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oke (你不懂我的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婚姻和性自主 ?
时间Sat Jul 16 01:58:24 2011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烦)》之铭言:
: : 我的问题就卡在,为什麽普遍的观念可以接受
: : "我们契约约定你只能跟我发生性行为" (婚姻关系)
: : 却不能接受
: : "我们契约约定你跟我发生付费的性行为" (性交易)
: : 这中间被 "交易" 的都是性行为阿...
: 婚姻关系原则上是身份契约
: 其中的财产关系、性行为等等都是附加在身份之後的
: 所以背後的观念不是「约定性关系对象」 而是「忠诚义务」
: 在台湾的法令中 忠诚义务并不限定於性关系的单一上
: 当配偶知情的情况下 发生婚姻外性行为并不必然犯罪
: 比如说王永庆的多房配偶 侯佩岑的爸爸等等
: 所以婚姻关系并不是仅仅是约束性行为对象的契约
: 而是身份改变所衍生的责任义务
: 另一方面 你说普遍「不接受」性交易契约是什麽意思?
: 是说大家看不起买春吗? (有吗? 买春不是都还可以选上议员)
: 还是说法令有限制买春交易吗? (有吗?都说买春不犯法了)
: 换句话问 你到底卡在哪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现在也不用讨论各县市要不要设红灯区吧 ??
: : 对於生命我们就很一致,不管有没有契约约定,
: : 我们都不会允许一个人去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 ~
: : (所以你付钱或求别人杀你,别人也不会就可以合法的杀你,
: : 所以医院只会让你 "安乐死",不会 "帮助你死",所以死刑
: : 要被讨论要不要废掉...)
: 台湾医院什麽时候可以安乐死了?
: 台湾至今仍然不允许安乐死、加工自杀、协助自杀
不好意思,我把安乐死用错了,我的意思是医院顶多提供安宁病房,
而不会 "协助你死亡",也就是你说的加工自杀跟协助自杀。
: 但是死刑仍然在执行 仍然在允许国家去剥夺个人的生命
: 奇怪了 这里哪里一致了? 前面明明很一致的地方就会卡
: 这里明明不一致 你怎麽只要看到有人在讨论废死就不会卡?
你是对的, "死刑存在" 跟 "加工自杀" 应该要并存,但却没有并存 ~
那这也是个矛盾的问题 .......
: : 言论自由也是基本人权,当然这不代表就可以随口乱讲话,
: : 但不是说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力"
: : 性自主的问题为什麽不能这样套 ???
: : "虽然我不同意多位性伴侣,但我誓死扞卫你找性伴侣的权力"
: : (同不同意多位性伴侣是另外一回事)
: : 因为目前我们是是 "立法剥夺已婚者自由找性伴侣的权力"
: : 应该说婚姻契约关系包括很多部分,例如债物、财产,但那些都
: : "非基本人权",婚姻契约中去约定这些怎麽分还可以接受...
: : 但性自主被这样约定,不就是互相物化了对方吗 ?? (把 "性" 当作财产来拥有)
: : 我们也不会在婚姻契约里面订定结婚後就什麽话不能讲,什麽地方不能去吧 ?
: : (言论和行动的自由阿)
: 因为性自主的问题跟国家公权力的关联不大呀
: 言论自由是因为国家有很强的诱因去压制妨碍言论自由
: 当国家有能力因为人民乱讲话就杀人 人们才会去誓死扞卫这个自由
: 然而婚姻中的性自主 这主要是私领域的部份
: 没有错 确实通奸罪在台湾还是刑法论罪
: 但是已经是告诉乃论、不告不理 而且是一年以下轻罪
: 更何况一直有通奸罪除罪化的讨论
: 如果你听到废死的讨论就觉得法令对生命权的看法很一致
: 那有通奸罪除罪化的讨论 你不是也应该认为法令根本就不限制婚姻性自主?
我的立场是站在通奸除罪化阿
我认为
"婚姻不该契约性自主,因为性自主属於基本人权"
前面提到这个基本人权怀孕的情况下或许会危害到另外一个基本人权 (小孩的)
後来想一想这样也不通,因为如果是这个考量的话,那未婚性行为也不该被允许...
(不然怀孕怎麽办?)
通常我们限缩基本人权都要有一个理由,那个理由往往是因为触犯到别人的基本人权,
但性自主这部分似乎没有迫害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权阿 ~
: : e兄提到的离婚的方式来 "夺回性自主",不过离婚不会离一半,夺回性自主的
: : 同时财产可能也被均分了 ~ 这样看起来还是把性跟物视为一类的不是吗 ?
: 国家没有权力强迫个人要进入婚姻
: 进入婚姻是个人自愿的选择
: 在婚姻中 原则上社会预设的忠诚义务是包含了不与配偶外人发生性行为
: 然而如果确实有人在婚姻中跟配偶达成协议
: 容许与任一方与外人发生性关系
: 依照台湾的法令 这样并不犯罪 而且这样的婚姻仍然受法律保障
: 如果你确实认为跟许多人发生性行为是你不可或缺的权力 而且与你的配偶达成协议
: 国家法律并不介入 也没有所谓「剥夺」已婚者性自主的问题
所以为什麽预设的忠诚义务要包括到性的部分呢 ???
限缩这个基本人权有触犯到哪个基本人权吗 ?? (除了小孩之外,虽然好像也不通)
: : 再继续想,假如社会允许买春,那是不是我们会变成已婚者不能买春,未婚者
: : 可以买春 ??? 还有什麽其他东西是已婚者能买,而未婚者不能买的例子吗 ??
: 已婚者买春 原则上只要配偶没有提告也是没事的
: 未婚者买春按照现行的法令更是一直都没有问题
: 换句话说 只要你有个容许你买春的配偶 买春并不会有什麽问题
humm 这你也是对的,法律严格说起来也不算限制了性自主 ~
限制你性自主的是你的配偶 .....但法律成了他的工具....
後来又想到
虽然 "工作" 也是在没有危害其他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契约限缩行动自由
但这可以成立是因为我们是在可以自由意志下选择要不要契约的情况下契约的,
也就是工作的契约内容是可以谈的,但婚姻限缩性自由却是包套的 ~
不能选择婚姻但不限缩性自由 (其实好像只要结婚的时候让配偶先签一张
同意书就可以了?可以这样做吗?可以的话那就只剩道德观感跟人权矛盾的问题了)
不好意思,如果讲得很跳针的话请见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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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7.103
※ 编辑: aloke 来自: 111.240.7.103 (07/16 02:18)
1F:→ sopher1990:这种同意书应该没用 违背善良风俗的契约 07/16 22:31
2F:→ sopher1990:外遇配偶照样可以告 07/16 22:31
3F:推 sopher1990:不然一堆人早这麽干了 07/16 22:34
4F:→ Oikeiosis:单纯只是同意随便配偶任意与外人发生性关系的同意书 07/17 09:30
5F:→ Oikeiosis:确实并没有合法契约效力 所以就算签了还是可以告 07/17 09:31
6F:→ Oikeiosis:不过如果事情复杂一点 这类同意书可以旁证配偶知情时间 07/17 09:32
7F:→ Oikeiosis:如果配偶知情时间够长而未提告 也会失去提告的资格 07/17 09:33
8F:推 size:签性自由同意书其实很脱裤子放屁 就像签我是人证明书一样.. 07/17 11:52
9F:→ size:违背公序良俗的契约无效正确 但公序良俗是种主观而非客观 07/17 11:54
10F:→ size:换个社会 时代 公序良俗的标准线可能就不同了 故论证不够有力 07/17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