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思辩] 娼嫖都罚合理吗?
时间Sat Feb 4 22:37:59 2012
※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铭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社会秩序维护法是行政秩序罚
: : 所以就是警察怎麽抓就怎麽罚
: : 我觉得警察没有办法证明付款在专区内外
: : 而只能抓到性行为发生的地点
: : 也就是说警察应该是抓到专区外的性行为而且有交易事实就会开罚
: : 没有闲工夫看你是在什麽地方付钱的
: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没有举证责任吗?
: 比如说你只是从事性行为但是没有付钱的证据,那按理不能称作性交易
: 单纯只是一夜情而已
: 但如果警察片面认定你们是在从事性交易,他还是可以开罚是吗?
: 又如果金钱流动是在外国发生,那警察可以将两者关连而开罚吗?
话说这条法也才刚修 今後警察要怎麽抓 真的是很难讲
以前只罚妓女的时候也很简单 就恐吓嫖客要寄传票去他家
要嫖客配合警方 嫖客就会咬妓女 警察就可以开单
所以警察根本没有举证性行为或交易的必要 因为自白为王
修法後这招应该就没用了 也许以後得用帐单、通联记录来举证也不一定
不过金钱流动在外国发生 警察确实还可以将两者关联而开罚
行政罚法第6就规定了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
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违反行政法上义务。
所以除非是全程都在境外,否则都可以裁罚。
: : 不是领事裁判权 是管辖权
: : 没有错
: : 网路应召站的设立如果在主机设立国没有触法 设立这个网站就没有触法
: : 不过媒介性交易的行为还是触法
: : 所以破获网路应召站後的网页纪录可以作为裁罚的证据
: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 我的意思是,网站在国外,金钱流动在国外,只有性行为本身在国内
: 那是否能看做是外国合约并按照外国法律来处理?
: 由於性行为本身不犯法,所以可以在国内发生
: 金钱流动跟性契约放在其他性交易除罪化的国家
: 这样也不行吗?
只要有行为或结果中的一部分在国境内违反我国法令,
我国政府都有管辖权可以裁罚。
: : 这确实是让警方蒐证困难没错啊 只要警方无法证明有交易行为 就无法裁罚
: : 但是交易的买方、卖方都在台湾的情况下
: : 台湾的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不会因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辖权
: 我的意思是,既然这个契约本身都是外国契约
: 契约的签订也是在外国发生
: 在本国发生的只有性行为而已
: 台湾的管辖权应该无法规范单纯的性行为才是?
呵 要是外国合法契约到台湾来都不需要遵守台湾法令
台湾政府也无法裁罚
这就真的是领事裁判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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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qualmusic:我想到的一个例子是,比如一对男女在性交易合法的 A 国 02/04 22:48
2F:→ Equalmusic:同意性交易。但是他们觉得到 B 国发生性行为比较浪漫 02/04 22:49
3F:→ Equalmusic:所以相约到 B 国发生性行为,结束之後回到 A 国付款。 02/04 22:49
4F:→ Equalmusic:B 国禁止性交易。所以上述这个例子中,B 国可以裁罚吗 02/04 22:50
5F:→ Oikeiosis:可以 而且还可以罚非法工作、逃漏税 选个重的来罚就好 02/04 22:55
6F:推 Equalmusic:原来如此,真有趣阿...不过举证几乎不可能就是了 02/05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