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
看板ask-why
标题Re: [思辩] 娼嫖都罚合理吗?
时间Sat Feb 4 19:58:00 2012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铭言:
: : 借这个标题问一下我长久以来的疑问
: : 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法规实际上是怎麽规定的?
: 本来的规定是「意图得利而与人奸、宿者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
: 後来改成:
: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 一、从事性交易。
: 但符合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自治条例规定者,不适用之
: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而拉客。
: 而九十一条之一就是性交易专区的规定
原来如此,感谢。
: : 所谓的「专区内外」的「性交易」又是怎麽规范的?
: : 比如说我实际的性行为发生在专区内,但是付款在专区外,这样算在专区内性交易吗?
: : 又
: : 如果我在专区外发生性行为,但是付款在专区内,这样算是在专区内性交易吗?
: 社会秩序维护法是行政秩序罚
: 所以就是警察怎麽抓就怎麽罚
: 我觉得警察没有办法证明付款在专区内外
: 而只能抓到性行为发生的地点
: 也就是说警察应该是抓到专区外的性行为而且有交易事实就会开罚
: 没有闲工夫看你是在什麽地方付钱的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没有举证责任吗?
比如说你只是从事性行为但是没有付钱的证据,那按理不能称作性交易
单纯只是一夜情而已
但如果警察片面认定你们是在从事性交易,他还是可以开罚是吗?
又如果金钱流动是在外国发生,那警察可以将两者关连而开罚吗?
: : 再进一步延伸,如果在台湾发生性行为,但是付款在国外,这样也算性交易吗?
: : 会想到这个是之前有看到新闻说网路应召站被破获之类的
: : 但是如果应召站在国外,那台湾政府应该没有...呃...这要叫什麽...领事裁判权?XD
: 不是领事裁判权 是管辖权
: 没有错
: 网路应召站的设立如果在主机设立国没有触法 设立这个网站就没有触法
: 不过媒介性交易的行为还是触法
: 所以破获网路应召站後的网页纪录可以作为裁罚的证据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我的意思是,网站在国外,金钱流动在国外,只有性行为本身在国内
那是否能看做是外国合约并按照外国法律来处理?
由於性行为本身不犯法,所以可以在国内发生
金钱流动跟性契约放在其他性交易除罪化的国家
这样也不行吗?
: : 而在台湾发生的只是性「行为」,而没有性「交易」
: : 当然如果款项是从台湾汇出去的,可能有涉及台湾的法律问题
: : 但如果双方交易者的帐户都在...比如说香港,那台湾性行为,国外汇款感觉完全可行阿
: : 就像纸上公司逃税的手法类似,只是改成性交易而已 XD
: 这确实是让警方蒐证困难没错啊 只要警方无法证明有交易行为 就无法裁罚
: 但是交易的买方、卖方都在台湾的情况下
: 台湾的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不会因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辖权
我的意思是,既然这个契约本身都是外国契约
契约的签订也是在外国发生
在本国发生的只有性行为而已
台湾的管辖权应该无法规范单纯的性行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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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W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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