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ze (金色曙光)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Thu May 13 16:17:34 2010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铭言:
: : 4.如果3成立,请证明或论证:
: : 终身监禁的吓阻力不低於死刑
: : 5.你必证证明以上1~4皆成立,我们才能据此推论:
: : 「如果死刑吓阻力统计不显着,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将使更少人死亡」
: : 而我就是在告诉你,1~4 都很可能不成立:
: 你现在试图要表达的是:
: 某政策支持者应当为一个「尚未」实施的政策提供「实施後」有效的证据
: 这是逻辑错乱的
: 你说「终身监禁取代死刑使更少人死亡」
: 但是台湾并没有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 所以这个命题是不可知的
: 让我再告诉你清楚一点
: 刑罚有很多种 其中有一种刑罚没有效果时 我们就应该考虑改革使之有效果
: 这就好比人要吃饭 其中的一样菜又贵又不营养 我们就应该考虑换掉
: 你不能说 除非有千年灵芝比这样菜更营养的证据 否则我们不该换掉
如果你没有把握找到更好或至少一样的工作 你为什要换工作?
除非现在的工作已经差到倦怠到让你待不下去 宁愿没钱没工作也要辞掉
有吗?你论证了吗?多数人的反应是现在还[B不需要改喔
你这论调和之前提的网页 算出一堆死刑的成本却没有算无期的有什两样?
我算出死刑的成本1亿 意义是零 因为对照组无期的成本是多少都不知道
谁知道1亿是多或少?
: 同样的
: 我举出来的所有论文 无论是之前提到的美国论文、中国论文或这篇台湾论文
: 都不是要证明「终身监禁实施效果优於死刑」
: 因为事实就根本就没有实行过 哪里有这种东西来给你统计
: 所以这些论文要表达的都是「死刑的吓阻力」这个命题
: 这些论文根据现实资料、统计方法
: 明确的指出过去实行死刑的资料并不支持死刑有吓阻力的假设
: 这也是我的核心论点
: 你现在跑来质疑我说 未来发生的事可能会变更差 那是废话
: 任何人都知道的事情 这有什麽好说的 那未来也有可能会更好啊
: 你质疑什麽终身监禁可能不优於死刑 那终身监禁当然也可能优於死刑
: 不实施 谁知道效果如何 请不要再继续幻想一个没有实行的东西会有效果了
明确的指出是你的幻想 为什在没有任何研究报告时我们会先选择 A而不选择 B方案
是因为A比B符合哲学或经济学的直觉 就像雇用人时会先用学历好或有经历的人一样
专制改成民主 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 不然你为什不说我们现在改回君主制看看
说不定比较好耶 可以改啊但是举证责任在要改的人身上 就像当初改民主一样
: : 1.
: : 请不要逃避问题,有没有考虑其他因素,有没有用多变量因数分析都不是重点,
: : 关键是「回归只能代表相关,不能证明因果」。
: 我从来就没有强调过因果关系... 因为其实我不必
: 如果死刑与犯罪率之间根本无任何因果关系
: 会影响我从法理观点看死刑吗?不影响
: 会影响我从误判角度反死刑吗?不影响
: 唯一会影响的部份是:
: 只有认定死刑有吓阻未来罪案能力的人 才需要死刑与犯罪率的因果关系
: 因为强调死刑吓阻力可以拯救潜在的人的主张 才需要死刑与犯罪率的因果关系
: 但是假若这种因果关系是确实的 也就是死刑确实有吓阻犯罪的效果时
: 则我们应该能从现实的统计资料中
: 运用统计技巧 找到这个效果
: 多因数模型可以排除大多数的背景因素影响
: 也就是说 假如死刑确实有吓阻力 多因数模型会比单纯回归相关更明确的找到效果
: 所以现在运用了这麽清楚的方式都找不到这个效果
: 也就表示了死刑很可能根本就跟犯罪率之间没有任何因果相关
: 那对死刑吓阻未来罪案可以救人的主张来说 这是致命的
: 而也正是我为何要引用这些论文的理由
多因数模型大概也会找出无期 有期 罚金都找不到这个效果
没有对照组你就别扯了 对照组有分很多种 除了死刑有无对照
和其它刑对照 还有本身对照 例如死刑法条放着不用 有执行但破案率低
或有执行破案率高 还要考虑社会制度等背景的变迁
请问你说的研究报告证明无吓阻力是比对出什麽和什麽?在第几页?
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下 理当先选择哲学和经济等思维下的推导直觉
这也是可以试行改革的原因 违反推导直觉的改革连试都不必试
除非你拿出足够明确的证据
: : 废死方要论证「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将使更少人死亡」,
: : 当然必须证明「终身监禁的吓阻力不比死刑低」。(前面提到的4)
: : 请问终身监禁的吓阻力未知的青况下,如何证成以上命题?
: 废死方的目标是废除死刑
: 我本人自己就接受无期徒刑而非终身监禁的替代方案
: 甚至也接受流放刑、治疗刑、监控刑等等尚未实施的替代方案
: 「终身监禁取代死刑会害死更多人」 这是支持死刑方才需要论证的事情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1584.html
就算死刑的交换比是1比1或小於1 同样一命无辜的大众恐怕也比杀人犯的命值钱
因为曾经杀过人者创造出的效用和预期已经是负值 其它一般人的效用则是正值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5939.html
根据上限效应 刑罚的最高值降低并不会降低犯罪程度的最高值
杀人犯会杀一样甚至更多的人改判无期徒刑 本来逃亡是避免死刑
废死後一样逃亡因为连无期都不想坐 没有无期大概连有期也不想坐
而犯行本身没有上限 要杀几个人或如何虐杀都是自由的 明显违背比例原则
: 现在找不到证据了 就赖到对方头上说可见得不能用终身监禁来废除死刑
: 那好啊 我没有意见啊 就不要用终身监禁啊
: 就用无期徒刑来取代死刑 这有什麽了不起
: 在证据显示死刑根本不会拯救更多人时
: 终身监禁至少就拯救了本来要被死刑杀害的人(即使其为凶手,仍为一条命)
: 所以只要统计证据显示死刑并没有拯救潜在的人命时
: 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当然会减少人命死亡
: 甚至任何替代措施都可以 只要不杀死死刑犯的任何措施都可以减少人命死亡
: 这显而易见极了
: 而且因为你的提醒 我这才注意到 其实终身监禁除非有-1.017的示范效果
: 否则终身监禁都不会比死刑害死更多人
另外提醒你 你翻遍整本刑法的书也找不到有什麽最小侵害原则
最小侵害原则是行政上本来就不该侵害人民而为了公益不得已的公权力作用
例如开马路徵收土地 而刑法的本质目的就含有侵害犯人权利使生警惕
和'本来就不该侵害'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结果你还在把两个混在一起扯
和有人爱讲什麽保留法律追诉权一样 根本没有这种词
国家契约论也导不出国家可以剥夺人民的终身自由
和剥夺人民的全部财产权一样 你说你还有其它集会结社讲学自由权等
所以没有剥夺全部的自由只是在狡辩 单项的自由就可以全部剥夺?
役龄男子被强迫当兵就是比例原则 战争逃兵会被军法审判
照天赋人权军法早就不合法了啦 强迫军人到第一线当炮灰
美国要士兵去打伊拉克战争可不可以主张天赋人权?
加油 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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