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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我再把良性、恶性的看法说清楚一点好了... 恶性斗争好比犯罪,我们怎麽判一个人有罪?犯意和犯行。 「犯行」是行为部分,做出被预期对整体有害的行为,原则上就是有罪。 不过也有例外,一个公认有害的行为, 有可能基於特殊环境、合理动机,而不被认为有罪,或重罪变轻, 因此我们还会考量犯意的部分。 至於行为的「结果」,则与有罪无罪无关, 不过我们在审判时,会根据已遂未遂、以及犯行造成的实质损害,评定罪的轻重。 注:我前面文章所称的「结果」利人损人,   指的都是「预期结果」,亦即对「犯行」的假想评估,   而非行为最终造成的「实质结果」。 : ※ 引述《sarsspear (沙士比亚)》之铭言: : : 1、党团协商下,只要小党认为不公平,都有权拒绝协商,因此相对合理。 : : 2、党团协商不公开的确不好,可能有利益交换等黑幕的可能性, : :   实际上也有呼吁党团协商公开化的声音: : :   http://www.ccw.org.tw/?p=374 : 所以你认为党团协商相对合理 但是是恶性的 : 这显然是跟你自己之前说的矛盾 好啦,你要这麽龟毛的话, 我的确主张黑箱的党团协商是恶性的; 至於公开的党团协商是良性或恶性,由全民公评。 : : 「拒审」的後果并不仅止於「X政策延後执行相对於未延後执行的後果」, : : 还包括它反民主,并且可能迫使人民接受一个不受民意支持的决策。 : 如果你预设每个立委都有支持或反对的立场 : 那也许是这样没错 : 但是那没意见的呢? : 如果某个政策 支持的5个 反对的4个 104个没意见 : 请问哪一边是符合民意? 选哪一方不算是少数凌驾多数? : 然後过两天有个委员改变主意 支持的4个 反对的5个 104个没意见 : 请问哪一边是符合民意? 选哪一方不算少数凌驾多数? 我们根本不用选啊... 就让立委诸公自行表决, 支持X政策的投支持票, 反对X政策的投反对票, 没意见的不投或投废票。 至於事後反悔,全世界所有投票都有同样问题。 今天700万票支持甲党总统候选人、500万票支持乙党总统候选人, 明天可能就变成650万票支持甲党总统候选人、660万票支持乙党总统候选人, 那你是不是也认为总统直选不符合民意? 人民如果事後发现自己错了, 请把握下次大选,或透过各式管道弥补之前目睛糊着蛤肉的错误决定。 : 原则上 委员会也好 院会也好 : 立法院案子的讨论 都是大多数人没意见 就接受党鞭的指示支持或反对 : 真的关心的 永远都是少数人在关心 : 你用阴谋论的态度去假设有个「万恶的党高层」去 : 控制立法院不能显示真实的民意 我觉得没什麽太大的意义 : 国民党也好 民进党也好 : 立法委员都在中常会中有很大的发言权 : 而且立院党团不甩自己本党中常会决议的事情也多得是 : 党籍委员不甩党团决议 逼党鞭以党纪处分威吓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你应该知道,立委应反映民意,而民意不等於党意。 人民选某个甲党立委,只代表支持该立委个人的理念,未必支持甲党党中央的理念。 所以我们应尊重甲党立委的自由。 所以我们应该交付正规的审查程序, 哪个立委想传达民意,他自己决定, 哪个立委想接受党鞭指示,他自己决定, 哪个立委想中立不表态,他自己决定。 当後,後果自行承担。 哪个立委想犯贱传达不符合民意的党意,他就得承受被轰下台的风险。 讲了半天,拒审的动机、正当性、必要性在哪里?我还是没看到。 : 像是 拒审或杯葛 这类的大事 : 一向都是党团的决定 而且通常都是纪录在案 要在公报上记载的 : 党团有这种决定 你现在又说这是被「政党大老」专制反民主所控制 : 我想这只是某种缺乏证据的阴谋论想像而已 我主张的是,如果: 1.「甲党未能提出好理由说服人们拒审有好处」且 2.「Y决议方式是个不公开的黑箱」, 那麽人们很可能将甲党的拒审行为评价为恶性。 如果党团决定的过程已在公报上详细记载清楚,那就不黑箱,不符合上述前提。 : : 其实1.和2.的差异只有在未遂的情况才会凸显,已遂的话两者根本差不多。 : 不 差异大了 : 动机是自私的 但是结果可能是有益众人的 : 动机想要帮忙别人 但是爱之适足以害之的事情也有 好吧,我收回这句话,改用第一段的说法。 一个被公认有害的「犯行」,除非有能被接受的好理由,否则是恶性的。 : : 「总体有益」、「总体有损」比较的当然是「净效益」,即效益减成本... : 我在讲效益比较 就是讲效益 没有讲成本的 更不是讲最後的「总体损益」 : 更何况总体比较方式不只「净效益」可以比 还有「本益比」这种比法 : 比如说A方案 成本一百万 成效三百万 净效益两百万 本益比3 : B方案 成本一千万 成效一千四百万 净效益四百万 本益比1.4 : 请问是B方案总是会比较好吗? : 在考虑成本效益分析时 净效益是一种方式 本益比是一种方式 : 怎麽选择就必须要考虑到其他因素 甚至也会有很多主观因素涉及 : 我之所以会用「实行没什麽效果」这件事情来讲 : 是因为这件事情本身是很客观的 没什麽主观因素涉入 : 就是做了跟没做的时候没差 : 这件事情表示这个政策是浪费掉了成本 是个无效政策 : 这样的政策很多 所以很方便来检讨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 : 总体有损 总体有益 这本来就很难讲 有太多东西要考虑了 1.良性恶性从来只和犯行有关,和结果无关。  杀人未遂没有效果,所以杀人未遂是良性的? 2.如果要考虑好或坏的程度,的确净效益和本益比有差别。  不过这里只考虑好坏,我找不到净效益评价为有益,本益比却评价为有损的例子。 3.总体有损或有益的确很难讲,有很多东西要考虑,  不过我们毕竟有共通的普世价值,  所以对於很多事,大多数理智的人都能做出一致的评价。  真要argue的话,  的确民主不一定好、专制也不一定坏,那你到底希不希望中华民国变成中华帝国?  的确谋杀未必不好,那你到底希不希望谋杀合法化? : : 前提成立的话,是。 : : 不过,如果有够多人基於情感上、情绪上的理由认为有差别,这前提就不成立。 : 好吧 那就是说大家基於情感上情绪上的理由 就可以支持或反对 : 那请问一下 这样是不是为反而反 情绪性的抗争? : 这样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 看具体作为罗。 透过适当的媒体和论证表达支持或反对的理由、 透过正规的投票程序表达支持或反对的立场, 这都是民主程序的体现,显然是良性的。 而透过反民主程序强迫他人支持或反对,恐怕不太可能是良性的。 : : 重点是立法院应透过正规的表决行使监委同意权,「程序杯葛」的正当性令人质疑。 : 程序杯葛不正当? : 那小党永远就被大党牵着走就好了吗? : 还是其实你是说小党程序杯葛是可以的 但是大党不可以程序杯葛 : 如果你是这样主张的话 : 那你可以思考一下 国民党对党籍立委缺乏控制力 : 国民党其实是团散漫分裂的阵营 所以党团实力跟小党差不多 : 所以他们采取了小党的策略而不是大党的策略 1.我说的是「程序杯葛的正当性令人质疑」。  换句话说,它是一个被公认的「犯行」,  除非有很好、可接受的动机,否则人们有理由公评为存心不良、恶性的。  举例来说,假设大的甲党支持X政策,小的乙党反对X政策,  甲党民代显然意图全面支持X政策,而民意显然压倒性反对X政策,  甚至之前支持甲党的人也都反对X政策(这些都可以从各式媒体窥见)。  那麽当乙党搞程序杯葛时,  人民的看法可能会是「甲党民代完全漠视民意,乙党干得好」,  进而将乙党的杯葛行为评价为良性。 2.小党没必要被大党牵着鼻子走。  他们可以透过正当表决表达自我立场,  也可以透过媒体说服人民,进而由人民督促大党。 : : 不过你讲的虽然不是我的重点还是稍微回一下: : : 我的论点是,如果甲党的主张确实是「监察院没功能还要花钱,应该让它停摆」, : : 那麽甲党执政时,也应该基於同样理由让监察院停摆, : : 如果只在乙党执政时宣称停摆、甲党执政就不宣称,那就是双重标准、自相矛盾。 : : 甲党当然可以主张 : : 「由乙党选的人主导,监察院无益有损;但由甲党提的人主导,益大於损。」 : : 若是如此,甲党就有义务提出论证说明为何乙党主导就无用,甲党主导就有用。 : ...不过就算甲党解释了 你就要听吗? : 当初陈水扁提出名单时 : 院长人选张建邦就因为华隆案而被认为有争议的人 怎麽能当监察院长 : 国民党还指出当时只要有在查高铁跟第一家庭的监委全部都没被提 : 完全没有中立监察的色彩 是陈水扁的私心作祟 : 所以国民党跟亲民党都要求陈水扁总统重提名单 : 但是陈总统完全没有要重提的打算 : 所以甲党说「张建邦当院长有损无益,王建宣当院长益大於损。」 : 论证就是张建邦没有清望 王建宣以清廉着称 : 监察院是清望官 就是要由有清望的人出任 所以甲党程序阻挡监委同意权的理由到底是哪一个? 1.监察院没有功能,还要浪费薪水养人,故应停摆 2.乙党提的人太烂,如果让它们主导,监察院会烂到不如停摆算了 : 我期待的民主是人民自己负责 : 自己的权益自己争取保护 : 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决定 : 政策的利弊得失好好研究是很重要没错 只是有必要人人都了解吗? 我不懂... 人民应该做出哪些具体行动,才符合你讲的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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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1.68.233 ※ 编辑: sarsspear 来自: 111.241.68.233 (04/07 18:28) ※ 编辑: sarsspear 来自: 111.241.68.233 (04/07 18:30) ※ 编辑: sarsspear 来自: 111.241.68.233 (04/07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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