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ka0802 (Mr.道化)
看板bicycle
标题Re: 我骑过班马线的时候 ...
时间Tue Jul 3 16:29:55 2007
※ 引述《navis (Only You)》之铭言:
: 因为我都是在台北市骑脚踏车上下班, 走基隆路这段..
: 基本上, 我的做法是, 在车水马龙的路上, 我不跟公车与摩托车争道,
: 所以我在人行道"慢慢" 走, 遇路人礼让路人先..
: 在这样的条件下, 如果在路口要先左转, 如果是已经红灯, 我会先走人行道
: 到对向的人行道上等待红灯..
: 尤其是基隆路和平东路口, 这样的做法警察没有对我做什麽劝导,所以应该是可行的
: 以上,报告完毕
如果是骑车的话…
脚踏车在交通法规上面应该是定为「慢车」类的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03条
人行道: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与人行天
桥及人行地下道。
第74条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
、号志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者。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者。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
即避让者。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06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 (含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动力为辅之电动 辅助自
行车,简称电动辅助自行车) 、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等。
第124条
慢车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
慢车应在划设之慢车道上靠右顺序行驶,在未划设慢车
道之道路,应靠右侧路边行驶。但各地警察机关对行驶
地区、路线或时间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
慢车不得侵入快车道或人行道行驶,并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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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路上找到的=w= 有错的话还请帮我更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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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给我
推 好不好?
http://blog.pixnet.net/denny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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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48.28
※ 编辑: Doka0802 来自: 61.57.148.28 (07/03 16:30)
1F:推 bunyham:法条又来了 这是我一直觉得ptt最屌的地方之一 07/03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