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gihh ()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为什麽会有「法律追诉期」这制度存在?
时间Wed Feb 17 07:02:37 2016
※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铭言:
: 就追溯期这一点,
: 难道现今的技术对於证据的保存期限无法克服吗?
: 而且目前无法破的案子,也许未来科技进步後会有进展,
: 结果却过了追溯期,反而就不追查了,很奇怪的设定,
: 我是认为即使要有追溯期,订个100年比较合乎目前的水准
: 100年後即使还没有破案,加害者几乎也过世了,
: 届时再把案子结掉,所保存的证据销毁,
: 对受害者也才公平。
最近好像大家对追溯期很有兴趣,小弟第一次发文,
说真的,追溯其其实有它的必要性,想想看如果追溯期延长到100年,
会不会造成检调故意拖时间呢?反正还有很多时间慢慢来,
而且到时候资料能否保存也是问题,来个地震什麽的,就可以把保存的证据给破坏。
不过个人想在此提一个疑问,就是关於追溯期的停止原因。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80条第一款,如果本刑为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三十年。
这就等於杀人罪的刑度,可是在83条又规定发布通缉追诉期暂停计算,
要等通缉之後超过了前面规定的四分之一才继续,怎麽不直接规定被通缉者加上四分之一?
通缉就表示抓不到人,为何不是继续计算直到把人抓到为止?
不过如果要让某些重大案件的加害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可以参考有些国家,取消杀人等特别重的追诉时效,或针对此类罪再延长。
不过现在的刑法已延长过好几次,算是有回应这个问题了,
以现在科技发达,警网系统都电脑连线,
想要平安逃亡超过30年已经很困难,而且很多情况下,证据早已被监视器等给记录下来,
更别说其他的如DNA等等的检验方法,想隐藏证据已经不是那麽简单,
就像前一阵子桃园的一个妈妈把孩子打死,,搭火车到东部弃屍,
新闻有报导是怎麽找出凶手的,真佩服警察的能耐以及科技的帮忙,
如果没有电脑等等可以记录这些资讯,恐怕永远也查不到。
就算想出境朵追溯,也已经没那麽容易,电脑建档直接便是通缉犯,
多少人就是想出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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