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ui (茫)
看板consumer
标题[请益] 烦请指教婚纱退订存证信函(待批)
时间Mon Jun 21 00:03:52 2010
小弟我跟婚纱业者间出现纠纷
想要先寄存证信函以免对方装傻
可是第一次写有点抓不到重点
希望板上大大可以帮忙指导一下
在此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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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女友於中华民国XX年X月XX日行经贵公司门口,随手参考门口摆置之目录,
当时贵公司顾问XXX小姐上前邀请本人及女友入店参观,会谈後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以
LaSposa婚纱造型拍摄壹拾贰组,合约单编号XXXXXX,并以刷卡方式缴交订金新台
币伍仟圆整,本人於事後查询相关规定,针对合约签订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该合约单提出
无效申请,其依据如下:
壹、本次会谈非本人主动入店,而由贵公司员工主动访问邀请,且会谈过程中,并无提供
LaSposa婚纱实体商品供本人参考,乃可认定为访问买卖,以消费者保护法壹拾玖条规定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
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因考量「七日内任意解除买卖契约权」时限问题,本人谨以此信函书面通知贵公司,并维
护本人期限内之相关权益.
贰、贵公司未主动告知及提供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具有审阅期相关资讯,导致
本人无充足时间了解交易资讯及内容合理性,深觉消费权益受损,特以声明解除契约.
参、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条本文之规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随时终止契约。」
消费者要求终止契约,系基於法律规定所为之主张,故契约之终止即难认有可归责於消费
者之事由存在,消费者毋需负担违约责任,是以婚纱业者於契约终止後即应退还消费者所
预付之订金,而不得迳将订金没收。消费者於婚纱拍摄前即向婚纱业者主张终止契约,属
合法权利之主张,并无违约情况.
本人声明此次交易无效,请同意退还订金新台币伍仟圆整,请於本通知到达起柒日内将该
笔款项汇入中华邮政帐号XXXXXXXXXXXXXX,以免争讼。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尽
速删除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切勿复制,谢谢配合!
对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贵公司困扰,本人深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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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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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4.211.251
1F:→ eshew:写那麽多字很贵喔 06/21 03:16
2F:推 legist:推楼上XD 06/22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