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ask-why
标题[请益] 父债子还的现况跟道理
时间Sun Jan 16 10:40:14 2011
我国民法里面有所谓的抛弃继承 也就是说儿女对於父母一代的债务
可以选择拒绝承担
如果范围大一点 民主国家的政权在选举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权的个
人或党团 有法律依据去拒绝接受前政权者的承诺或债务吗? 具体说
像是前政府跟厂商签下兴建某桥梁的契约 在兴建当中 政权因为选举
更替 新政权可以合法毁约而不需补偿厂商损失吗? 也就是说 可以单纯
把个人得以"无负担地抛弃继承"的概念放大到这个国内政权交替的层级吗?
若在放大到国家对外层级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华民国对大清国
或者俄罗斯对前苏联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据而无负担地拒绝前政府的
债务或条约吗?
前面各层级的(无负担)抛弃继承的概念对於债权人不是相对不公平?
在立法的时候又是怎样考量呢? 更明确地问 立法者立下这种不利於
债权人的规定的时候 所秉持或声称的"大义"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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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lreal:不爽可以不当新政府。可是不爽不能选老爸 01/16 16:39
2F:推 haryewkun:除非是父子共谋或债主被煽动,否则现在没有父债子偿了吧 01/17 06:24
3F:→ fatcats:政治=管理众人之事 既然当权者只是管理 那麽自然契约 01/18 09:46
4F:→ fatcats:的成败都是全民买单...管理者只负政治责任而已 01/18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