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问] 自杀有所谓的合法或非法吗?
时间Sun Sep 5 15:46:36 2010
※ 引述《zeSil (Ryhpezlis)》之铭言:
: ※ 引述《edctw (北捷<<不合时宜 舞台三>>)》之铭言:
: : 为何法律无法(或不适合利用法律)对自杀者制裁?
: 若要订立自杀罪之立法,端以立法者之价值判断为首要。
: 立法者为人民经选举而生,可视为其为人民意志由下而上之展现。
: 若立法者认为需要制裁自杀者,而订立自杀罪:
: 而今有人自杀,故有自杀未遂、自杀既遂。
: (一)为自杀未遂,且定有未遂者罚之。
: 若自杀者为一时想不开而为。而受法律审判,入监服刑抑或易科罚金,
: 其经司法系统调查、审判、入监服刑……等等之费用,且其非以对国家
: 、社会或他人有重大法益侵害,实然无诉讼经济可言,此自杀罪之立法
: 显为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
这部分我有一个问题。
人自杀会妨害国家行使向他徵兵、徵税的权利,因而侵害了国家的法益;
也有人自杀或自伤而脱免其应负之义务,进而满足其他罪名的部分要件,
如一个负有照顾责任的人自杀而使无自救力的受照顾者陷入危险,
因而侵害了受照顾者的法益。
这样,我们是否能因为他侵害了国家或受照顾者的法益而认定自杀可罚?
这个问题其实我多年前也问过,但已忘了答案。
: 若自杀者为走投无路、执意自杀者。其自杀罪之立法则为催化其自杀成
: 功之可能性。然以自杀罪之立法目的,应为禁止其自杀,而因此为催化
: 其成功,实为笑话,而此自杀罪显无达到其立法之目的。
: (二)为自杀既遂,
: 以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观点,其自杀者为被告,国家为原告。而今诉讼
: 当事人死亡,自然无存在之必要,执意为之,徒为浪费司法资源。
: 而其自杀罪之立法为花瓶之姿。
这部分你说得非常好。我也再就此补充一点。
也有人认为,既然自杀罪罚不到既遂犯、只能罚未遂犯,
那就与「若非法有明定,不罚未遂罚既遂」的观念冲突,因而不宜立法禁止自杀。
1F:推 adslfred:自杀不成功=>判死刑,自杀成功=>鞭屍09/05 14:35
adslfred板友说的是真的:
在中世纪的英国,自杀最重可判死刑;
在现在的新加坡,自杀身亡者要鞭屍、未遂者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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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2.160.69
2F:推 Oikeiosis:新加坡有鞭屍的刑罚啊? 请给个连结吧 太匪夷所思了 09/06 03:49
4F:推 Oikeiosis:道听涂说的观光客 那鬼故事都可以拿来这讲了... 09/07 19:11
5F:→ Oikeiosis:基本上我认为这是胡说八道 新加坡鞭刑也是刑罚 09/07 19:16
6F:→ Oikeiosis:新加坡承袭英制鞭刑 甚至只鞭男性 不可能对死人用刑 09/07 19:18
8F:→ Oikeiosis:以上连结说明星国鞭刑只对五十岁以下男性实施 09/07 19:19
9F:→ Oikeiosis:对死人用刑实在是太扯了一点 09/07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