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ze (一期一会)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父债子还的现况跟道理
时间Sun Jan 16 23:26:10 2011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我国民法里面有所谓的抛弃继承 也就是说儿女对於父母一代的债务
: 可以选择拒绝承担
抛弃继承必须同时抛弃遗产与债务,不能只抛弃债务。
: 如果范围大一点 民主国家的政权在选举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权的个
: 人或党团 有法律依据去拒绝接受前政权者的承诺或债务吗? 具体说
: 像是前政府跟厂商签下兴建某桥梁的契约 在兴建当中 政权因为选举
: 更替 新政权可以合法毁约而不需补偿厂商损失吗? 也就是说 可以单纯
: 把个人得以"无负担地抛弃继承"的概念放大到这个国内政权交替的层级吗?
不可以。
既然新政权拿到前政权留下的权益,便应同时尽前政权留下的义务。
: 若在放大到国家对外层级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华民国对大清国
: 或者俄罗斯对前苏联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据而无负担地拒绝前政府的
: 债务或条约吗?
享权益者尽义务。
: 前面各层级的(无负担)抛弃继承的概念对於债权人不是相对不公平?
: 在立法的时候又是怎样考量呢? 更明确地问 立法者立下这种不利於
: 债权人的规定的时候 所秉持或声称的"大义"是什麽?
债权人在借出债务时,所能预见的清偿来源,应以债务人本身的财产为限。
而不包括其继承人之财产。
既然如此,即使债务人本身之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也没有理由强迫其继承人以其自有财产加以清偿
债务人的有预警或无预警死亡则被认为是借出债务的风险之一
应由债权人自行评估与承担
BTW...
已无财产之债务人有机会继承遗产却抛弃继承
债权人也只能坐视,无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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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闻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国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远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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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1F:→ daze:比较通俗的想法,你可以选择不成为债权人,但无法选择自己是 01/16 23:29
2F:→ daze:否处於继承顺位中。 因此保护继承人也是合理的。 01/16 23:29
3F:→ daze:事实上,也有研议过是否将所有继承改依限定继承处理,以进一 01/16 23:31
4F:→ daze:步保护不知道可以抛弃或限定继承的继承人。 01/16 23:31
5F:推 void:似乎已经改了 01/16 23:40
6F:→ daze:楼上说得是。在2009年就改过了。 01/16 23:45
民法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项未修正。
二、现行民法继承编系以概括继承为原则,并另设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制度。九十七
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复增订法定限定责任之规定,惟仅适用
於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情形,故继承人如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若不
清楚被继承人生前之债权债务情形,或不欲继承时,必须於知悉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向
法院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否则将概括承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监於
社会上时有继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以致背负继承
债务,影响其生计,为解决此种不合理之现象,爰增订第二项规定,明定继承人原则上依
第一项规定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惟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仅须以因继
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以避免继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继承人之生前债务而桎梏终生
。
三、原条文第二项有关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
仅负有限责任之规定,已为本次修正条文第二项继承人均仅负有限责任之规定所涵括,爰
予删除。
四、继承人依本条规定仍为概括继承,故继承债务仍然存在且为继承之标的,仅系继
承人对於继承债务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故继承人如仍以其固有财产清偿继承债
务时,该债权人於其债权范围内受清偿,并非无法律上之原因,故无不当得利可言,继承
人自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并予叙明。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01/16 23:52)
如果还有兴趣多读一点东西,可以网路查询立法纪录。
民法继承编的立法纪录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2:1804289383:f:NO%3DB04515*%20AND%20NO%3DA2$$6$$$PD
缩址:
http://0rz.tw/bahxP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01/17 00:01)
7F:推 Oikeiosis:很多政权都没有在尽义务的 希特勒 俄十月革命 01/17 03:30
8F:→ Oikeiosis:不承认前政权的不平等条约 拒绝偿债 这样政权很多的 01/17 03:32
9F:推 littleshan:民主国家的政权移转与籍由革命的政权移转毕竟是两回事 01/17 14:00
10F:→ littleshan:另外个人与政府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存在 01/17 14:02
11F:→ littleshan:如果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会因为(民主的)政权转移作废 01/17 14:02
12F:→ littleshan:那契约的风险就太大了,因为政权转移在民主国家是常态 01/17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