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ruby (柳丁)
看板ask-why
标题[请益] 为什麽动保法的"动物"只包括特定的动物?
时间Wed Aug 15 23:01:16 2012
动物保护法的动物定义为: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
为什麽只有这麽少的动物被纳入保护、而不是扩及所有动物呢?
在参考版友的回答之前,我凭直觉对於这个问题有些想法:
1. 猫、狗很可爱:
但是... 可不可爱是非常见仁见智的事情
很难接受居然有这样一部只保障特定审美观的法律存在
2. 不应该让动物感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何种情况叫"应该"先搁置不论):
但是,这个理由很多地方值得讨论...
a. 痛苦的定义?无脊椎动物的痛苦呢?
动物的神经构造百百种,为什麽只保障动保法的这几种?
b. 为什麽让动物感到不必要的痛苦是「不应该的」?
身为一个人类,为什麽要为其他动物的非必要痛苦感到罪恶感?
当然,不同动物的痛苦,直观上通常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罪恶感 ...
把蚂蚁慢慢揉死、把蟑螂点火烧死,很多人人不会有甚麽罪恶感
但把熊活活烫死取熊掌、把猫的四肢用铁丝串起来後吊起来打
相信非常多人会因此感到强烈的罪恶感
但,无论如何,罪恶感的大小,仍然是非常见仁见智的事情
怎麽能成为能被立法保障的价值观呢?
3. 犯罪升级?
直觉上,虐猫虐狗虐久了,虐待者会觉得:呃,虐人好像也还OK?
这是不少人对於虐待动物者心底浮现的第一个担忧
这部分的实际情况不晓得多显着,希望有读过相关心理学资料的人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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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85.99
1F:推 PrinceBamboo:道德观吧 虽然这也是很主观的东西 08/15 23:09
2F:推 Yenfu35:所以也有人觉得边沁、叔本华在这方面的想法太浪漫。 08/16 00:10
这些感受虽然主观、或是有点太浪漫
但其实我都可以理解 因为它们都是一般人身上蛮常见的感受
但是要立法保障它们 却让我直觉很难认同、很难接受
毕竟立了法 就意味着违反的人会受到惩处 会受到舆论挞伐
每次看到虐猫虐狗者上新闻、判刑、被各式各样的舆论反覆谴责
就觉得:他们凭什麽这麽凄惨?那些虐待老鼠、蛞蝓、蟑螂的人呢?
这个法律的的确确对一些人造成伤害
但这个法律所要保障的东西 我却看不出为什麽它应该被保障 ...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00:26)
3F:推 skyviviema:主要是在判决上需要基准吧 如果对象变成所有动物 那个 08/16 00:37
4F:→ skyviviema:基准判定会很难抓 毕竟法律就是这麽死板 需要用条文来 08/16 00:37
5F:→ skyviviema:明订 所以关於动保法订的基准也只好从比较能够明确判断 08/16 00:38
6F:→ skyviviema:的部分下手 但是就道德上来说 即使虐待非脊椎动物不犯 08/16 00:39
7F:→ skyviviema:法 程度太恶劣还是会受到大众批判 08/16 00:39
关於无脊椎动物 的确过分恶劣的手法还是不为人所喜
(例如:仔细捏断蚂蚁的腹部,看牠拖着残躯挣扎至死 ... 等等 (这是我的主观XD))
不过 记得小时候 雨季的时候小朋友们常常围观蛞蝓爬行
甚至有人会特地随身带着盐巴 看到蛞蝓就洒上一些 兴匆匆地观察牠挣扎和缩小的过程
而大人们就算看到 也不太会阻止 甚至还会认同其中的乐趣
这种虐待蛞蝓的做法 我觉得也算是很恶劣的 但它几乎不可能受到大众批判
所以恶劣不恶劣 实在也是非常见仁见智的事情 ...
而关於法律的死板问题 我同意法律必须要做出明确甚至武断的的划分才能执行
但是我想问的 不是这个法律的划分有无问题 而是这个法律背後的目的有无问题
因为 对动物的虐待的接受度 人人的看法不尽相同
就像对於艺术品 对於外貌 对於气味的偏好 人人的状况不尽相同
如果我们能立法惩处那些虐待猫、狗、以及其他特定动物的人的话
那我们可以立法惩处那些长的较丑的人、看起来较不高明的艺术品的作者吗?
这个惩处背後的那个标准 虽然用直觉并非不能理解 但是非常主观、非常武断呀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00:52)
8F:→ skyviviema:我个人认为与其去批判动保法伪善 不如反向思考 如果连 08/16 00:40
9F:→ skyviviema:多数人类能明显感受到罪恶的脊椎动物被虐都不受惩罚 08/16 00:41
10F:→ skyviviema:对於一个社会价值观而言 会有什麽样的影响? 08/16 00:41
11F:→ skyviviema:关於第三点 会豪无罪恶地虐待感情接近人类的动物 确实 08/16 00:45
12F:→ skyviviema:越具有暴力与犯罪的倾向 这部分主要是缺乏同理心 08/16 00:46
的确 有许多社会价值观是受到法律保障、而我们也不会有异议的
例如:无正当理由杀人是错的 这个不但我们同意、法律也明文惩处违反的人
但是 这要考虑到 一个社会价值观要具有怎样的特性 才应该被法律所明文保障
我直觉想到的是:
无正当理由杀人是错的,这几乎是一个没有争议、举国皆然的道德信念
但是 虐待动物是错的,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没有争议、举国皆然的道德信念
一定有人看猫、狗不顺眼,就像有人看壁虎和蟑螂不顺眼一样
只是因为当前的主要宠物是猫和狗 审美观也围绕着牠们建立
使得看猫、狗不顺眼的人 数量远少於看猫、狗不会不顺眼的人
虐待动物给人的感受,应该是和个性、审美观、生活作息一样很因人而异的东西
我不认为它和无正当理由杀人是错的一样 具有令几乎所有人不做异议的道德确定性
这样的社会价值观 还应该样让法律去明文保障吗?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01:04)
13F:推 PrinceBamboo:下雨会出来 怕盐的是蛞蝓吧 水蛭哪有那麽常见啊 08/16 01:18
刚刚估了一下图片 发现我说的真的是蛞蝓 不是水蛭!
感谢 P 版友指正 上面有提到水蛭的部分 我通通更正成蛞蝓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01:23)
14F:推 skyviviema:所以我认为和三点的连结很重要 保护动物除了道德以外 08/16 02:05
15F:→ skyviviema:更重要的是保护人类的一种前卫措施 觉得伪善也没办法 08/16 02:06
16F:→ skyviviema:但缺乏这样的价值观(保护动物)对於人类社会绝对有负面 08/16 02:06
17F:→ skyviviema:的影响 08/16 02:06
18F:→ skyviviema:*和"第"三点的连结 我们应该是要在人类虐待动物的阶段 08/16 02:07
19F:→ skyviviema:就防止和惩罚"虐待"这种行为 而不是等到虐待人类 08/16 02:08
第三点所提到的 从虐待动物变成虐待人类的可能性
如果有相关研究指出存在这种因果关联的话 或许有对虐待动物加以限制的必要
因为不加以限制的话 对於人类社会是有负面影响的 (例如:发生更多的虐人事件)
但是 我怀疑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因果关联存在?以及就算存在、它的关联是否足够强烈?
的确 直觉来看 会狠心虐待人类的人 虐待动物似乎也可能面不改色
但是会虐待动物的人 是否就具有对人类暴力相向、甚至虐待人类的倾向?
我觉得是很值得商榷的 因为对许多人而言
人类的死活 与其他动物的死活 完全是不同层级的两件事
对虐待动物的人来说 虐待动物与虐待人类 也很可能是完全不同层级的两件事
虽然对於许多猫狗饲主而言 虐待动物或许和虐待人类 令人厌恶的程度相当
但是想必有许多人并不这麽认为
20F:→ hermitwhite:我是认为那样的标准是基於猫狗在我们的社会中是惯常被 08/16 02:09
21F:→ hermitwhite:视为朋友、有情感连结的动物,所以它对我们的价值观来 08/16 02:10
22F:→ skyviviema:至於虐待昆虫等其他物种 会不会让大众产生罪恶感意识 08/16 02:10
23F:→ hermitwhite:说是更有保护必要的一条防线。 08/16 02:10
to hermitwhite:
的确 对於许多猫狗饲主来说 猫狗是他们视为朋友、有情感连结的动物
牠们在饲主心中的地位 显然与其他动物大不相同
因此这些饲主通常不会虐待、屠宰、食用猫狗 且可能会对於其他这麽做的人感到厌恶
但是 猫狗并不是被整个社会都视为朋友、有情感连结的动物
牠们在每个人心中的地位 不像「无理由杀人是错的」这个信念一样确定无疑
也有许多人对虐待、屠宰、食用猫狗没什麽意见,甚至想要主动地做这些行为
就像许许多多目前未有定论、各种立场相互竞争的价值观那样
猫狗的地位 在每个人心中也是意见分歧、各不相同的
这样还有保护的必要吗?
24F:→ skyviviema:我认为这部分是需要社会慢慢演进的 就如同过去虐待猫狗 08/16 02:10
25F:→ skyviviema:也不是什麽罪一样 这是人类历史的一种过程 08/16 02:11
26F:→ skyviviema:当越来越多人开始认同不该虐待动物 慢慢也开始认同不该 08/16 02:13
27F:→ skyviviema:昆虫和所有物种 对於人类社会是有益的方向 08/16 02:13
28F:→ skyviviema:因此我不认为保护动物只是主观意识那麽浅薄的意义 08/16 02:14
你说会愈来愈多人开始认同不该虐待昆虫、其他物种、最後可能会扩及到所有动物
(↑我是这样理解的,希望没有理解错误)
但是我并不认为会有这种渐进的改变 也不认为动保的发展是人类历史的必经过程
因为人类毕竟是为了自己、为了其他人类而生存 而不是为了其他非人生物
举个例子:中学生常常抓到蚊子後 把牠翅膀拔掉 看牠在桌上挣扎爬行的样子
如果他们对蝴蝶做同样的事 拔掉翅膀任其挣扎 我想很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谴责
但是拔蚊子的翅膀 几乎很难出现任何谴责 因为蚊子是众所公认的害虫
牠不但嗡嗡声扰人、吸人血使人发痒、还会散播许多麻烦的疾病
在某些疟疾仍盛行的国家 扑杀蚊子是至关重要的公卫政策
我要表达的是 人类并不会逐渐提高各种动物、甚至最後扩及所有动物的地位
人类对哪些动物特别关注 对哪些动物漠不关心 对哪些动物甚至有敌意与恨意
很大一部分取决於:那个时代的人类的审美观范围,以及卫生的需求
圈养一大群鸡鸭在拥挤的空间 从生到死 只为了肉质成熟供人宰杀食用
将乳牛关在狭小的处所 从生到死 每日每日地机器挤乳
一旦猪群出现口蹄疫情 鸡鸭出现禽流感疫情 便大量扑杀
而猫狗 因为没有成为大量豢养的食用牲畜、不会传染什麽对人类有高风险的疾病
因此幸运地并未成为人类扑杀、圈养、厌恶、给予敌意的对象
这一切 看起来似乎只是人类历史的偶然结果 而不是必然的进程
29F:推 shihpoyen:我是觉得如果你可以接受人类对待和自己同种的生物──也 08/16 06:30
30F:→ shihpoyen:就是其他人类比较特别的话 为什麽不能接受人类对待同纲 08/16 06:30
31F:→ shihpoyen:哺乳类们比鸟类、爬虫类、昆虫类的动物好 08/16 06:31
与人类生物学的关系愈亲近的生物 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会愈高
这的确是一般人直观上可以掌握的感觉
但我并不是要主张这种感觉是错的、不应该存在
(感觉有就是有,即使说它是错的、不应该存在,它多半也不会消失)
事实上 人类对待动物时 一般来说也的确对与人类较亲近的动物比较好
但是 我有疑问的是 法律为什麽要保障这种感觉?为什麽可以处罚没有这种感觉的人?
32F:推 Yenfu35:边沁、叔本华都是动物权先驱,请原po不要误会。 08/16 09:02
这两位大师我都不了解 (只依稀记得叔本华是支持动保的)
如果误会了什麽很抱歉 OTL 希望 Y 大能告诉我哪个部分弄错了
33F:推 PrinceBamboo:墨子兼爱已经被孟子批成无父 要对动物一视同仁更难 08/16 13:10
34F:→ PrinceBamboo:另外话说现在在印度杀牛好像还是犯法呢 08/16 13:15
对动物一视同仁的确很困难 但不一视同仁又流於恣意、逻辑前後不一致
所以我觉得动保法是有问题的
35F:推 skyviviema:就跟你说有关连、关联性很大 去找一下相关资料吧 08/16 13:21
36F:→ skyviviema:更何况为什麽是不同层次的事? 同样都是暴力 08/16 13:21
37F:→ skyviviema:如果你认为虐待与暴力本身就该被谴责的行为 那就不该 08/16 13:23
38F:→ skyviviema:质疑是用在人类还是动物上面 而要明订成法律的意义 08/16 13:24
39F:→ skyviviema:前面也已经提过了 08/16 13:24
其实 我不认为虐待与暴力本身是必须被谴责的行为 而要看虐待与暴力的对象为何
对於非人生物的虐待与暴力 是否要给予谴责 我认为是每个人自己的道德判断
当前的动物中 虐待猫狗所引起的舆论谴责想必是最强烈、最广泛的
舆论的倾向为何是个既定事实 我无法置喙 (如果舆论对人造成伤害 那会是另外的问题)
但是 我更不认为虐待与暴力本身是必须被公权力惩罚的行为 这也必须看对象
对於非人生物的虐待与暴力 为什麽要给予惩罚?
如果虐待者在网路上散布血淋淋的虐待照片 我们的确有相关的法令能给予处分
但如果他不干扰其他人、不伤害其他人 我们惩罚的正当性何在呢?
还有 我之所以会说许多人认为人类和动物是不同层级的事 (当然许多人不这麽认为)
一来是因为事实上许多人的确是这麽想的
若我印象没错 在动保法立法之前 动物,和其他无生命的「物品」
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模一样的 都是人类的所有权的主宰范围 得任意使用
虽然现在动保法赋予某些动物较特殊的地位
但这样的想法 对於许多人而言仍然是自然而然、言之成理的
二来是人类社会生活当中 动物实际上并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与人类相同的地位
因为人类本身在所有事务上还是优先於动物 (例如:圈养、食用、扑杀等行为)
很难找到在哪些事务上 人类与动物是被放在同一层次做考虑的
啊忘了说 (↓这段是後来补上的)
关於虐待与暴力升级的资料 我还未去查 (艹)
只是直觉上觉得会有很多商榷余地 不过直觉证明不了什麽事情
先搁着好了 不好意思
40F:→ skyviviema:至於偏激的动保那就像不重视动物生命的人一样 是一种 08/16 13:26
41F:→ skyviviema:偏颇的价值观 走火入魔另当别论 但是我认为要解读动保 08/16 13:27
42F:→ skyviviema:法的意义不应该从偏颇的观点来看 08/16 13:27
43F:→ skyviviema:更何况要求每个人都有同样感觉才能订法律那更是莫名 08/16 13:28
44F:→ skyviviema:理想的法律有部分是为了使人类社会朝正向发展而制订 08/16 13:32
45F:→ skyviviema:动保法对於暴力的谴责和尊重生命都有其正面意义 08/16 13:35
46F:→ skyviviema:然後你提的一堆点现在的先进社会都在逐渐改善中 08/16 13:37
47F:→ skyviviema:扑杀害虫和抓昆虫来虐待也是不同层面的事情 08/16 13:38
48F:→ skyviviema:而我一直也认为反对将暴力行为加诸在动物身上 是保护 08/16 13:40
49F:→ skyviviema:人类的放大没错 去质疑对每个物种的感同身受程度来反对 08/16 13:40
50F:→ skyviviema:动保法 没有什麽很大的意义 08/16 13:41
51F:→ skyviviema:还是说你觉得取消动保法对於社会会比较正面? 08/16 13:44
由於第三点暴力升级的部分 可能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
那麽动保法背後毕竟是存在着值得保障的东西 因此也未必有需要将它取消掉 xd
所以我以下想讨论的 比较集中在价值观的部分
如果动保法的立法目的 还包括了要维系公认的道德价值
那麽 即使不是百分之一百所有人都认同这个价值
但这个价值 至少必须是非常广泛地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而且光是受到支持还不够 还必须有其他的正当性来源、而不仅只是多数人支持
(例如:不能因为九成九的国民都讨厌某A,就能合理地将某A除籍、流放或杀掉)
但是
一来 动保法所显示出来那套价值 很难说它已被公认
爱护猫狗的信念 有些人强 有些人弱 有些人没有 有些人甚至讨厌牠们
二来 即使九成九的国民都不忍猫狗受到虐待或被宰杀食用
那某B今天虐待或食用猫狗 就能被合理地受到惩罚吗?
三来 动保法背後那对尊重动物的信念 和人类生活的事实是相悖反的
事实上 人类在可想像的未来内 都不可能不食用宰杀牲畜 不扑杀害虫和疫禽
对人类社会而言 尊重动物是个可能永远无法贯彻的一种主张
因此 就我的立场而言 那些因虐待动物而受惩处的人 令我感到不能理解、甚至委屈
还有 你提到扑杀害虫和虐待昆虫是不同层面的事情
的确 这两件事严格来说并不一样 但我想将它们视为同一层次的事做讨论
如果把蚊子代换成人类的话
将一个人或一群人虐待个半死 (吊起来打、不吃不喝、或是砍断四肢当人彘)
或是将一个人或一群人(有传染性疾病)痛快地毒气致死或机枪爆头
严格来说 这两件事并不一样
但是若杀人者辩解说 自己的所作所为总比虐待者好 我想许多人都会很难接受
甚至 或许会有人主张 杀人的行为 比虐待的行为更令人厌恶 (这部分见仁见智)
之所以扑杀蚊子和虐待蚊子不会给人上述杀人者那种五十步笑百步的感觉
是因为我们根本不会以蚊子或其他动物为思考中心 而是以人类为思考中心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 扑杀蚊子是为了公共卫生 这减低了扑杀举动的不道德性质
但是 怎样的目的可以赎罪?可以赎多少罪? 这实在太恣意了
所以 我希望将扑杀蚊子与虐待蚊子视为同一层次的事来讨论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15:07)
52F:推 skyviviema:第一 你不认为暴力和虐待本身就是该被谴责的行为 08/16 14:41
53F:→ skyviviema:不代表别人就同意 就像是很多犯罪者也不觉得偷东西、 08/16 14:41
54F:→ skyviviema:抢劫、杀人有什麽错 但是他们还是必须受到社会的制裁 08/16 14:42
55F:→ skyviviema:再来是 当大多数的人都开始认同虐待本身是错误的行为时 08/16 14:42
56F:→ skyviviema:却把虐待的对象分成人类和人类以外 在道德上是矛盾的 08/16 14:43
57F:→ skyviviema:(喔,至少现在大部分的人认为如此) 无论是人类的价值观 08/16 14:44
58F:→ skyviviema:和法律都一直跟着时代在改变 所以一直提过去人类认知如 08/16 14:44
59F:→ skyviviema:何如何 显得有点违背现在的时空 08/16 14:45
60F:→ skyviviema:我个人倾向将动保法解读为"反对任何暴力"和"尊重生命" 08/16 14:46
61F:→ skyviviema:的象徵意义 大於该法表面上看来所保护的物种范围 08/16 14:47
偷窃、抢劫 对象只可能是人类 不大可能是非人生物
至於杀害、虐待、暴力 对象就不一定是人类 也可能是非人生物
由於对於许多动物的杀害、虐待、暴力 当前的价值观似乎是允许的、认可的
(例如上述的诸般例子:蛞蝓、蚊子、鸡鸭猪牛 ...)
所以我相信一定有许多其他人同意:
在没有限定对象的前提下 暴力和虐待本身未必就是该被谴责的行为
因此 虐待和暴力是否会招致谴责 对象是谁是很重要的
所以我认为把对象分为人类和人类以外 并不矛盾 甚至必须得如此区分才能厘清问题
还有 用从前的法律 随意地以古非今的确是不妥的
但是我想表达的是 「动物的死活与人类的死活是不同层级的问题」
并不是一个和「杀人不为恶」一样非常罕见、不需要太认真看待的观点
动保法的成立 并不意味着:「动物与人类不同层级」这个观点已不再重要或过时
如果像你说的 法律一直都跟着时代在改变、一直都正确反映出那个时代的价值观样貌
以此为前提的话 我们对动保法的争执也就毫无意义了不是吗?
因为它被这个前提「保证」了它的正确性
最後 既然你认为动保法重点在於反对暴力、尊重生命的象徵意义
那我也顺便藉此表明我的立场:
我认为人类社会不可能贯彻尊重生命的信条
因为人类社会的运作 全然地仰赖於不断地利用与压榨其他非人生物
单纯地因为尊重生命 而不允许虐待动物 却允许鸡鸭被圈养宰杀而断其天年
允许人类为了自身目的扑杀害虫与疫禽
对我来说 这个尊重生命根本是瘸脚的、逻辑不一致的
当然 价值观本身逻辑不一致 并不是什麽大问题 每个人都有价值判断的自由
但是因为逻辑不一致 不应该以它之名立法惩罚虐待特定动物的人
否则法律等於是在为一个恣意专断的价值背书 成为拥护此价值者压迫他人的工具
除非他们的虐待危及了人类社会的其他面向 而不是因为他们危及了动物本身
(这就是我认为犯罪升级是个可能的合理根据的原因 因为他直接与人类相关)
62F:推 PrinceBamboo:主观的东西很难有共识啦 动保法这样定的原因 不如找 08/16 14:58
63F:→ PrinceBamboo:找看 当初动物专家,法律专家和立委们是怎麽说的? 08/16 14:58
主观的东西的确很难有共识
怎样的长相美、怎样的个性佳、怎样的艺术创作好 都很难有共识 因为它们都蛮恣意的
但是法律该怎麽订定 怎样的行为该受到惩罚 这件事的恣意性相较之下应该要变少很多
64F:→ skyviviema:所以呀 杀人的动机、理由、手法都会影响到该如何判决 08/16 15:11
65F:→ skyviviema:本来就不一样啊 为什麽一直硬要说成是一样呢 08/16 15:12
66F:→ skyviviema:我也认为合理食用和虐待对於生命本身意义不同 08/16 15:16
67F:→ skyviviema:但有些人也会硬要扯在一起来反对吃猫狗啊 08/16 15:16
68F:→ skyviviema:我个人是比较认同动保法还处罚食用这部分有其争议 08/16 15:17
69F:→ skyviviema:但是那是目前政治上的迎合(欧美国家)还无法更改 08/16 15:18
70F:→ skyviviema:不过动保法同时所拥有的尊重生命意义是值得维护的 08/16 15:19
71F:推 PrinceBamboo:我的意思是您和sky君两位很难有共识 多说无益 08/16 15:19
喔喔我误会 P 大的意思了;
不过 不同人本就具有不同观念 我和 sky 大的价值观有歧异 势所难免
如果是要争论纯主观的事情 这种几乎注定徒劳无功的活儿我做不来的 xd
但是既然争论的是 XX价值应不应该给予法律保障
对於其中是否存在着正确与不正确 而非只是全然的主观 我还抱着一丝希望
72F:→ skyviviema:但是我强调的是认为动保法所保护的并非主观意识 08/16 15:21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6 15:29)
73F:→ skyviviema:另外的是想要提醒一下 因为你的焦点一直摆在猫狗 08/16 15:37
74F:→ skyviviema:的主观爱好嫌恶 但是动保法保护的不是只有猫狗啊 08/16 15:38
喔喔,一来是因为猫狗的例子很好举、大家都很熟悉牠们以及牠们受欢迎的程度
二来 动保法的动物虽然不只有猫狗 但动保法对猫狗的关注是大於其他动物的
因为它有另外特别规定 禁止宰杀猫狗与贩卖其屠体
且流浪猫和流浪狗 似乎是比照宠物猫宠物狗加以规定 (其他动物并非如此)
(动保法全文未读熟 若有错误希望熟悉该法的版友能给予补充!)
三来 对於猫狗的喜爱 与对於其他动物的漠然或厌恶 两者之间的对比
是我相当仰赖的一个表达论点的工具 因为它显示了人类普遍对动物不一致的偏好
75F:推 shihpoyen:在物理上 人比起其他生物或非生物也没什麽特别的啊 还不 08/16 16:32
76F:→ shihpoyen:都是夸克和轻子 如果可以接受人类的特别地位 为何不能接 08/16 16:34
77F:→ shihpoyen:受其他生物的特殊地位 08/16 16:34
的确 物理上 人和其他生物或非生物都是由相同的基本粒子组成的
但是 请想像一下~ 路边的一条陌生流浪狗、一位陌生人、和你的父母
三者都是由相同的基本粒子组成的
但是 父母对你而言仍然有者前两者所没有的特殊地位
可见 特殊地位的有无 决定因素并非仅仅只有物理上的基本构造是否相同而已
当然 你也可以试着以物理构造相同为理由 试着说服自己对待家人和非生物一视同仁
不过我想你可能很难做到 因为你的家人会生气 ...
78F:→ hermitwhite:事实上法律不是体现整个社会「确定无疑的价值观」,它 08/16 18:06
79F:→ hermitwhite:应该会有制订者特别接纳的一套价值观,然後此价值观的 08/16 18:06
80F:→ hermitwhite:实现有必须能助於社会稳定的任务。猫狗这个社会里的地 08/16 18:10
81F:→ hermitwhite:位最近於人所以首先在法律上沾上权利的,至於是否推及 08/16 18:12
82F:→ hermitwhite:其他动物我认为这就看人们对价值观的一致性要求到什麽 08/16 18:12
83F:→ hermitwhite:程度了。我认为这不只相对於文化,针对特定文化来说动 08/16 18:13
84F:→ hermitwhite:物之间也没有明确的边界。 08/16 18:13
85F:→ hermitwhite:没打草稿缺漏严重...不知道有没有办法看懂 08/16 18:21
不确定我有没有看懂 先试着回应看看!
的确 并非只有确定无疑的价值观才会被纳入法律规定
但是价值观要被纳入法律规定 应该要有好理由
前面的 P 版友有提到:在印度杀牛是犯法的 (不大确定)
假设这个法律的根据是印度的宗教 那我会觉得是合理的
但倘若动保法的根据是尊重生命 我会觉得是不合理的
因为这个价值根据 要求相当的一致性 要求对所有生命予以尊重
但这是人类所做不到的
86F:→ Yenfu35:hermitwhite、skyviviema,你们既然会一次回好几行,不若 08/16 20:34
87F:→ Yenfu35:好好地回po一篇文章,比较好读。 08/16 20:34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7 01:02)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7 01:15)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7 01:15)
88F:推 shihpoyen:你好像没看懂我的意思啊XD 我的意思是既然三者没什麽不 08/17 01:17
89F:→ shihpoyen:同 为何要对A特别 而B、C一视同仁 不是A、B、C三者皆是 08/17 01:19
90F:→ shihpoyen:不同的对待方式 08/17 01:19
91F:→ shihpoyen:所以说我可以对人比对猫好 对猫比对昆虫好 08/17 01:20
啊 ... 我真的看错了抱歉 OTL!!
我收回上面那一段 一起在这里回应
不过我要回应的点其实和上面那段有些类似
就是物理构造的相同或不同 无法成为特殊地位的有无的判断标准
因此 我们和其他人、和猫狗、和其他生物 由相同基本粒子组成的这件事实
既不能成为我们将之一视同仁的根据 也不能成为我们给予不同对待的根据
应该要一视同仁、还是要给予不同对待 标准应该在於其他东西 而不是物理构造
再者 每个人都有价值上判断的自由
因此严格来说 人和动物 谁应该有、谁应该没有特殊地位 这件事没什麽好争的
你认为有就有 你认为没有就没有 会影响的只有你的行为态度、而不扩及别人的
但是变成动保法之後 就不能这麽随意了
因为违反法律会受到惩处、受到损害 所以法律必须有正当性依据才行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7 01:38)
※ 编辑: johnruby 来自: 219.69.85.99 (08/17 01:41)
92F:→ hermitwhite:简单地说,动物保护法的原则只用尊重生命来解释应该是 08/17 02:59
93F:→ hermitwhite:不完整的。它有些隐藏条件,可能是「具有高度认知能力 08/17 02:59
94F:→ hermitwhite:的动物」(能被我们观察其痛苦)之类,这是法令限於脊 08/17 02:59
95F:→ hermitwhite:椎动物的原因。 08/17 02:59
96F:→ hermitwhite:而虽然我说猫狗在这个社会里的惯例和人特别有连结所以 08/17 03:05
97F:→ hermitwhite:执行上会偏重,但事实上我认为虐杀老鼠也应该要适用。 08/17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