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lreal (现在是1:24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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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思辩] 两小无猜可以,跟成人为何不行?
时间Mon May 2 21:38:50 2011
※ 引述《meblessme (众生之心皆我道场)》之铭言:
: 现行法律规定有两小无猜条款,两个未16岁人
: 可以彼此之间发生性行为,
不行喔
两小无猜条款不是说你无罪,只是把犯罪行为改为告诉乃论
(不要再说什麽无行为能力了,行为能力是民法在用的名词)
因为告诉乃论>>双方都可互告>>两败俱伤>>和解>>无罪
所以无罪是这样来滴
: 青少年的初果年龄也已经降到16岁以下了,
: 可见青少年的性需求,并不是法律足以限制的
: 小孩大多也比较欣赏大人,
: 而大人通常也比较有足够的资源来照顾青少年,
: 既然如此,为什麽不开放降低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呢?
有几个比较常提出的原因
1.小朋友发育未完全,性行为对身体不好。
事实上提供未成年人烟酒槟榔都比性行为要来的影响健康,可是却只是用行政法来规范。
比较不伤的性行为倒是用刑法来约束。
2.小朋友心理不成熟,智识无法判断後果
一句话。身心障碍都能做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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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原因是,与未成年人性交就摆明是放在违反性自主篇章
至於为什麽两情相悦还会违反性自主呢?
那是因为法律不承认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
为何不承认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呢?
说穿了,小朋友是父母的东西。与别人的小孩发生性关系,是对他人亲权的一大挑战。
这条文保护的并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情感。
如果只看到形式上的条文是没办法看到真相的。表面上写着保护未成年人。实际上:
保护未成年人(X)
保护女儿(O)
不得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X)>>熟女姐姐不得与我家儿子发生性关系(X)
怪叔叔可以和我家女儿发生性关系(X)
可以和女儿发生性关系(O)
真正条文隐含的意义是:外面男子不得与我女儿发生性关系
当然条文不可能真的这样写,为了讲求男女平等,一不小心就把儿子和父母包括进去了。
变成:不得与未满n岁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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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人法律知识淡薄,一切都是在梦中旁听大学刑法课转述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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