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婚姻和性自主 ?
时间Sat Jul 16 07:00:52 2011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烦)》之铭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婚姻关系原则上是身份契约
: : 其中的财产关系、性行为等等都是附加在身份之後的
: : 所以背後的观念不是「约定性关系对象」 而是「忠诚义务」
: : 在台湾的法令中 忠诚义务并不限定於性关系的单一上
: : 当配偶知情的情况下 发生婚姻外性行为并不必然犯罪
: : 比如说王永庆的多房配偶 侯佩岑的爸爸等等
: : 所以婚姻关系并不是仅仅是约束性行为对象的契约
: : 而是身份改变所衍生的责任义务
: : 另一方面 你说普遍「不接受」性交易契约是什麽意思?
: : 是说大家看不起买春吗? (有吗? 买春不是都还可以选上议员)
: : 还是说法令有限制买春交易吗? (有吗?都说买春不犯法了)
: : 换句话问 你到底卡在哪里?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现在也不用讨论各县市要不要设红灯区吧 ??
看你对「不接受」的定义是什麽吧
就算是新修正的「娼嫖皆罚」也只不过是罚三万
大概等於说一次性交易(专区外) 政府可以对双方抽三万
既没有前科 也不用上法院
更何况现在这条修正也还没过
照立法院的效率来看 拖到大家都忘记 然後直接社维法80条失效还更有可能咧
: : 然而婚姻中的性自主 这主要是私领域的部份
: : 没有错 确实通奸罪在台湾还是刑法论罪
: : 但是已经是告诉乃论、不告不理 而且是一年以下轻罪
: : 更何况一直有通奸罪除罪化的讨论
: : 如果你听到废死的讨论就觉得法令对生命权的看法很一致
: : 那有通奸罪除罪化的讨论 你不是也应该认为法令根本就不限制婚姻性自主?
: 我的立场是站在通奸除罪化阿
: 我认为
: "婚姻不该契约性自主,因为性自主属於基本人权"
: 前面提到这个基本人权怀孕的情况下或许会危害到另外一个基本人权 (小孩的)
: 後来想一想这样也不通,因为如果是这个考量的话,那未婚性行为也不该被允许...
: (不然怀孕怎麽办?)
: 通常我们限缩基本人权都要有一个理由,那个理由往往是因为触犯到别人的基本人权,
: 但性自主这部分似乎没有迫害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权阿 ~
我对於你认定的「婚姻以契约限缩性自主」的概念感到很麻烦
首先 婚姻是以身份为核心 而不是以性行为为核心
而会涉及到性行为
则是因为传统上有一个既有的观念是
夫负责抚养 妻提供性与生育的
所以性行为往往伴随抚养责任来讨论
倘若性行为与抚育责任、经济义务、身份关系脱勾的情况下
原则上国家法令并没有什麽涉入个人隐私的空间
然则 只要在婚姻双方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大环境下
性行为与财产自然是婚姻中双方义务的关键
你所谓婚姻「物化」性行为 就是指说婚姻中预期将性行为对象限缩至配偶
婚姻中弱势的女性因为提供性以及生育、照顾家庭功能
因而在离婚时得以享有婚後剩余财产分配权 所以是「物化」性行为
那照你这样说
不物化的作法就是任凭经济弱势的女性被有钱男人玩免费的
玩腻了就甩掉 这样就没有物化的问题了 对吗?
: : 国家没有权力强迫个人要进入婚姻
: : 进入婚姻是个人自愿的选择
: : 在婚姻中 原则上社会预设的忠诚义务是包含了不与配偶外人发生性行为
: : 然而如果确实有人在婚姻中跟配偶达成协议
: : 容许与任一方与外人发生性关系
: : 依照台湾的法令 这样并不犯罪 而且这样的婚姻仍然受法律保障
: : 如果你确实认为跟许多人发生性行为是你不可或缺的权力 而且与你的配偶达成协议
: : 国家法律并不介入 也没有所谓「剥夺」已婚者性自主的问题
: 所以为什麽预设的忠诚义务要包括到性的部分呢 ???
: 限缩这个基本人权有触犯到哪个基本人权吗 ?? (除了小孩之外,虽然好像也不通)
结婚权建立家庭权本身就是一个基本人权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就是在保障这个基本人权
所谓「预设」的忠诚义务
就是说普遍说来人们会因为爱而对配偶忠诚
这里的忠诚包括了心灵支持、性行为专一、经济抚养、身份依附等等
这本身就是一个基本人权
: : 已婚者买春 原则上只要配偶没有提告也是没事的
: : 未婚者买春按照现行的法令更是一直都没有问题
: : 换句话说 只要你有个容许你买春的配偶 买春并不会有什麽问题
: humm 这你也是对的,法律严格说起来也不算限制了性自主 ~
: 限制你性自主的是你的配偶 .....但法律成了他的工具....
...话说法律是只管法律管得到的
如果你根本就没有爱与忠诚的意愿 你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必进入婚姻关系
: 後来又想到
: 虽然 "工作" 也是在没有危害其他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契约限缩行动自由
: 但这可以成立是因为我们是在可以自由意志下选择要不要契约的情况下契约的,
: 也就是工作的契约内容是可以谈的,但婚姻限缩性自由却是包套的 ~
: 不能选择婚姻但不限缩性自由 (其实好像只要结婚的时候让配偶先签一张
: 同意书就可以了?可以这样做吗?可以的话那就只剩道德观感跟人权矛盾的问题了)
: 不好意思,如果讲得很跳针的话请见谅 ~
你要这样做也是可以啊
不过这样你又是为何要进入婚姻? 因为想要离婚时分财产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1F:推 size:所以法律管不到爱与忠诚啊.. 保障资源财产权就好了何必管其它 07/17 00:25
2F:→ size:另外性行为是你情我愿 不是男人玩女人 你这种论点蛮奇怪的.. 07/17 00:26
3F:→ Oikeiosis:那你认为抛弃糟糠妻应不应该面对法律问题? 07/17 09:34
4F:推 KanoLoa:不应该阿 男女平等麻 :D 07/17 10:48
5F:→ e1q3z9c7:你都用歧视的字眼去描述女性了 干嘛还为他们争取权益。 07/17 10:57
6F:→ size:很多外遇离婚并不是糟糠妻啊 你看补教人生或阿诺外遇的对象.. 07/17 11:57
7F:→ size:原配比小三正为什还外遇 是因为在一起久了会疲乏而非糟糠妻 07/17 12:00
8F:→ Oikeiosis:因为抛弃糟糠妻的男人很犯贱是普遍通论 没想到有人不懂 07/17 20:55
9F:推 e1q3z9c7:因为有些人明明就是爱钱 却要拿爱与忠诚当挡箭牌 07/17 21:37
10F:→ Oikeiosis:所以呢? 你到底要表达什麽? 人身攻击吗? 07/17 22:26
11F:→ Oikeiosis:婚姻关系是家庭以及各种社会身份的起点 本来就很有意义 07/17 23:04
12F:→ Oikeiosis:婚姻并不只是随便找两个无血缘人来分财产的契约 07/17 23:05
13F:→ Oikeiosis:而是与双方人格权的排他占有 这才是婚姻的核心概念 07/17 23:06
14F:推 size:楼上 夫妻及亲子关系以爱为前提 请问爱是占有吗?你想占有什 07/18 15:14
15F:→ size:原波就是在问 感情及性独占是否在物化人身自由权 你回答了什 07/18 15:15
16F:→ Oikeiosis:爱是前提 跟婚姻是占有配偶人格有什麽冲突? 07/19 04:00
17F:→ Oikeiosis:而如果原po的疑点是你说的这个 我回答就是物化有何不好 07/19 04:02
18F:推 size:楼上 所以你的脑袋别人也无法理解啊 人家认为不好的你认为好 07/19 12:20
19F:→ Oikeiosis:婚姻是完全人格占有的观点从基督教跟黑格尔以後都这样讲 07/20 08:30
20F:→ Oikeiosis:我觉得没什麽不好 而且中国法律从传统男尊女卑改成这样 07/20 08:30
21F:→ Oikeiosis:被称为是民法的进步立法 这个好应该是人所公认的 07/20 08:31
22F:→ Oikeiosis:所以我不懂你们随便拿个词汇套上来就说不好是不好在哪 07/20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