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思辩] 都更条例须4/5多数决还叫恶法?
时间Thu Apr 5 03:18:58 2012
※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学)》之铭言:
: 这个事件的争议点在於,
: 多数决的原则能不能合理化公权力的介入。
: 今天建商跟住户的利益冲突跟社会一点关系也没有,
: 这个利益冲突该不该用多数决来解决,依当事人双方合意即可。
: 依我之前所说,公权力只有在公共利益存在的时候才可以介入,
: 这个时候即使违背多数决原则,公权力还是可以介入。
: 举例来说,徵兵和赋税都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但是违反多数决原则,
: 也就是自愿缴税或服兵役者一定是占少数,但是政府还是可以强制。
: 所以反对都更并非反对多数决原则,反对的是在没有公共利益状况下公权力介入,
: 这种情况政府的权力本来就应该被限缩,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权或财产权。
: 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性质就是付出成本的人要有相对的利益,
: 有人不用付成本就可获得利益,或是付出成本而无法获得利益,
: 都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
: 以核能发电来说,只有核电厂跟核废料周围居民付出成本,但是电力由所有人共享,
: 因此政府要对额外付出成本的居民作出补偿,尽量让每个人都有净利益,
: 才会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 另外,自由主义不反对公共利益,无政府主义才会反对。
: 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则包含抽象的美德,这是我比较不认同的部分。
都市更新没有公共利益吗?
都市规划、老旧都市更新 这显然都不是私人的责任 更不是建商的义务
台湾的都市计画法规定的钜细靡遗 土地怎麽用、能怎麽盖、盖多高、能盖多少
全部都是都市计画中公权力的范围
人民的财产权在都市计画法中
显然并没有自由使用、处分(政府可以用区段徵收强买)的权利
然而由於财政结构失衡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无力负担都市更新的费用
可是从战後至今已经六七十年 破败社区、老旧区域越来越多
都市更新是台湾大多数都市区域都要面对的严峻问题
都市更新是法令给政府公权力去做 但是政府没有钱做
所以都市更新条例才会开放部份利益与公权力 来协助民间资金投入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条例规定的容积率奖励 以及 对於最後少数不同意住户的强制力
就是政府开放奖励都市更新的诱因
如果说都市更新条例违宪
那比都市更新条例更凶狠、管天管地管到太平洋的都市计画法反而不违宪吗?
我认为争议点并不是都市更新 从来媒体就没有关心过都市更不更新的问题过
而是执行公权力有没有起冲突 有没有流血流泪
最好是同意的住户跟王家直接上街头打群架 这才是媒体认定的争议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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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oblack:"台湾的都市计画法规定的钜细靡遗"怎麽最该都更的都不更? 04/05 10:45
2F:→ hawick:你文中的公权力定义上与我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04/05 12:35
3F:→ hawick:我指的只有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 04/05 12:36
4F:→ hawick:政府管制是广义的公权力,我并未要求政府退出都更 04/05 12:41
5F:→ Oikeiosis:看半天也不知道很明显不同到底是哪里不同... 04/05 21:04
6F:→ victor77:你先把公权力使用广义的定义,而後再把这个广义的公权力 04/06 16:50
7F:→ victor77:产生荒谬的结果,再来否定狭义的公权力排除 04/06 16:52
8F:→ Oikeiosis:广义的都排除了 狭义的当然排除 人都死了 男人当然死了 04/07 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