应报、教育、隔离。
疑 教科书上写了六样 应报、吓阻、隔离、矫治、重整、复归
你漏掉了 吓阻 (也漏掉了死刑完全没有的重整复归) 这样好吗?
: 1) 应报(公平)
: 2) 教育
: 3) 隔离
: c. 生命未必等价,重量也要重质
: d. 其他
: 这页有许多学者提到了多种看待死刑/废死的价值观点:
: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97272607795&topic=13496
: 这页反驳了许多废死方的论点(虽然是有一点呛):
: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 宗教界对死刑的看法:
: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宗教界只谈到佛教?
其实佛教说不可杀生 应该就很明白不该支持死刑才对
我不太理解为什麽星云能够认为国家杀生就是因果业报而人吃肉就不是因果业报
另外如果宗教界有包含基督教、天主教 则罗马教会也是反死刑的
单国玺枢机主教也是反死刑的 他们也是有从神学的观点反死刑的说法
: (一一)
: 我根据你说的 #1BcKMSXH 谈一下关於你所谓的「法理」。
: 你的说法,就我的理解,简而言之就是:
: 现代法制国家是根据社会契约论成立的→社会契约论不让渡生命权→
: 社会契约论不允许死刑→现代法制国家不该有死刑→保有死刑的现代法制国家应废死
: 我认为不是这样的,现代法制国家成立时就已经有死刑,
: 因此可推论,现代法制国家本质上就不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的,
: 因此,并没有不允许死刑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废死。
经济学里常有一种鲁宾逊模型
就是先把事情简化到只有一个人(或和星期五两个人)
然後才开始推论原则 并提出政策模型
包括货币模型、贸易模型 很多都是这样搞的
然而我们也知道 鲁宾逊漂流记是虚构小说
没有任何一个实际的货币体系或外贸体系是从鲁宾逊体系发展来的
所以我们就说那些经济学模型的推论与建议都是没必要的吗?
我想也不是这样
在社会科学里 为了要归纳出理想状态的普遍规则
往往会先假想一个理想的「自然状态」
然後才论述自然状态下的一般规则 然後才论述当偏离了理想的自然状态
要如何才能回复到自然状态
这种思考模式上承柏拉图 从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 都是这种思考方式
所以即使历史上 国家形成没有出现过任何一秒钟理想状态
但只要国家的法体系是服从天赋人权的法理
我们就可以根据天赋人权的法理来探讨该国的法配置
: 当然,这些现代法制国家可以选择废死,
: 然後成为「根据社会契约论成立的国家」,
: 但也可以不这麽选择,
: 所以这只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已。
: (一二)
: 重新整理讨论後的成本效益。
: 我後来认为成本4应属价值观的无形部分,因此移除此项,
: 而成本3根据之前的讨论,我们都同意确实是成本了。
: 废死的优点(效益):
: 1.相较於死刑,误判能得到的救济较多
: 废死的缺点(成本):
: 1.犯罪吓阻力降低,使民众承受较多残酷罪行的风险,及心理压力
: 2.无法保证隔绝,囚犯仍有机会逃狱、狱中犯案、劫狱、出狱再犯等
: 3.终身监禁的(狭义、会计)成本较死刑高
呵 犯罪吓阻力不见得会降低啊
没有任何趋势、研究表达了废死有减少吓阻力的效果
而且我个人认为终身监禁的执行会计成本非常便宜
一年十万 二十年才两百万 根本少到误差水准内不应列入考虑
你把这点跟其他点并列
就好像说宾士的原厂亮光腊比拖拉库的家乐福亮光腊贵
所以在宾士的缺点中列入 亮光腊的费用比拖拉库高
这里有很明显的误导
因为听到宾士的亮光腊费用比拖拉库高
大家会认为是亮光腊应该要占宾士的使用成本一定比例
然而亮光腊其实比不上油钱、税金跟停车费
同样的未来的终身监禁的会计成本比死刑高(也高不了多少)
这种说法也是误导 因为刑罚的主要耗费成本根本不是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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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ask-why自己写的收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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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用等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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