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Sil (Ryhpezlis)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问] 自杀有所谓的合法或非法吗?
时间Sun Sep 5 18:15:10 2010
※ 引述《Yenfu35 (广平君)》之铭言:
: 这部分我有一个问题。
: 人自杀会妨害国家行使向他徵兵、徵税的权利,因而侵害了国家的法益;
: 也有人自杀或自伤而脱免其应负之义务,进而满足其他罪名的部分要件,
: 如一个负有照顾责任的人自杀而使无自救力的受照顾者陷入危险,
: 因而侵害了受照顾者的法益。
: 这样,我们是否能因为他侵害了国家或受照顾者的法益而认定自杀可罚?
: 这个问题其实我多年前也问过,但已忘了答案。
容在下冒分层次以阐述己之见:
(几经思考後,在下第一点有所误用。)
一、行为(自杀行为)结果(拒绝履行义务)之因果关系不明确。
若其自杀既遂,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亡。既以为死亡,
其不负履行权利义务俾为当然。若强求死亡之人履行权利义务,
则现行体系大乱也。
若其自杀未遂,则仍付履行权利义务之能力,若因此脱免其应负
责任,在下认为仍所容许,因符合其脱免义务之要件;然生命身
体健康为珍贵之大礼,又何其多甘为牺牲而免去其义务或享有额
外权利?
再者,依客观归责理论,虽行为人业已制造侵害国家法益之风险,
然其是否为不容许之风险仍属可议之处;若认其为法律所不容许
之风险,而其是否实现风险另为可议之点。其常态关联性或是否
为可避免实现仍属问号,因其是否仍为自杀或拒绝履行,为未来
之事,无从探测而确立。从上所述其可归责性有众多可论之处。
二、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之阻却。
若依自杀行为,则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相关有:
(一)得被害人之承诺
(二)为自损行为
於自杀罪,被害人与加害人皆为当事人,故当事人之意志为一切
之意志。若当事人於审判时所述为得自己之承诺,则无从判处,
为不罚之。若仍罚,则如手术切结书论以伤害、经同意借用他人
之物论以窃盗、经同意之夫妻性行为论以性侵……等,实属荒谬。
所谓自损行为,如接受药物测试,则实验人员不论以伤害等罪。
且如上所述,自杀行为之主、客体皆为当事人本身,自己意志为
所有之意志。若仍科以罪,如前所述等荒谬行为将为之发生。
故如上所述,自杀罪仍不宜科罚。
以上为在下浅薄之见,有错误之处望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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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198.110.69
※ 编辑: zeSil 来自: 60.198.110.69 (09/05 18:16)
※ 编辑: zeSil 来自: 60.198.110.69 (09/06 10:54)
1F:推 T50:得被害人之承诺 依比例原则杀人得减其刑但不能阻却阿 09/07 00:27
2F:→ T50:不过我觉得这样完全不适用 难道死於天灾还要去调查是否有应注 09/07 00:28
3F:→ T50:意而未注意 09/07 00:29
4F:推 T50:若注意法的逻辑性 依违反善良风俗强制戒护你觉得如何 09/07 00:31
5F:→ zeSil:阁下意思是说藉由立法强制自杀失败者戒护吗?类似社会救助? 09/08 10:42
6F:推 T50:对阿 针对社会稳定的秩序法 就有可能管自杀问题 09/08 13:37
7F:→ T50:不过有国家权力扩张的问题 另外对公职也可针对自杀做不名誉处 09/08 13:39
8F:推 T50:分 像是抚恤金之类的问题 我觉得技术上自杀还是能立法啦 09/08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