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Tue May 4 14:32:15 2010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铭言:
: : (一三)
死刑的道德及其「更高尚的目的」早就讲过千百次了,
#1BsJPzEN (一○)就有整理。
佛家认为杀生、吃荤不道德而不赞同;
但他们在没有民意基础下,坚持立法禁止杀生,禁止荤食,也难怪引起民怨了。
说实话我不反对废死,我同意我们该以废死做为最终目标。
但我国现况就是监狱爆满,辅导成效不彰,假释再犯率居高不下,
人民普遍信仰杀人者必须偿命,
也不像欧洲国家社福好、资源多、空间大,
所谓乱世用重典,在一切条件都不满足的情况下,贸然坚持立刻废死,不是躁进是什麽?
用更简单的说法,如下面的成本效益分析,
现在我国 E 值太高,等以後我国 E 值逐渐降到 0,降到负值,再推动废死不迟。
在此之前,像废除唯一死刑,减少死刑宣判,提供缓刑等措施我都同意啊。
某联盟推动的扭曲的废死更别提了,有请宅神开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s-v8PYEB9c
废死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议题,它要透过教育、辩论、宣导,甚至要同时进行受害者
保护、加强监所辅导、降低再犯率,然後才能让社会透过公开、大众了解的方式进
到不同的阶段。一般社会大众都以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正常运作的,而不是由少
数精英透过游说、释宪、大法官会议、法律细部规定去干扰…这都是废死联盟在过
去4年间,没有把议题公共化的结果。
: : (一二)
: : (C) 关於3.
: : 废死的成本还须加上,死刑改为终生监禁(假定无假释)时,
: : 18名罪犯因各种因素(如越狱、特赦、4人中的误判误判)逃脱而後再犯罪的情形。
: : 其中可能包括谋杀,设有n个无辜者因而死亡。 (n>0)
: : 关於 n 的估计包括几个变项:
: : [逃脱数]:零或正整数
: : [再犯率]:应相当小 (0~1)
: : [再犯谋杀案害死人数]:包括[再犯案件数]、[每件杀人数]
: : 粗略估计 n 应介於 0~1 之间。
: 你是怎麽估计出0~1之间的值的?
: 虽然你估的这麽小 好像很支持废死
: 可是其实我对这个估计值很怀疑
: 我觉得你可能是从某些奇妙的印象估出来这个值的
再犯率既然称为率,一定是 0~100% 即 0~1,
我估得很保守,大概 20% 以下,
[再犯案件数]*[每件杀人数]随便估大概 5 以内好了,
这样乘起来超过 1 的可能性应该不会太大吧?
不过这的确是我凭个人主观随便乱估的没错。
: : (D) 关於4.
: : 我估算一下...终身监禁比死刑多出的成本会是:
: : 1) 4 个无辜者伸冤所需的诉讼成本
: : 2) 4 个无辜者的国家赔偿
: : 3) 4 个无辜者伸冤成功前的监禁成本
: : 4) 14 个恶徒可能伸冤所需的诉讼成本(没成功)
: : 5) 14 个恶徒的终身监禁成本
: : 6) (B) 之中,18E 个谋杀案件的诉讼及执行等成本
: : 7) (C) 之中,n 个谋杀案件的诉讼及执行等成本
: : 8) (B2) (C2) 非谋杀犯罪的诉讼及执行等成本(应较死刑低)
: : 9) (B2) (C2) 也会造成犯罪被害者权益受损
: 因为你本来列的是「执行成本」 所以我没有考虑「诉讼成本」
: 不过经过挣扎後 我想我应该还是同意
: 在废死後 终身监禁的诉讼成本很可能会比现行的死刑高
: (不过我还是认为为了发现真实而耗费的诉讼成本是应该而必要的)
「发现真实」的效益就是让那 4 个无辜者不被杀而且关完还有国赔,
与之对的应成本就是 1) ~ 5) ,
这样交换划不划算你自己算算看吧...
: 你的 E 本来是指吓阻力 也就是执行一个死刑可以减少的重罪犯罪案件数
: 然而这个吓阻力倒过来并不见得会对
: 也就是你用「不执行一个死刑,会增加 E 个重罪案件」来导出「18E」的这段
: 这两个 E 不是同一个数字
: 认为两者相同是违背逻辑(若p则q 不代表非p则非q)的
: 若你无法论证 E 就是废除死刑而增加的重刑案率
: 则你的18E就不是废死的成本了 而只能是执行死刑所减少的重案数
: 就只剩 n 是废死的成本 而 n 感觉应该不大
: 你可能误认为在这里使用逻辑是耍嘴皮 而不是认真的讨论
: 我要再强调说明一下
: 不执行死刑时 同时执行了终身监禁
: 我们需要知道终身监禁的吓阻力为何
: 才有可能知道「不执行死刑而执行终身监禁,会增加的重罪案」
: 这才是废死方案所面对的条件机率 并不是仅仅相反过来就是废死的条件机率
大哥...E 的定义就是「死刑比终身监禁多减少的命案杀人数」...
「乙比甲少 10 元」等於「甲比乙多 10 元」,有什麽不对?
乙=死刑,甲=终身监禁,10元=命案杀人数18E
: : 我国 2005 年处决 3 人,2010 年刚处决 4 人,
: : 所以 18, 4 → 4, 1 应该差不多(啊,无辜误判率又升高了)。
: : 顺便给个参考数据,我国 2300 万人,年死亡率借用 2008 的资料是 6.2/1000,
: : 所以每年本来就要死 23000000 * 6.2/1000 ≒ 142600 人,
: : 即 14万 人,而这 14万 人当然都是无辜的。
: : 就算极端一点,「所有」死刑都是无辜者被误杀,
: : 每年因「司法迫害」而死的也不过 4 个,
: : 4 比上 14万 小到误差水准内,我们大概也不必列入考虑?
: : (更别说废死以後,这 4 个可怜的无辜者还是要坐一辈子牢,
: : 大概就和没死变植物人差不多吧)
: 为什麽要拿台湾无辜误杀人数跟台湾总死亡数比?
: 这个意思是说因为这不是主要死因 所以可以不在乎吗?
你主张每年 0.02/10万人 的犯罪率影响太小,统计上看不到,应当做0忽略。
可是这 0.02 的犯罪率已足够使 4.6 人免惨死於命案,
比起废死把 4 个要死的人弄成要死不活(终身监禁),显然划算许多,
你凭什麽主张忽略前者而不忽略後者?
: 同样的罕见病每年死的人这麽少 我们为了成本就不要医他们了 这样也不对吧
假设你指的罕见病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且医疗成本昂贵...
1.治疗罕见病不会让大众付出生命的代价。
但不处死死刑犯却可能让更多人死,二者情况不同。
如果治癒罕见病的代价是要捐活器官,且捐者100%会死,我们的确很可能选择不救。
2.该不该治罕见病也是因时因地制宜。
像非洲那种正常人都吃不饱,一般病人都很难得到足够医疗资源的地方,
你要他们政府播出大笔经费去治罕见病,我想也不可能成功。
: : (六)
: : 不是自然,我说过只要实验设计得当,统计的精准度便可以增加。
: 这里的统计的敏感度或说精准度只跟数据个数有关
: 这里没有「实验设计」的部份
: 你不可能设计任何「实验过程」来提高这些统计的精度
不一定,统计可用的分析方法很多,所以要看详细的研究方法。
不过在这个议题上,我的确认为,
我们恐怕永远不可能用统计方法测出 E 值,
双方都是靠信仰在下注。
: : 侦测到正吓阻力当然有意义,
: : 但结果若是[统计上无差异],而误差阈值太高(比方10)的话,
: : 这个研究的品质是不够的,
: : 拿一堆品质不够的研究,对於这个问题不会有太大帮助。
: : 你这样乱推[无差异](0),就好像:
: : 因为仪器量不清楚光速,所以光速无限大;
: : 因为尺的刻度太大,所以纸的厚度是 0。
: 你也没看到那里面引用的论文的条件 就先怀疑一个很不可能发生的问题
: 就好像是一个想要秤柳丁重的人 你怀疑他拿地磅秤柳丁所以就量不到
: 我反而认为是正常的研究者都不至於会犯这种拿地磅称柳丁的低能错误
: 如果真要怀疑 先找到论文来看其方法论才是王道
我是根据你提供的有限资讯做出的推论,而这问题并不是很不可能发生的。
以我国为例,2000~2008 年的犯罪率大约在 3.00 ~ 5.50 之间波动,
死刑和终身监禁差的吓阻力只有 0.017 左右,的确是极可能被忽略。
没原文就随便猜测是不太好没错,但你不提供完整资讯在先,怪我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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