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3 (拜托 父亲节耶!)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与登山社的旅游纠纷
时间Thu Dec 17 23:51:52 2009
故事开始从参加登玉山团开始,当11月底抽到入山的签後,
业者很尽责,亲自老远的跑到竹科来为我们讲解一些注意事项,我因为懒惰,
也因为地点不方便,就不去了,提了几个问题要朋友问就算。
那时业者对我的第一印象就不好,毕竟他常遇到这种一时兴起的报名者。
也在那时种下今天的因。
後来,在出发前14天摔车了,经过几天的休养,也问过了几位医生,
答案都是不行去,毕竟爬山走十几个小时,缝过的膝盖谁也不敢讲会再裂。
转动膝盖时发出的磨擦声音,也让我很害怕。连两天磨十个小时肯定会造成永久的伤害
於是,我放弃去爬了。
摔车5天後,我告诉业者,我想延期,亦或退回扣掉已经花掉的钱後所剩的,
为了这次爬山我己经付出很多钱和时间或借或买装备。能通融一下吗?
他们无法接受,认为我都还能上班,一切只是推托之词。
低声下气,好气好说换来的结果让我无法接受。
我觉得受了不平的待遇,我觉得他们太傲慢了,对我不理不睬。
气愤之余我开始上网找消基会,打给观光局,
查法规,问律师系的朋友,不认识的司法官经由朋友的介绍来给我谘询。
民法,消保法开始占据我的浏览器。
我那时也不知道我早己经给业者不好的印象。毕竟我不重视他老远来讲解这件事。
当我知道时,有点惭愧,自己也有错,他们也没有当初那样子的傲慢。(感谢ptt)
於是我修改文章,打电话撒销申诉,他们知道後,也没有我说就决定退70%的金额。
以上 就是事情的经过 没有法律的部分
接下来是关於跟本版有关的内容,毕竟这是consumer版
第一 确定契约的性质,旅游契约就是旅游契约,跟该公司登记设立是属
於什麽并没有关系
(消基会和我讲电话的那位小姐,当下就没有了解这一点,所以没有办法立刻给
我协助也才导致我第一篇文章,不过还是很感谢。)
第二 该公司的定型化契约是不是没有平等互惠之原则,有没有给审阅期。
http://laws.mywoo.com/10/108/3425/4.html 《=消保法关於定型化契约的条文
定型化契约白话说就是业者给他的消费者一般在用的契约便是了。
其中第17条 对抗不合理的合约时最为有力。业者违反是要罚钱的。
民法514条有对旅游业有定义~
http://www.travel.org.tw/rules/ 《=这里可以看
称旅游营业人者,谓以提供旅客旅游服务为营业而收取旅游费用之人
前项旅游服务,系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之服务。
所以业者属不属於旅行业不是他自己说了算。
其中也有几项是对消费者保障的。例如可以随时中止契约,只要赔偿业者损失即可
最後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契约一定要看,不合理之处预先提出,不然就换一家业者。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domestic.htm 这是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书
就算是比较客观的,18条,19条 20-1条,浏览一下,心里有个底。
就不会看到业者的合约书而不知所措。事後又要申诉,徒增麻烦。
另外的心得就是
ptt无敌,不然可能我现在还在写存证信函呢。
另外旅行业这种东西,因为一分钱一分货,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就很容易发生。
小一点的业者,乘担不起风险,又无法降价竞争。
村上春树也说过 永远站在鸡蛋这一方。
不想让这些有理想有特色的业者受伤,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期待未来。
毕竟,若市场上都是灿X 熊X的团也很没趣。
以上,感谢曾经帮助我的朋友。拿回来的钱,就拿去赞助消基会,
感谢他们这些勇於发声的义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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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5.99.235
1F:推 roura:感谢您的分享~ 12/18 09:05
2F:→ psboy:脚受伤能上班跟能爬山应该是两回事情 不能由医生开证明吗? 12/21 11:16
3F:→ psboy:不过业者有退费还算不错 12/21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