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oke (你不懂我的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婚姻和性自主 ?
时间Sat Jul 16 12:44:21 2011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烦)》之铭言:
: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 :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现在也不用讨论各县市要不要设红灯区吧 ??
: 看你对「不接受」的定义是什麽吧
: 就算是新修正的「娼嫖皆罚」也只不过是罚三万
: 大概等於说一次性交易(专区外) 政府可以对双方抽三万
: 既没有前科 也不用上法院
: 更何况现在这条修正也还没过
: 照立法院的效率来看 拖到大家都忘记 然後直接社维法80条失效还更有可能咧
: : 我的立场是站在通奸除罪化阿
: : 我认为
: : "婚姻不该契约性自主,因为性自主属於基本人权"
: : 前面提到这个基本人权怀孕的情况下或许会危害到另外一个基本人权 (小孩的)
: : 後来想一想这样也不通,因为如果是这个考量的话,那未婚性行为也不该被允许...
: : (不然怀孕怎麽办?)
: : 通常我们限缩基本人权都要有一个理由,那个理由往往是因为触犯到别人的基本人权,
: : 但性自主这部分似乎没有迫害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权阿 ~
: 我对於你认定的「婚姻以契约限缩性自主」的概念感到很麻烦
: 首先 婚姻是以身份为核心 而不是以性行为为核心
: 而会涉及到性行为
: 则是因为传统上有一个既有的观念是
: 夫负责抚养 妻提供性与生育的
: 所以性行为往往伴随抚养责任来讨论
: 倘若性行为与抚育责任、经济义务、身份关系脱勾的情况下
: 原则上国家法令并没有什麽涉入个人隐私的空间
: 然则 只要在婚姻双方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大环境下
: 性行为与财产自然是婚姻中双方义务的关键
: 你所谓婚姻「物化」性行为 就是指说婚姻中预期将性行为对象限缩至配偶
: 婚姻中弱势的女性因为提供性以及生育、照顾家庭功能
: 因而在离婚时得以享有婚後剩余财产分配权 所以是「物化」性行为
: 那照你这样说
: 不物化的作法就是任凭经济弱势的女性被有钱男人玩免费的
: 玩腻了就甩掉 这样就没有物化的问题了 对吗?
这件事情我没有针对男or女。限缩性自主是对男女都限缩,抚养责任应该也是吧 ??
(这不只是物化女性,也物化了男性,被物化的是 "性",不是男或女)
难道婚姻契约上有 "夫负责抚养 妻提供性与生育的" 这种规范 ???
对不起我对婚姻规范不大了解...但真的有的话不是太扯了吗 ??? 这是哪国的平权阿 ??
既然不是站在把性物化的观点,弱势的女性也没有被男人 "玩免费" 的问题,
因为性本来就不应该被契约交易或限制,他是出於性自主与男人发生性关系,
而不应该是因为经济弱势...不然婚姻照这样的想法就变成长期买/卖春了...
把限缩限自主的部分拿掉,离婚还是可以财产分配,这对男女都公平,
而且经济弱势的也不见得就是女方阿 ~
实际上的情况是,在忠诚的原则下走入婚姻,不应该有法条 "明确限制性自主",
也就是说,结婚後假如其中一方外遇,而另一方无法接受,可以离婚处理就好,
(然後进行财产分配,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财产是 "物") 而不是有一方要被抓
去关吧 ? 毕竟外遇一方只是实现自己的基本人权阿 ~
: : 所以为什麽预设的忠诚义务要包括到性的部分呢 ???
: : 限缩这个基本人权有触犯到哪个基本人权吗 ?? (除了小孩之外,虽然好像也不通)
: 结婚权建立家庭权本身就是一个基本人权
: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就是在保障这个基本人权
: 所谓「预设」的忠诚义务
: 就是说普遍说来人们会因为爱而对配偶忠诚
: 这里的忠诚包括了心灵支持、性行为专一、经济抚养、身份依附等等
: 这本身就是一个基本人权
那个 "忠诚义务" 是明定的 ???
性自由并没有危害的结婚权,是危害到 "普遍来说的忠诚义务",
但 性专一/心灵支持 这两件事情不是都应该要出於自由意志的选择吗 ??
但 "义务" 应该是不能选择的吧 ??
: : humm 这你也是对的,法律严格说起来也不算限制了性自主 ~
: : 限制你性自主的是你的配偶 .....但法律成了他的工具....
: ...话说法律是只管法律管得到的
: 如果你根本就没有爱与忠诚的意愿 你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必进入婚姻关系
: : 後来又想到
: : 虽然 "工作" 也是在没有危害其他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契约限缩行动自由
: : 但这可以成立是因为我们是在可以自由意志下选择要不要契约的情况下契约的,
: : 也就是工作的契约内容是可以谈的,但婚姻限缩性自由却是包套的 ~
: : 不能选择婚姻但不限缩性自由 (其实好像只要结婚的时候让配偶先签一张
: : 同意书就可以了?可以这样做吗?可以的话那就只剩道德观感跟人权矛盾的问题了)
: : 不好意思,如果讲得很跳针的话请见谅 ~
: 你要这样做也是可以啊
: 不过这样你又是为何要进入婚姻? 因为想要离婚时分财产吗?
这麽问的话.....
那进入婚姻的人难道就是为了限缩对方的性自主 ?
(因为占有慾而进入婚姻?)
我觉得我想法里的症结点是
我们接受 性被契约 => 性被物化 => 可以性交易
但我们的观念里面却是 "接受把性契约,不接受性交易"
(结婚做爱是光明的,买春做爱是可耻)
另外可以性交易不见得代表性被物化,
因为性交易是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决定的...
(跟工作一样)
但如果主张婚姻关系也是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决定的,
却不能解释为什麽我不能只选择婚姻中性之外的其他关系成立就好。
也就是道德观念上是 "包套的",而法律上就像上篇说的,只要加注契约,
好像就没有什麽矛盾了...所以法律没问题,有问题的好像是道德观感噜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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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7.103
※ 编辑: aloke 来自: 111.240.7.103 (07/16 13:05)
1F:推 ad0960:可以啊 请问一下这个新法律有几个女生想要使用 07/16 19:02
2F:→ ad0960:立得起来吗? 07/16 19:03
3F:→ ad0960:你认为婚姻和性自主要分开 大部分的人不管情感上赞不赞成 07/16 19:04
4F:→ ad0960:大部分的人就是认为性限制的成立就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07/16 19:04
5F:→ ad0960:最後一句 好像道德观的问题 很多的法律就是道德的明文限 07/16 19:05
6F:→ ad0960:制 07/16 19:05
7F:→ ad0960:请问你可不可以用你的自由意志选择要不要加入以性自主为必 07/16 19:07
8F:→ ad0960:要条件的婚姻? 07/16 19:07
9F:→ ad0960: "性限制" 07/16 19:08
10F:推 e1q3z9c7:说实在这样不如不婚 07/16 19:09
11F:→ ad0960:你要不要去看看波娃和沙特 那种的你就最爱吧 07/16 19:09
12F:→ ad0960:但他们俩个的关系心态没那麽好了解 07/16 19:10
13F:→ e1q3z9c7:因为你的第一段就是婚姻的根本目的 07/16 19:10
14F:→ e1q3z9c7:最後一大段的第一段 07/16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