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momo购物网 购买手机 关於七天犹豫期
时间Wed Feb 9 21:32:00 2011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铭言:
: ※ 引述《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之铭言:
: : ^^^^^^^^^^^^^^^^^^^^^
: : 符合消保法第二条第十款之邮购买卖定义,有消保法第十九条法定解除权之适用
: 没错
: 但有但书
: 我刚刚有直接打去消保官问了
: 他很明确的说明网路购物的确是用於这条
: 但是如果有无法还原之状况 是无法退还
: 如果厂商索取还原商品原状的费用是可以的
: 只是比例原则没有说清楚是多少 只说要跟厂商协调
: 我忘记是不是在chrisbear在pttlifelaws消费串讨论过
: 民法也有一条是要还原原状 虽然消保法是特别法优先
: 但还是要挂着民法搭配使用
^^^^^^^^^^^^^^^^^^^^^^^^^^^
从消保法第十九条行使契约解除权後,买卖契约就溯及失效,此时
因为消保法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就系回归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
定,契约当事人双方互负回复原状之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
另有订定时,依其规定。
而就本案情形,买卖契约解除後消费者应将原产品返还给企业经营
者,企业经营者应经所收受之价钱加计利息返还给消费者,若此时
商品有使用之情形,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讨论:
一、该使用之方式系尽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尽从速检查义务而为之
者,则解释上就使用的不利益系不可归责於消费者,当然必须
依商业习惯个案判断。
二、使用之方式非上开所述时,则消费者仍可请求企业经营者收回
该商品,惟就使用後导致商品减损部份,企业经营者得依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请求减损之费用。(可按比例,
且此时所收取之费用与消保法第十九条所说不得收取之费用乃
不相同,故无冲突)
: : ^^^^^^^^^^^^^^^^^^^^^^^^^^^^^^^^^^^^^^^^^^^^^^^^^^^^^^^^
: : 欠缺保证品质,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条请求损害赔偿。
: 此案立是在PCHOME看到但是在MOMO 买 所以不适用
^^^^^^^^^^^^^^^^^^^^^^^^^^^^^^^^^^^^^^^^^^^^^^^^
认同 我刚刚也回信了
: : ^^^^^^^^^^^^^^^^^^^^^^^^^^
: : 收受商品後隔日起七日内均得主张消保法第十九条法定契约解除权
: : ^^^^^^^^^^^^^^^^^^^^^^^^^^^^^^^^^^^^^^^^^^^^^^
: : 消费者行使消保法第十九条法定解除权必须系以书面通知或退回商品
: : 才生效力,就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 : 所以这段违反消保法之规定,依照民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强行规定,无
: : 效。
: : 可以成立,因为买受人买受商品後依据民法第三五六条必须尽从速检查
: : 义务,手机这东西不使用怎麽知道有无瑕疵?当然所谓的使用还是有适
: : 当的范围,即必须在符合检查的状态下使用才合理。
: : 找各县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诉比较快,不用跟厂商五四三~~
: : 记得发存证信函给厂商~
: 依照这个案立 双方的立场 依照目前文章可得知
: 买方 因为看了PCHOME的介绍但是却在MOMO买手机
: 使用两天以後确认为不到350小时认为是瑕疵要退
: 卖方 也没有在商品简介或者口头告知可以待机350小时
: 认为商品是正常无误
: 且买方使用了两天所以不接受退货 要求自行负担运费跟20%的整新费
: 依照此案 买方要退可以 但需要还原原状就好
: 如果有无法还原原状的地方 厂商是可以索取费用的 刚刚电话确认无误
消保法第十九条的法定契约解除权,行使毋庸任何原因,属於无条件的
契约解除权。其余部分同上所述,兹不赘述。
小弟并非消保法专精者,仅系有幸曾与几位教授讨论过这些问题,
如有错误请多包含。
--
「彼希声之凤皇,亦见讥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见伤於鲁人。
凤岂以讥而不灵,麟岂以伤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为神兵;焚
而可变,孰为英琼。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灵乌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4.11.131
1F:→ magicgreet:我一直认为贴出消保19,民法259也要跟着贴 02/09 21:51
2F:→ magicgreet:会比较清楚争义会减少. 02/09 21:51
4F:→ ChrisBear:我只是懒的同样东西在重复说...囧 02/09 22:02
5F:推 sggs:帮m 02/09 22:54