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闪云)
看板car
标题Re: [讨论] 被拦车砸车了 我这样算逼车?
时间Thu Apr 11 11:57:32 2019
※ 引述《dancemoon (文少)》之铭言:
部分恕删
先说
法律上,行为是否犯罪是一回事
是否有刑事上责任是另一回事
是否有民事上责任是又一回事
并不是如乡民的正义一般全有全无
: 看了大部分的推文,支持正当防卫跟认为反击会反而被起诉的各半
: 先躲车上已经立於不败之地,如果对方没挡死有缝隙,大可以直接开走,
: 等他回自己车上要追再说,但至少先远离立即性风险。
: 当对方拿棍棒下车
: 如果撞他车可以跑掉,後续再主动报警会算肇事逃逸吗?车损会算全责吗?
先从撞人车子以逃跑来说
只要造成该车辆无法继续正常行驶,刑法185第一项通常跑不掉
假如对方受伤
刑法185-4,也就是一般俗称的肇逃,也会成立
这边是犯罪与否的认定
但你逃走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及身体安全
碰撞该车是唯一或损害最小路线(比如後方有其他车辆下)
你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正当防卫有个前提要"现在不法侵害",就是对方正在做
在他拿着球棒下车往你走过来的当下,只要还没开始敲打
你就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但因为他手上拿着球棒,表情凶恶,朝你走来
这些条件可以合理预期接下来你的车或你的人身安全会被攻击
也就是你将遭遇生命、身体或财产之危难
所以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再来是主动报警要同时考虑对方报警的时间点问题
倘若你在对方报警後才报警
会变成自白、主动投案
但如果你是在几乎同时或先於对方报警
或至少要在警方不知道你车牌的情况下主动报警
这才符合自首的要件
紧急避难跟自首等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
也就是到这边之後有很大可能在刑事上就没事了
民事上责任认定原则上同於刑法,但是法官也会考虑其他因素
所以也不是说你不用坐牢就也一定不用赔钱
尤其像这种刑民混合、原因断点又不是明确单一的状况
就让保险公司去吵吧
: 如果判断撞车也跑不掉,那倒退再油门平A断他腿,最好直接把他顶在两车
: 上再躲车内报警车祸,第三责任险会理赔吗?
如果你能确定附近没有任何行车纪录器跟监视器的话
不过保险通常不赔故意行为
而且警察到场量刹车痕的时候抓包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
是说你都倒车了
干嘛不直接绕别条路离开就好?
: 如果真的不幸被棍棒破窗,身为一个专业的露客,车门边放一把营槌也是
: 很合理的,只好把他当钉子敲了!
建议不要,这很容易防卫过当
很多还手的去到警局变成互告伤害就是这样
然後下面推文
1F:推 DaneiLJ: 别乱听人讲,刑法0分。三小紧急避难、拒绝证言?04/11 09:11
我是不知道您哪边高就啦
PTT本来就卧虎藏龙
不过诉讼法准许证人有权拒绝证言条文写得蛮清楚的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
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对於共同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
同法第181条
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一项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
得拒绝证言。
同法第183条
证人拒绝证言者,应将拒绝之原因释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条情形,得
命具结以代释明。
拒绝证言之许可或驳回,侦查中由检察官命令之,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
无正当理由拒绝证言依同法第193条可以罚3万
但是要法官才能下裁定,检察官顶多向法院声请裁罚
也就是证人坚持不说,只要法官认为有理由,检察官也拿你没辄
还是说您就是检座
才这麽厌恶我说出不能说的秘密来破坏你的侦查手段?
那真是抱歉,我还以为作证前的告知义务都是讲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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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潇洒,我想
只是我习惯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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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1400: 如果是被告从头到尾打死不讲话 会不会被判比较重 04/11 12:02
3F:→ k1400: 我觉得会欸 因为检察官法官会起赌烂 04/11 12:04
4F:→ samallan: 会阿,犯後态度恶劣、拒绝配合什麽的 04/11 12:04
5F:→ Atima: 就看你大不大条啦~~~ 04/11 12:04
6F:→ samallan: 然後接什麽恶性重大、恐难收教化之功blabla,请求重判 04/11 12:05
7F:→ Atima: 不过个人建议都是自己不要发言 等律师来说 04/11 12:05
8F:→ Atima: 反正都先说我不清楚 记不清楚了 等我律师 04/11 12:06
9F:推 lucky945: 最喜欢上法律课了 04/11 12:06
10F:推 dancemoon: 猜测倒车後想逃对方很可能朝车头追打,应该免不了撞人 04/11 12:49
11F:嘘 JustTako: 实务跟实际的 差别 大家也都读过公民与道德 04/11 14:05
12F:→ JustTako: 理论与实务 04/11 14:07
13F:推 shellhelix: 紧急避难的权衡主体是第三人与自己,是一种危险的转 04/11 23:16
14F:→ shellhelix: 嫁,对象并不包含对方,而对方的不法侵害尚未构成, 04/11 23:16
15F:→ shellhelix: 不能主张正当防卫,这部分你说的没错 04/11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