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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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刑法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宣告违宪
时间Fri May 31 17:54:19 2019
司法院大法官刚作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
1、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增订公布之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条
规定,提高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关「肇事」
部分,可能语意所及之范围,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驾驶人之故
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驾驶
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而无不明确外,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
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於
此范围内,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
2、88年上开规定有关刑度部分,与宪法罪刑相当原则尚无不符,未违反比例原则。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开规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其法定刑,致对犯
罪情节轻微者无从为易科罚金之宣告,对此等情节轻微之个案构成显然过苛之处罚
,於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违。此违反部分
,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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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应该是说:
1、如果车祸不是因为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导致,但驾驶人未留在现场时,到底是否
构成「肇事」逃逸罪,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这样的法律文字是违反宪法的。
2、法定刑对某些情节轻微的肇事者而言太重,一律要进监狱,也是违宪的。
不知道的各位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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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ward1984: 一、仅针对非故意过失之肇事为违宪宣告,不是整个条文 05/31 17:56
2F:推 impose: 合理啊,这条被批评很久了 05/31 17:56
3F:→ Howard1984: 都违宪,像是在停等红绿灯被後面的车撞上来,觉得没事 05/31 17:57
4F:→ Howard1984: 先走的这种案例 05/31 17:57
5F:→ Killercat: er...这例子错 刑法肇逃要人有受伤 05/31 17:58
6F:→ Howard1984: 二、肇事逃逸罪成立可判处有期徒刑1~7年,没有针对轻 05/31 17:58
7F:→ Killercat: 交通管理条例的肇逃才是你讲的 任何事故都算 05/31 17:58
8F:→ Howard1984: 微的部分有不同的立法,像是可以易科罚金的部分,这个 05/31 17:58
9F:推 domago: 肇事後在现场被人接走怎麽办 05/31 17:59
10F:→ Howard1984: 这个定两年後失效,但是在两年内都是有效的 05/31 17:59
12F:→ domago: 非故意过失不罚? 05/31 18:00
13F:→ Killercat: 简单的说 你开大卡车开烂路 有自杀冲锋队雷到你轮下 05/31 18:00
14F:→ Howard1984: 有时候车祸当下没事先走,但是後面的车越想越不对竟 05/31 18:00
15F:→ Killercat: 你能举证你不知情 就可不成立肇逃 05/31 18:01
16F:→ Howard1984: ,回去验伤後告你过失伤害+肇事逃逸 05/31 18:01
17F:推 domago: 应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很难破解呢 05/31 18:02
18F:推 juunuon: 故意 过失 和非过失 法条没明确说非过失也算肇逃 05/31 18:02
19F:→ juunuon: 可能会导致驾驶人在非过失时以为不算肇逃而离开现场 05/31 18:02
20F:嘘 hb0922: 呵呵 未来一堆人肯定都会罹患车祸失忆症 05/31 18:03
21F:→ Killercat: 其实我觉得应该把解释着重在「逃逸」 因为逃逸其实满 05/31 18:03
22F:→ Killercat: 明确的,就是你明知而逃走 05/31 18:03
23F:→ Killercat: 另外再强调一次 这是刑法肇逃 效力仅止於有人死伤 05/31 18:04
24F:→ juunuon: 不是在说非过失能不能算肇逃 是说法条必须写清楚 05/31 18:04
25F:推 massrelay: 合理 05/31 18:04
26F:推 koreasuck: 无过失还要留在现场真的很低能 05/31 18:12
27F:→ yufat: 重点是怎麽判断是不是0过失 交通规则都无视的三宝如果自认 05/31 18:15
28F:→ yufat: 无过失跑掉 最後有过失还是会判吧 05/31 18:15
29F:嘘 hb0922: 无过失你自己说了算? 果然鬼岛人人都是键盘法官 05/31 18:20
30F:→ juunuon: 重点在写清楚让人当下知道要留下 法律上有无过失当然是 05/31 18:23
31F:→ juunuon: 要看法官怎麽判 05/31 18:23
32F:推 sm3489: 定义清楚一点是有必要的 05/31 18:30
33F:推 higger: 我赞成白话文运动再来一次 05/31 18:32
34F:推 jiern: 简单讲应该要分级分类 05/31 18:33
35F:→ gg1259789: 文组说起话理组只能蹲在旁边玩沙 05/31 18:39
36F:嘘 ultratimes: 明明法律还太轻了 即使对方只是擦伤 那也是事後诸葛 05/31 19:02
37F:→ ultratimes: 未留在现场就是罪大恶极 撞死人跟擦伤都一样 05/31 19:03
38F:→ ultratimes: 撞死人或擦伤只是结果,但是犯罪者心态都是一样可恶 05/31 19:03
39F:→ ultratimes: 还有麻烦大法官有点sense好吗?什麽叫法律不明确? 05/31 19:04
40F:→ ultratimes: 明明大家都知道的东西,因为没有催毛求痴的写出来 05/31 19:05
41F:→ ultratimes: 就在说不明确?有点sense好吗? 05/31 19:05
42F:→ ultratimes: 还有啦 肇逃就是故意啦 肇事才有分故意 过失 无过失 05/31 19:07
43F:→ ultratimes: 管你前面的原因是啥,後面逃逸就是故意,有不明确吗? 05/31 19:07
44F:推 berryc: 停红灯被肛,後车驾驶飞出去。前车超无辜还要留现场,合理 05/31 19:24
45F:→ Killercat: er...肇逃「非故意」指的是不知道自己肇逃好吗 05/31 19:24
46F:→ Killercat: 不过这要举证说服法官说真的难度非常高就是 05/31 19:25
47F:推 berryc: 现在刑法肇逃明确写了无论肇事责任,只要有人死伤、逃离现 05/31 19:25
48F:→ berryc: 场都算。根本烂法 05/31 19:25
49F:推 nwg2k562: 大法官的职务本来就是在判断标的有没有违宪 剩下的是立 05/31 19:44
50F:→ nwg2k562: 法者的工作 05/31 19:44
51F:推 tkhunter: 其实就是能不能举证当下不知情 05/31 19:46
52F:推 hcshin: 原来有宪法这种东西喔。很多乡民好像不太承认中华民国宪法 05/31 19:46
53F:推 luckysummer: 乡民认为自己最厉害.....结果常常想到的方式立法漏洞 05/31 20:17
54F:→ luckysummer: 更大 05/31 20:17
55F:→ SSSONIC: 有些智障自摔 跟前车无关 也能算肇逃 根本恶法 05/31 20:36
56F:推 disyou: 结论是读法律的人都读到有点低能 05/31 21:09
57F:推 domago: 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 05/31 21:28
58F:推 Davil0130: 看得懂中文不代表你看得懂法律,笨蛋就该去旁边玩沙 05/31 21:46
59F:推 mcconnell: 如果之前因为这样被关的,现在可以放出来了吗? 05/31 21:49
60F:推 domago: 干嘛自暴自弃啦 05/31 21:52
61F:推 Davil0130: 当然是要关到时间到啊 05/31 21:55
62F:推 domago: 法律不溯及既往 释宪後才无效 05/31 22:02
63F:推 littlelinsyu: 这种要等大法官释宪後才能定夺吧? 05/31 23:37
64F:→ littlelinsyu: 啊啊啊,没看到第一行这就是释宪了 05/31 23:37
65F:推 BASEGO: 合理 05/31 23:43
66F:推 daze: 已经确定判决的案子可以非常上诉 06/01 01:55
67F:推 h14315324032: 合理 06/01 02:28
68F:推 allforyour2: 公司车之前开在河提,事後被告逃逸,後面机车说擦撞 06/01 20:54
69F:→ allforyour2: 但驾驶跟行车记录器根本没异样= =最後公司还是赔五万 06/01 20:54
70F:→ xhung: 之前有个被逆向行驶擦撞 却被判肇逃的... 有够衰... 06/02 00:51
72F:推 vatog: 没有探讨有无过失责任 的确有问题 06/03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